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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经类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为我国财经类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当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法学学科建设对于财经类院校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财经类院校中法学专业的教育模式在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方面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对于如何在适应法学本科教育的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同时,结合财经类院校的优势和特色,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及各校发展情况、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特色,培养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是当下众多财经类院校正在积极探究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 财经类 院校 法学教育 复合型 法学人才
作者简介:王梓宇,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券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53
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当今处于经济改革重要转型期,由于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当今社会由于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主体呈现向多样化发展,大规模的法学人才对于现阶段国情形式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过去集中在公检法系统或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将成为历史。社会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尤其在经济领域,急需具备综合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由于其财经属性,其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学习应当抓住此项天然优势,将法学专业教育和财经类学科教育的相结合,培养出熟练掌握法学、经济学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一、财经类法学专业教育的探索
知识的融合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启示:
我们现有的教育理念形态对知识的融合的重视不够。我们的大部分同学对所学过的教材上知识结构的映射,即知识体系下的层次分类结构,就像树形结构,虽然它们分别与更上一级的树干联系,但是树杈与树杈之间不存在联通。但日常处理的事情,往往需要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同时思考,而此时,知识融合不足就会明显的体现出来。而我们大部分同学出现这样问题,跟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模式有很大关系,一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使同学们的思维过于拘谨,二是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过少。
然而,一个优秀的学习者常常会有意识的把不同领域的或学科的知识放在一起分析,然后尝试比对他们之间隐性或显性的联系。庞加莱说:“数学创造的实质,是从各种各样的数学知识组合中找到最有价值的组合,而最富有成果的组合常常是从相距很远的领域取出的要素形成的组合。” 教育思想家怀特海更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我极力主张的解决方法是,要根除各科目之间那种致命的分离状况,因为它扼杀了现代课程的生命力。
生物化学学家伯纳德布罗迪博士,他最大的成就是完成了血液中药物浓度的检测。他正是将材料学中的相关知识利用到药理学当中。这就是把两个原来毫不相干的知识范畴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结果 。
从上面的事例以及教育学者的看法可以看出,将知识融合,洞察知识背后的结构,我们可以找出知识隐含的联系,从而开发出我们对知识新的见解。这对于我们平时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对于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启发是巨大的。财经类高校法学院借助其高校财经类高校的属性,相比其他属性的高等院校法学院有推行复合型教育的可行性。因此,我们要以法学专业学习为基础,依仗财经类学科的品牌专业学习,两者相融合,发展特色法学教育。
二、对现阶段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反思思考
(一)财经类院校教学理念与教学目标定位不匹配
不同类型高校法学院教学理念、培养目标上应有差别,要体现出教学特色。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教学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类型高校法学院不同,体现教学课程安排上的扩展性,突出财经和法学融合的特色。法学专业教育应当与财经类高校特色学科专业相互融合,财经类代表性专业例如会计学、经济学、管理学、金融等财经类专业,我们应该抓住此机会,使财经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出现变革式的进步。但现实是,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校里掌握了完备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财政金融等经济法律事务时却一头雾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既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法律专业知识,还有经济法、管理学、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
(二)对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法学课程与财经类课程的安排上不均衡
现有的财经类院校在课程设置的结构和内容上存在诸多不足,从而无法体现财经法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在财经类法学院课程设置存在一些问题。
1.对财经类课程的安排较少
总体上,财经类课程内容安排不多,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较轻,而且财经类核心课程没能纳入到法学院教学的必修课课程之中,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建立财经类专业学习的基础。
2.法学课程和经济类课程融合度低
法学院教学研究安排没有对财经类课程开设的实际操作性进行评估,致使开设的财经类课程流于形式,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没有将两个一级学科专业深度融合。学生知识的吸收主要来源于教师,基于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对财经类院校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和商学院的教研合作远远达不到要求,对师资力量的要求不够清晰明确,财经类专业的学习与法学专业的学习各自为政,没能突破传统的单一制法学教育。
