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几年我国大范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事件不断的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让人们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意义重大,立法质量较高,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1-01
食品安全是一个现实的话题,是一个历史的话题,而且也是一个未来的话题。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但在诸多的有毒食品面前,人们越来越失去安全感、失去对政府的信心。在这一时刻我们共同期待《食品安全法》在历经了艰辛后问世了。
一、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概念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做一辨析。
(一)食品的界定
食品和食物不同,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一定加工制作的食物”,而食物是指“可以充饥的东西”。在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将农产品和养殖业产品纳入到调整范围。
(二)食品安全
长期以来,我们对食品安全的概念比较模糊,习惯于将“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等同。然而,“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是不同的,二者的侧重点、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其所起到的作用,只是保证食品不对人造成直接的损害。而食品安全所保障的是食品不仅不对人体造成直接的损害,更在于强调食品不对人体造成间接的损害。在外延上,食品安全包括食品的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四大环节的安全,而食品卫生通常并不包括种养殖环节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进步性及其出台的意义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立法理念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差别就是:《食品卫生法》的条文中充斥着监管,其立法定位于对食品卫生问题的监管;而《食品安全法》带有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消费者的色彩,其立法定位于消费者的安全问题。
(二)立法内容上的进步
《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先进制度和举措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立法民主上的进步
《食品安全法》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三、《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
尽管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着诸多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食品安全法》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条法律虽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无缝监管,想法和理念是好的。但是和以往的监管模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还是以往“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它确立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多次提到“直接入口食品”,哪么到底什么是“直接入口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在这一条中,“国家鼓励和支持”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三)惩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相比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惩罚力度是个进步,但只是前进了一小点。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其利润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档次,这样高额的利润和较低的违法成本就催生了造假者的邪恶念头。
四、完善之道
第一,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找准该机构的职能定位。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将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在食品安全领域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由其对其他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制约,在各个行政区域设立与之配套的下属部门,其经费由国家国库开支,不受地方控制。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手册,明确其职责,并共享信息,定期会议制等。
第二,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的制定要尽量细化一些模糊的规定,并且使之确实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改变惩罚基数。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的基数是以货值金额为准的,这样的规定不具科学性,而且使得惩罚力大不大,违法成本较低,不能震慑违法者。因此,应将以货值金额为准改为以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准。
《食品安全法》最关键的在于理顺行政监管体制,消除多头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同时也得强化监督,确保《食品安全法》得以贯彻实施,让人们不再经受有毒食品带来的恐慌。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1-01
食品安全是一个现实的话题,是一个历史的话题,而且也是一个未来的话题。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但在诸多的有毒食品面前,人们越来越失去安全感、失去对政府的信心。在这一时刻我们共同期待《食品安全法》在历经了艰辛后问世了。
一、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概念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做一辨析。
(一)食品的界定
食品和食物不同,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一定加工制作的食物”,而食物是指“可以充饥的东西”。在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将农产品和养殖业产品纳入到调整范围。
(二)食品安全
长期以来,我们对食品安全的概念比较模糊,习惯于将“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等同。然而,“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是不同的,二者的侧重点、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其所起到的作用,只是保证食品不对人造成直接的损害。而食品安全所保障的是食品不仅不对人体造成直接的损害,更在于强调食品不对人体造成间接的损害。在外延上,食品安全包括食品的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四大环节的安全,而食品卫生通常并不包括种养殖环节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进步性及其出台的意义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立法理念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差别就是:《食品卫生法》的条文中充斥着监管,其立法定位于对食品卫生问题的监管;而《食品安全法》带有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消费者的色彩,其立法定位于消费者的安全问题。
(二)立法内容上的进步
《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先进制度和举措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立法民主上的进步
《食品安全法》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三、《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处
尽管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着诸多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食品安全法》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条法律虽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无缝监管,想法和理念是好的。但是和以往的监管模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还是以往“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它确立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多次提到“直接入口食品”,哪么到底什么是“直接入口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在这一条中,“国家鼓励和支持”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三)惩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相比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惩罚力度是个进步,但只是前进了一小点。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其利润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档次,这样高额的利润和较低的违法成本就催生了造假者的邪恶念头。
四、完善之道
第一,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找准该机构的职能定位。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将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在食品安全领域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由其对其他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制约,在各个行政区域设立与之配套的下属部门,其经费由国家国库开支,不受地方控制。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手册,明确其职责,并共享信息,定期会议制等。
第二,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的制定要尽量细化一些模糊的规定,并且使之确实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改变惩罚基数。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的基数是以货值金额为准的,这样的规定不具科学性,而且使得惩罚力大不大,违法成本较低,不能震慑违法者。因此,应将以货值金额为准改为以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准。
《食品安全法》最关键的在于理顺行政监管体制,消除多头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同时也得强化监督,确保《食品安全法》得以贯彻实施,让人们不再经受有毒食品带来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