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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遗产,是先祖留下的智慧的结晶和珍贵的财富。然而,由于法律政策的不协调,中药知产保护意识不强,部分西方国家的强占硬套,以及传统技术保护自身的特殊性等,使得我国的中医药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亟待保护。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中醫药:中医药也叫汉族医药。它是医者通过人体生理和疾病的内在规律和联系进行梳理,包括阴阳、五行、脏象、经络等学说,以及病因、病机、诊法、辨证、治则治法、养生等内容的开方治病。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机关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地域性、期限性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的:世界卫生组织曾认真的指出,中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不足5%。如何全面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全中国自上而下的挑战与难题,特别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在内的重要任务与责任。另一方面,中医药界的从业人员亦没有形成对己身所维护的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政府机构亦未察觉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后和不足,以及社会大众也眼睁睁看着中医药专利面临被他国抢占申请注册的现实问题。对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研究活动迫在眉睫,法制保护行动也应志在必行。
意义:中医药传统产业是数千年来中国人民世代相传、不断发展的中华特色的行业,是老祖宗留给子孙的健康的保护伞和财富的掘金石,也是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不能遗失的具有强大的市场发展性、服务性、竞争型的行业。因此,我们的目的是不仅要传承中医药技术,更是要保护属于自己的东西。守住健康,守住智慧,二者都不能被遗忘和废止。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在第56届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上达成了“传统医药”的协议。指出“传统医药是该知识发源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并敦促会员国“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义务,根据国情,采取措施与手段保护……”。在这个协议中,世界卫生组织以其诚意和智慧形成了一个关于全球的中医药保护的特殊的体系。
(2)澳大利亚于的《中医注册法》的通过,促进了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这一法定的独立的管理机构的形成。另外,泰国将传统医药收入到本国的医药体系之中,以改善国家对中医药的保护的缺失,承认中医药的医学地位。在这种思路的开引之下,强化对于中医药的教育、从业训练、注册、优化管理等工作。
(二)国内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全方位、深层次的保护,这一点得到了重视。
第一,对中医药产品的标志,实行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进行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树立商标意识,防止抢注,提高利用商标进行特色宣传的积极性。
第二,对于中医学理论成果采取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利用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民间仲裁等手段,保护著作权作者、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三,对于传统的中药创新配方和创新技术实施专利保护。鼓励企业办理专利申请,鼓励设立更多的专利中介机构,方便中药专利的申请。
第四,将独有的能够长期保存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企业采用签订保密协议、成果归属协议,制定保密条款等措施,防止交易过程中商业秘密的外泄。
总之,如何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的归属方,从历史继承的角度,从技术发展的角度,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选取和考衡的比例,是做好中医药全球保护和避免侵权的重要工作。另外,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我国重技术发展而轻产权保护的思想弊病,应当从上之下的加以改善,以期达到健全法制、增强法制保护观念的作用。改变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应受到各界法律人士的重视。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中醫药:中医药也叫汉族医药。它是医者通过人体生理和疾病的内在规律和联系进行梳理,包括阴阳、五行、脏象、经络等学说,以及病因、病机、诊法、辨证、治则治法、养生等内容的开方治病。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机关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地域性、期限性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的:世界卫生组织曾认真的指出,中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不足5%。如何全面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全中国自上而下的挑战与难题,特别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在内的重要任务与责任。另一方面,中医药界的从业人员亦没有形成对己身所维护的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政府机构亦未察觉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后和不足,以及社会大众也眼睁睁看着中医药专利面临被他国抢占申请注册的现实问题。对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研究活动迫在眉睫,法制保护行动也应志在必行。
意义:中医药传统产业是数千年来中国人民世代相传、不断发展的中华特色的行业,是老祖宗留给子孙的健康的保护伞和财富的掘金石,也是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不能遗失的具有强大的市场发展性、服务性、竞争型的行业。因此,我们的目的是不仅要传承中医药技术,更是要保护属于自己的东西。守住健康,守住智慧,二者都不能被遗忘和废止。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在第56届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上达成了“传统医药”的协议。指出“传统医药是该知识发源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并敦促会员国“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义务,根据国情,采取措施与手段保护……”。在这个协议中,世界卫生组织以其诚意和智慧形成了一个关于全球的中医药保护的特殊的体系。
(2)澳大利亚于的《中医注册法》的通过,促进了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这一法定的独立的管理机构的形成。另外,泰国将传统医药收入到本国的医药体系之中,以改善国家对中医药的保护的缺失,承认中医药的医学地位。在这种思路的开引之下,强化对于中医药的教育、从业训练、注册、优化管理等工作。
(二)国内研究现状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全方位、深层次的保护,这一点得到了重视。
第一,对中医药产品的标志,实行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进行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树立商标意识,防止抢注,提高利用商标进行特色宣传的积极性。
第二,对于中医学理论成果采取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利用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民间仲裁等手段,保护著作权作者、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三,对于传统的中药创新配方和创新技术实施专利保护。鼓励企业办理专利申请,鼓励设立更多的专利中介机构,方便中药专利的申请。
第四,将独有的能够长期保存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企业采用签订保密协议、成果归属协议,制定保密条款等措施,防止交易过程中商业秘密的外泄。
总之,如何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的归属方,从历史继承的角度,从技术发展的角度,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选取和考衡的比例,是做好中医药全球保护和避免侵权的重要工作。另外,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我国重技术发展而轻产权保护的思想弊病,应当从上之下的加以改善,以期达到健全法制、增强法制保护观念的作用。改变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应受到各界法律人士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