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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尽管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但无论是基于快递服务自身特点,还是基于当前阶段我国基本国情,均应坚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专营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不具有市场准入性质,更不属于作为特殊市场准入制度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许可条件上,考虑到对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行宽松化改革并不符合目前我国快递市场实际需要,不应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宽松化改革;尽管以降资方式支持民营快递企业的初衷值得肯定,但统一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现行立法原则不能动摇,不应就此对民营快递企业倾斜;考虑到立法的科学性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