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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