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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9年7月5日,原告蔡某与案外人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签订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止的<全员合同制雇用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外服公司)因对外服务的需要,派遣乙方(蔡某)到某有限公司工作.一旦某有限公司不需要乙方为其工作,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外服公司在该合同有效期间,保证蔡某应享受的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