3.法学院财经类课程时间不够人性化
教学时间安排应当考虑学科的性质,对逻辑计算要求较高的学科的教授,应当尽量安排在一天的黄金时间。以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财经类课程的安排为例,可以看出财经类核心课程开设时间晚,且上课时间较晚,大部分都是安排在晚上。
而我们大部分院校的选修课都是安排在晚上进行,這是综合考量的结果,首先对学习的要求没有专业课高;同时,学生到了晚上之后,对知识的接受能力也没有白天强。因此,在课程设置的时间安排上,将财经类课程的安排在非黄金时间是欠妥的。 (三)财经类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活动不具有针对性
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职业教育,这就要求法学教学应当重视实践课程,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将法学实践教学落入实处。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实践教学的要求比较模糊,没有老师的制定指导和量化标准的考量。作为实践教学的代表——实习,往往流于形式,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没有体现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其主要实习方在公检法等司法系统或者是律师事务所,而没在公司、银行、保险、金融证券等财经行业。造成这样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实习单位的指定选择,没有给学生确定性指引和帮助,协助寻找财经行业的单位部门,同时也没有提出实习活动的具体任务,导致学生对实习的认知不够深入,实践教学的完成效果不佳。
三、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中需处理的几种关系
(一)学校培养目标与个人发展的关系
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大学生的个人发展有水乳交融的关系,同时由于高校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其培养目标会受到社会需求和价值观的影响。就业危机的情况导致大部分院校过分追求学生的就业率,因此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投入不足,更是缺乏教学目标的战略眼光,使得各法学院的发展陷入困境。 而大学生的个人发展,往往受到个人经历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职业的选择具有盲目性,不能将个人情况和客观实际。因此,在协调学校培养目标与个人发展之间关系时,应该加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使教学目标和个人目标趋于一致。抓住财经类院校具备的复合型优势,做到既能精通法律,又通晓经济学、管理学,可以很好地迎合市场的需求。
(二)法学课程体系及其其他学科的关系
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立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是否可以实现。
1.法学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的关系
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 包含了一个法律从业者在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这也是中国教育部司法部对于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而对于非核心课程,例如犯罪学,西方法哲学等课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属性以及当地的经济形式,作出合理的教研安排。法学的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是法学教学的两大部分。在处理这两大部分时,一是要合理安排课程教授层次,做到兼容并蓄,适当安排难度的结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要优化授课模式,在传统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与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交叉进行,提升教学的质量。
2.法学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
在选择其他财经类专业时,要提前进行充分的了解,重点选择对法学专业学习辐射面积大的学科。同时尽量符合本校属性的特色学科;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选修课的利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让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行;有方向的指引有“双学位”意愿学生的选择,对学生第二专业的选择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三)实践教学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就业都是教育的最终归宿。实践教学为大学生从校园到社会充当了很好的介质作用。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例,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了学生用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当前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状况问題突出,比如对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偏低,很多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宁肯请律师打官司,也不愿意专门聘请一名专职的法律人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影响,有盲目的从众心理等等。因此,应当强化实践教育,切实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学校应当主动联系或提供与经济相关联的行业,如企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保险公司等,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近现实中经济法律活动的机会,使财经法学毕业生比一般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
四、结语
高等院校法学院教学体系的建构不能同质化,应该在相互吸收优点的情况下实现差异化发展,当今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期,司法改革势在必行,高等院校应当紧随时代发展,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实现法学院的战略性发展。因此,财经类院校法学院应当加大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投入力度,探索并合理建构自身的特色专业、建立具有符合自身院校属性的王牌学科,并最大化的优化法学院的师资团队。当然,这种差异化不是要求法学学科建设走不寻常之路,而是在尊重法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突破制约自身发展的障碍,做到法学专业与财经类专业的深度融合,建构特色法学院教育体系。
注释:
[美]埃里克·坦普尔·贝尔著.徐源译.数学大师:从芝诺到庞加莱.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2.
[英]怀特海著.王辉译.教育的目的.文汇出版社.2012.
