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犯罪的刑法再思考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hao0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醉驾肇事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尤其是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驾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四死一伤)、黎景全(二死一伤)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两起案件很典型,经媒体报道后争论不断,有人认为判决过轻,应该判死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伸正义、祭亡魂,有人则认为判决很好,体现了我国注重慎用死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我们也知道醉驾肇事案件已不同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憾,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司法实务,参考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寻求与之相适应的刑事立法,以求完善。
  追究醉酒驾车人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分析
  众所周知,酒精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使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的时间内减弱甚至丧失,醉酒有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病理醉酒通常是精神病的一种,因此生理性醉酒才是刑法中研究的醉酒,它分为轻度、中度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和中度醉酒的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辨控能力有所减弱但尚未丧失,因此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性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高度醉酒的人则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控能力,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对其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实践中存在争议。传统责任主义认为刑事归责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符合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还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高度醉酒的人因醉酒而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出现了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现象,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与行为与责任同在理论相悖。但是现实生活中这种高度醉酒时有发生,危害也极大,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安全的考虑,我们认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下面就分析一下醉酒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对此,醉酒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依据在于:
  1、行为人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刑法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基础。
  2、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基础。
  3、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饮酒时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有义务、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来防止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因此,行为对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或过失。虽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当时没有意识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先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行为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以追究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有充分的理论根据,还有其法律依据。
  醉驾犯罪的定罪量刑分析
  对醉驾犯罪的定罪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对结果是故意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是典型的交通肇事案,应定交通肇事罪,如果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一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又对法条作任意扩大解释之嫌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科学,应予支持。醉酒驾车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此为一次碰撞,另一类是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或多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此为二次碰撞。这两类情形显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不同的,在一次碰撞的情形下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否则只能认定主观上是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二次碰撞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一次碰撞后本该认识到行为的高危性而停止但是行为人对此却不加制止而是漠视以致再次或多次碰撞从而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此状态下行为人对他人的伤亡的危害结果显然持放任态度,主观上认定为是间接故意,因此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醉酒驾车无论是构成何种罪名,在决定刑罚时都要综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考虑来力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应准确把握量刑。
  一是定性问题即在把握行为人主观心理恶性大小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的时候要区分开与直接故意的不同。
  二是要酌情考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驾车其辨控能力肯定有所减弱,那么可否因此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减轻其刑罚呢?刑法只是规定了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并未规定醉酒犯罪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刑法第61条来看,我国刑法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规定是考量犯罪的已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而行为人在饮酒时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有义务、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来防止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因此,不能已此倒推“法无可恕,情有可原”,相反,行为人的原因自由行为具有更重的主观恶性,对此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三是注重民事赔偿和量刑的关系。醉酒驾车犯罪致人伤亡的,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不能因为赔偿了民事损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了民事损失的且取得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的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宽处罚的情形。
  说到此处的死刑就要提到慎重适用的问题,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而适用死刑的情形应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通常,醉酒驾车犯罪者主观上一般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与恶意驾车冲撞和故意杀伤人是有区别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出发,在量刑时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确实罪行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则不排除适用死刑的可能。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法条设置及刑罚制裁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且以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加以明确,但科刑上附加财产刑而忽略附加资格刑的适用,此为一缺憾。酒后、醉酒驾车的资格刑是指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驾驶。我国香港地区就有两次或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犯罪的一般要吊销不少于2年期限的驾驶执照,并处罚金。从基层司法实务角度看,绝大多数醉驾人都心存侥幸,或者认为查扣了无非暂扣或者吊销驾照,以后还可以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而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禁止驾驶,但是这只是行政上的治安管理处罚且力度不大,并没有体现在我国的刑法中。所以应当在刑法中相应条款中增设资格刑。
  (作者单位: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产生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着量刑公开透明。2009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此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制度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将对加大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以及解决量刑偏差问题有重大现实意义。  量刑建议制度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优越性  诉讼监督前置的
期刊
朱彩凤教授临证治疗肾脏病常用10首经验方,分别是养阴清热方、补肾固本方、补气生血方、益气升提方、固涩塞流方、通络益气方、活血消癥方、祛风除湿方、凉血止血方、清利止
工会档案记录着工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过程与结果,保存着和工会相关的各种资料以便查阅利用,因此工会档案作为工会工作信息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本文在分析加强工会档
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教育在改革,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教是为了不教”,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对于初中阶段的英语教学来讲,
长期以来,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期刊
非金融系统专业人员参与洗钱活动  ·洗钱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据报道,目前全世界每年洗钱的金额已高达几千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0%左右。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惊人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地积累,至今已经达到1兆亿美元,这在世界金融资本市场上如同一个毒瘤,没有人能确切地掌握它蔓延的面积和速度。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
期刊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科学化是提升党建水平的重要内容.基层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精神,按照思想引领,组织
企业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会由前期的追求利润向企业的文化与内涵方向进步.一个现代化的企业,无论是在制度还是在人文关怀方面,都能够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让员工有强烈
本文就聊天室辅助外语教学的优势考察了构建外语聊天室的可行性,介绍如何在原有聊天室的基础上构建专业外语教学聊天室和利用聊天室辅助外语教学的过程,以充分利用聊天室这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后的第二次大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亮点,即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结束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只是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没有对违法收集的证据的程序法后果加以规定的立法状态。以刑诉法典的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从制度上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