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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WTO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应按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变革。本文从WTO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阐述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WTO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立法 税收征管
从20世纪后半叶至今,我国的税法体系由原来的税种少、比较单一发展到现在既参照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税法体系。但应当看到,我国的税法体系如今仍存在许多与WTO规则和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缺陷,要想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既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又适应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还是有多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的。
一、WTO的相关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1.WTO的法制统一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提出的统一化要求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税收制度在税收结构、税制要素,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方面日渐趋同,加入WTO后,客观上要求我国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尽快建立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律,在税收基本法律的统领下,协调我国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结构,提高税收立法层级,最终使得税收的公正性、权威性得以体现。
2.WTO的非歧视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公平性的要求
WTO的非歧视原则包括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税法在实施优惠措施和对相关主体进行限制时不能对其他成员实施歧视待遇。但同时,非歧视原则也要求税收法律制度在施行中要注意“实质公平”的实现。即国家在制定税目、税率以及确定征税对象与减免范围时应当依法对地位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措施。在制定税目、税率及确定征税对象与减免范围时要对不同地位的纳税人有所区别。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综合我国入世后的相关情况,可以概括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架构的不完整
税收法律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但是,应当看到,除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税收法律缺少一个基本性的法律。税收基本法是各个单行税收法律的母法,起到统领的作用,它对于理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架构,发挥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少一个这样的税收基本法,所以我国现有各类税法形式中仍存在各种矛盾、重复。在具体结构上也存在分散、交叉、重叠的现象。
2.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利用先进技术,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产品给予了较大幅度的税收减征及各种优惠,使其享有了“超国民待遇”,这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非歧视原则要求我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产品放在与国内企业和相关产品同样的地位上,否则会给我国的相关企业和产品造成巨大的冲击。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减免优惠、产业减免优惠、地方减免优惠、再投资减免优惠、年度补亏优惠等各种内资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到的优惠措施。
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面临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完善机遇,我们应当抓住机遇,针对有关缺陷采取相应对策,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架构,加强税收立法和修订工作
在税收法律体系架构上,应当看到,由于税收基本法的缺失,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不甚完整的。因此,应当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辅之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从而真正形成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形态。
(1)应当在我国尽快建立起税收基本法律。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宪法性法律,是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灵魂,它统一约束指导着各单行税种税法,解决着各单行税种税法中的共性问题,从而化冗去繁,简便操作,提高税收法律制度内部统一性。
(2)要不断适应WTO规则和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税收实体法。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中只有少数几个法律是全国人大的立法,其余都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而且有很多还是暂行或试行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在具体税法的改革中,应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适应入世需求。
(3)要对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些规定可能让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其中的“根据”如何操作,难以把握。另外如“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的迹象”中“明显”一词又如何把握。这些规定都过于主观,妨碍了法律正常的实施,应当制定更清晰透明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一般是指“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它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要法定化,而且其规定要尽量明确化,税务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及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应决定。 税收法定主义的执行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透明化,也有利于超国民待遇的解决。
另外,有了良好的法律规定,还必须要有正确的执法行为,规范治税,只有这样才会适应加入WTO的现实需要。具体地来讲,就是要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建立相关问责制度,在税收征管检查等各个工作环节中细化责任,减少不公。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涂龙力王鸿貌:《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 WTO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立法 税收征管
从20世纪后半叶至今,我国的税法体系由原来的税种少、比较单一发展到现在既参照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的税法体系。但应当看到,我国的税法体系如今仍存在许多与WTO规则和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缺陷,要想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既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又适应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还是有多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的。
一、WTO的相关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1.WTO的法制统一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提出的统一化要求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税收制度在税收结构、税制要素,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方面日渐趋同,加入WTO后,客观上要求我国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尽快建立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律,在税收基本法律的统领下,协调我国税收法律内部体系结构,提高税收立法层级,最终使得税收的公正性、权威性得以体现。
2.WTO的非歧视原则及其对税收法律制度公平性的要求
WTO的非歧视原则包括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税法在实施优惠措施和对相关主体进行限制时不能对其他成员实施歧视待遇。但同时,非歧视原则也要求税收法律制度在施行中要注意“实质公平”的实现。即国家在制定税目、税率以及确定征税对象与减免范围时应当依法对地位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措施。在制定税目、税率及确定征税对象与减免范围时要对不同地位的纳税人有所区别。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综合我国入世后的相关情况,可以概括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架构的不完整
税收法律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但是,应当看到,除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税收法律缺少一个基本性的法律。税收基本法是各个单行税收法律的母法,起到统领的作用,它对于理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架构,发挥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少一个这样的税收基本法,所以我国现有各类税法形式中仍存在各种矛盾、重复。在具体结构上也存在分散、交叉、重叠的现象。
2.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利用先进技术,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产品给予了较大幅度的税收减征及各种优惠,使其享有了“超国民待遇”,这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非歧视原则要求我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产品放在与国内企业和相关产品同样的地位上,否则会给我国的相关企业和产品造成巨大的冲击。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减免优惠、产业减免优惠、地方减免优惠、再投资减免优惠、年度补亏优惠等各种内资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到的优惠措施。
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在面临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完善机遇,我们应当抓住机遇,针对有关缺陷采取相应对策,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架构,加强税收立法和修订工作
在税收法律体系架构上,应当看到,由于税收基本法的缺失,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不甚完整的。因此,应当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辅之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从而真正形成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形态。
(1)应当在我国尽快建立起税收基本法律。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宪法性法律,是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灵魂,它统一约束指导着各单行税种税法,解决着各单行税种税法中的共性问题,从而化冗去繁,简便操作,提高税收法律制度内部统一性。
(2)要不断适应WTO规则和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税收实体法。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中只有少数几个法律是全国人大的立法,其余都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而且有很多还是暂行或试行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在具体税法的改革中,应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适应入世需求。
(3)要对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有些规定可能让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其中的“根据”如何操作,难以把握。另外如“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的迹象”中“明显”一词又如何把握。这些规定都过于主观,妨碍了法律正常的实施,应当制定更清晰透明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一般是指“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它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要法定化,而且其规定要尽量明确化,税务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及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应决定。 税收法定主义的执行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透明化,也有利于超国民待遇的解决。
另外,有了良好的法律规定,还必须要有正确的执法行为,规范治税,只有这样才会适应加入WTO的现实需要。具体地来讲,就是要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建立相关问责制度,在税收征管检查等各个工作环节中细化责任,减少不公。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涂龙力王鸿貌:《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