[美]罗伯特.卡尼格尔著.江载芬、闫鲜宁,等译.师从天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刘衡.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24.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关键词 财经类 院校 法学教育 复合型 法学人才
作者简介:王梓宇,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券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53
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当今处于经济改革重要转型期,由于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当今社会由于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主体呈现向多样化发展,大规模的法学人才对于现阶段国情形式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过去集中在公检法系统或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将成为历史。社会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尤其在经济领域,急需具备综合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由于其财经属性,其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学习应当抓住此项天然优势,将法学专业教育和财经类学科教育的相结合,培养出熟练掌握法学、经济学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一、财经类法学专业教育的探索
知识的融合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启示:
我们现有的教育理念形态对知识的融合的重视不够。我们的大部分同学对所学过的教材上知识结构的映射,即知识体系下的层次分类结构,就像树形结构,虽然它们分别与更上一级的树干联系,但是树杈与树杈之间不存在联通。但日常处理的事情,往往需要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同时思考,而此时,知识融合不足就会明显的体现出来。而我们大部分同学出现这样问题,跟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模式有很大关系,一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使同学们的思维过于拘谨,二是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过少。
然而,一个优秀的学习者常常会有意识的把不同领域的或学科的知识放在一起分析,然后尝试比对他们之间隐性或显性的联系。庞加莱说:“数学创造的实质,是从各种各样的数学知识组合中找到最有价值的组合,而最富有成果的组合常常是从相距很远的领域取出的要素形成的组合。” 教育思想家怀特海更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我极力主张的解决方法是,要根除各科目之间那种致命的分离状况,因为它扼杀了现代课程的生命力。
生物化学学家伯纳德布罗迪博士,他最大的成就是完成了血液中药物浓度的检测。他正是将材料学中的相关知识利用到药理学当中。这就是把两个原来毫不相干的知识范畴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结果 。
从上面的事例以及教育学者的看法可以看出,将知识融合,洞察知识背后的结构,我们可以找出知识隐含的联系,从而开发出我们对知识新的见解。这对于我们平时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对于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启发是巨大的。财经类高校法学院借助其高校财经类高校的属性,相比其他属性的高等院校法学院有推行复合型教育的可行性。因此,我们要以法学专业学习为基础,依仗财经类学科的品牌专业学习,两者相融合,发展特色法学教育。
二、对现阶段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反思思考
(一)财经类院校教学理念与教学目标定位不匹配
不同类型高校法学院教学理念、培养目标上应有差别,要体现出教学特色。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教学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类型高校法学院不同,体现教学课程安排上的扩展性,突出财经和法学融合的特色。法学专业教育应当与财经类高校特色学科专业相互融合,财经类代表性专业例如会计学、经济学、管理学、金融等财经类专业,我们应该抓住此机会,使财经法学教育理念模式出现变革式的进步。但现实是,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校里掌握了完备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财政金融等经济法律事务时却一头雾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既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法律专业知识,还有经济法、管理学、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
(二)对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法学课程与财经类课程的安排上不均衡
现有的财经类院校在课程设置的结构和内容上存在诸多不足,从而无法体现财经法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在财经类法学院课程设置存在一些问题。
1.对财经类课程的安排较少
总体上,财经类课程内容安排不多,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较轻,而且财经类核心课程没能纳入到法学院教学的必修课课程之中,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建立财经类专业学习的基础。
2.法学课程和经济类课程融合度低
法学院教学研究安排没有对财经类课程开设的实际操作性进行评估,致使开设的财经类课程流于形式,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没有将两个一级学科专业深度融合。学生知识的吸收主要来源于教师,基于财经类院校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对财经类院校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和商学院的教研合作远远达不到要求,对师资力量的要求不够清晰明确,财经类专业的学习与法学专业的学习各自为政,没能突破传统的单一制法学教育。
3.法学院财经类课程时间不够人性化
教学时间安排应当考虑学科的性质,对逻辑计算要求较高的学科的教授,应当尽量安排在一天的黄金时间。以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财经类课程的安排为例,可以看出财经类核心课程开设时间晚,且上课时间较晚,大部分都是安排在晚上。
而我们大部分院校的选修课都是安排在晚上进行,這是综合考量的结果,首先对学习的要求没有专业课高;同时,学生到了晚上之后,对知识的接受能力也没有白天强。因此,在课程设置的时间安排上,将财经类课程的安排在非黄金时间是欠妥的。 (三)财经类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活动不具有针对性
