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出庭时的形体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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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體语言是与言辞语言或声音语言相对而言的,它指的人体的外在表现,包括坐、站、手势、眼神、仪态等。公诉人出庭时,应注意形体语言的运用,这是因为:
  一、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的需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行为,公诉人的一举一动都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可以说出庭支持公诉既是检察机关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在公众面前的活动平台,公诉人的举手投足不是自己本身的个体行为,而是代表组织抑或国家的的职权行为。
  二、支持公诉成功的要求。公诉人出庭成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当然是首要的。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对公诉人的要求是不能仅囿于此的。曾记否,前几年中央电视台转播一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人们对公诉人的表现大都认可,唯独对其满口的方言颇有微词,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
  三、形体语言本身有独特的作用。形体语言虽然从属于言辞语言,但它对言辞语言有烘托、帮衬甚至扩大效果的作用。我们看电视剧《延安颂》就不会不为毛泽东同志作报告时大手一挥所震撼。再者我们常说周总理有着超人的魅力,我想这与他高超的形体语言艺术有一定的关联。而前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不得不为他拙劣的形体语言付出代价。
  由此可见,公诉人必须注重自己的形体语言,掌握一定的形体语言艺术。
  首先坐姿艺术。这是出庭检察官的基本形体语言。其基本要求是坐姿端正,躯干挺直,即“坐如钟”。作必要的记录时符合书写坐姿要求,切忌伏于桌上或弯腰驼背,或身歪脑斜。其次眼神。出庭检察官眼光应平视、直视,眼神应平和,给人一种自信、和善之感觉。忌露轻视、蔑视、斜视、愤怒之眼神。同时不要不得体现环视左右,显得漫不经心或信心不足。三是手势。检察官出庭时,不宜过多使用手势,以免给人手舞足蹈之感。需要使用时要与言辞语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以起衬托作用。在出庭时,检察官忌自觉不自觉地摸头、摸脸、摸嘴巴或摸后脑勺的行为。四是仪态。仪态是出庭检察官形体语言综合反映,其基本要求是着装整洁、规范,仪表端庄、镇定自若。出庭的检察官忌挠头弄发、玩笔帽、脚拍地,不由自主地触摸身体的某部分。一个人基本仪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冰冻三尽,非一日之寒”,“腹有诗书气自华”,就说明要凝积、要历练,这也是世界上法律人的职业寿命较长的原因之一吧。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高安3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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