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职业教育,这就要求法学教学应当重视实践课程,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将法学实践教学落入实处。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实践教学的要求比较模糊,没有老师的制定指导和量化标准的考量。作为实践教学的代表——实习,往往流于形式,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没有体现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其主要实习方在公检法等司法系统或者是律师事务所,而没在公司、银行、保险、金融证券等财经行业。造成这样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实习单位的指定选择,没有给学生确定性指引和帮助,协助寻找财经行业的单位部门,同时也没有提出实习活动的具体任务,导致学生对实习的认知不够深入,实践教学的完成效果不佳。
三、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中需处理的几种关系
(一)学校培养目标与个人发展的关系
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大学生的个人发展有水乳交融的关系,同时由于高校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其培养目标会受到社会需求和价值观的影响。就业危机的情况导致大部分院校过分追求学生的就业率,因此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投入不足,更是缺乏教学目标的战略眼光,使得各法学院的发展陷入困境。 而大学生的个人发展,往往受到个人经历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职业的选择具有盲目性,不能将个人情况和客观实际。因此,在协调学校培养目标与个人发展之间关系时,应该加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使教学目标和个人目标趋于一致。抓住财经类院校具备的复合型优势,做到既能精通法律,又通晓经济学、管理学,可以很好地迎合市场的需求。
(二)法学课程体系及其其他学科的关系
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立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是否可以实现。
1.法学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的关系
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 包含了一个法律从业者在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这也是中国教育部司法部对于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而对于非核心课程,例如犯罪学,西方法哲学等课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属性以及当地的经济形式,作出合理的教研安排。法学的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是法学教学的两大部分。在处理这两大部分时,一是要合理安排课程教授层次,做到兼容并蓄,适当安排难度的结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要优化授课模式,在传统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与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交叉进行,提升教学的质量。
2.法学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
在选择其他财经类专业时,要提前进行充分的了解,重点选择对法学专业学习辐射面积大的学科。同时尽量符合本校属性的特色学科;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选修课的利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让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行;有方向的指引有“双学位”意愿学生的选择,对学生第二专业的选择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三)实践教学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就业都是教育的最终归宿。实践教学为大学生从校园到社会充当了很好的介质作用。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例,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了学生用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当前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状况问題突出,比如对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偏低,很多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宁肯请律师打官司,也不愿意专门聘请一名专职的法律人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影响,有盲目的从众心理等等。因此,应当强化实践教育,切实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学校应当主动联系或提供与经济相关联的行业,如企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保险公司等,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近现实中经济法律活动的机会,使财经法学毕业生比一般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
四、结语
高等院校法学院教学体系的建构不能同质化,应该在相互吸收优点的情况下实现差异化发展,当今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期,司法改革势在必行,高等院校应当紧随时代发展,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实现法学院的战略性发展。因此,财经类院校法学院应当加大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投入力度,探索并合理建构自身的特色专业、建立具有符合自身院校属性的王牌学科,并最大化的优化法学院的师资团队。当然,这种差异化不是要求法学学科建设走不寻常之路,而是在尊重法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突破制约自身发展的障碍,做到法学专业与财经类专业的深度融合,建构特色法学院教育体系。
注释:
[美]埃里克·坦普尔·贝尔著.徐源译.数学大师:从芝诺到庞加莱.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2.
[英]怀特海著.王辉译.教育的目的.文汇出版社.2012.
[美]罗伯特.卡尼格尔著.江载芬、闫鲜宁,等译.师从天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刘衡.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24.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