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司法程序的系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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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在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上为社会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即要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渗透法治建设。司法程序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定方式方法成为构建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要素,司法程序系统改革和完善将会为社会法治建设发挥独特的作用。完善司法程序要求能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完成诉讼,还要求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参与人的实体合法权益。通过科学合理的设定司法程序和透明公开的诉讼机制,积极引导诉讼双方的平等参与,最后利用监督、制约的保障机制,严格促进司法程序系统改革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 法治社会 司法程序 司法权
  司法程序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前进逐步完善和进步,也是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环节。十八大报告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蓝图中进一步表明要快速推进依法治国的态度和决心,直接强调了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特别是确定了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为法治社会建设确定了时间表。司法程序系统的完善是从观念、制度、理论直至实践的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要能够满足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经济、政治需求,同时还要能够面对国际社会在人权公约、法治建设方面的冲击,才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稳步前进,为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提供保障。
  一、法治社会建设为司法程序提出新要求
  1.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司法程序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是人民民主,执法为民是其根本要求。这就要求在司法程序建设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治社会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法治社会建设就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并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司法程序要在各个环节都能够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时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民主政治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要坚持完善司法,而且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基础也是司法民主,只有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够让司法程序成为人民依靠的根据。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确定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确保司法程序不受社会、个人或者国家机关的干涉,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是要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民主建设相适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监督统一,坚持独立和受制相统一。
  2.依托國情和社会需求,司法程序逐步深化改革
  司法程序不是脱离实际的抽象理论,它需要依托实际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够深化完善司法程序。正因为需要与人民民主的扩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所以十八大以来一直将司法程序系统改革当作重要政体改革来对待。法治社会建设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司法程序的改革创新,同时也是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匹配的问题的解决方法。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是司法程序深化改革必须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因而要做好应对一场长期的、动态的“战争”过程的准备。
  我国目前正逐步向依法治国的方向转型,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人民期望的提升,司法程序的效率、权威都是重点改革的对象。通过搭建法律诉求平台和相应的应急机制,逐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方法解决和引导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打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二、司法程序系统完善过程中的新思路
  1.提升民众的信任感和认同度,加速走向专业化和民主化
  建设专业化、民主化的司法程序体系是司法程序改革的最终走向,也正是专业化和民主化的建设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认同度。民主化道路要求司法程序要注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要求,而专业化则是要从确定目标和解决方式入手。当然专业化和民主化是要通过系统的组织结构变革,并依据相配套的保障监督措施、制度来完成的,不是仅仅要求司法机构和审判组织,还需要法官个人的职业化水平,及其大众化、平民化的身份定位,等等。
  司法的专业化方向是抵抗外来干扰的最强“武器”,是建立在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念的基础上,而后强化司法执业的专业化。例如,各级法官要利用独特的选拔制度来完成。司法的民主化方向则是通过建立民众参与、公开公正审理的方式来完成社会监督的陪审制度,从而能够给诉讼双方提供主体地位的保证。当然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实施制度措施才能得到完善,例如上诉、辩护、回避等措施。
  2.结合实际谈改革,稳步推进司法程序的完善
  社会法治建设进行中严禁“空谈主义”,很多改革、完善的措施必须要结合实际问题来完成。司法程序的完善无法做到一步到位,空想出来的程序内容只能背离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要认真面对实际中的关系特征。
  首先,要认清外部环境和司法改革的关系,以及司法程序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更好地从整体和局部的视角出发完成司法制度的改革,推动司法程序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司法程序改革流于形式。司法内部体系和国家政治体系两大层面都是司法程序完善过程中要涉及到的,如何从专业化、具体化的角度来改革内部体系,且能够宏观地、系统地完成政体改革,是司法程序完善过程的重中之重。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通过其中改革的成就来推动下一步的改革。司法程序完善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必须通过循序渐进的方法走向制度性改良。
  其次,不同文化、历史背景下的法律条文也承载着各自的性质特征。回顾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建设路程,就是文化背景的撞击和冲突的过程。中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不仅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系统的经验、理念和制度,还需要对我国的传统文化进行弘扬,提升司法程序的生命力。
  3.遵循认识规律,依照司法特点有序推进改革
  司法程序改革的过程极为艰巨和复杂,必须杜绝完美主义和浪漫主义,任何时刻都要保持理性、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司法程序改革,通过循序渐进式的推进,切实解决司法程序系统中的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遵循司法规律,首先是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避免外界的干扰,使其能够依据自身法定程序要求,自主完成整个过程,只有通过确保司法程序中每个步骤都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独立运作,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其次是确保司法程序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团体或者个人都不能够随意推翻,这也是维持司法程序公正的最后防线,必须明确司法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它最后的裁判结果具有严格的终局性。最后确保司法职业的专业化,要具备普通人不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法官、检察官都要经过长期实践并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司法人员必须要在司法程序方面有极为丰富的阅历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够胜任司法职位的严格条件。   三、完善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措施
  1.加强对人事、财务体系的改革,形成司法权的统一
  人事体制上坚持司法职权的中央性。最高法和最高检由党的中央组织统一管理和领导,各地的司法机关归最高法和最高检负责,形成垂直领导的方式。对于人事任免、提名权则可以根据宪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审判员等由各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完成选举和任免工作,各省的高院由全国人大完成选举和任免。
  在财务体系方面,改变以往由地方政府负担财政的方式,统一归中央政府负担并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即由横向管理改为纵向管理。并且配合相关的财务统筹机制,中央统一规划和调配法院的经费、薪金等。还可以建立各省法官、检察官待遇等同的机制,并配合统一的建立机制来提升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2.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统一法院行政管理
  首要的是制定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流程,特别要强调刑事、民事的业务区分,最大程度地提升业务专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组成审判委员会或者组合其他法官完成审理,从而实现由“听汇报”转为“听审”的流程;其次是要对审、判、权、责进行统一,即提升合议庭、独任庭的功能职责,改革和强化以往的工作流程和方式。当然必须切实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基于当庭质证、认证制度,甚至采用当庭裁判的方式将认定事实的程序和理由公布出来,从而有效地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其次就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彻底废除请示汇报的办事方式,以此弥补文法中的不足和漏洞,当然这也有利于建立“典范”和“样板”,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性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就是要统一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为建立法院行政决策机制提供支持,使其更具广泛性和程序民主性。统一的法院行政管理要将法院所有的行政机构进行合并,以打造更完善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
  3.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优化权力配置
  检察机关对于促进司法程序走向公正发挥了无法取代的作用,从法治社会建设的经验中可以确定检察机关在地位、制度、权力等方面必须时刻符合实际国情,适应于人类法治建设的发展潮流,才能够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繁荣发展。因此要优先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进行全面创新和完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主要包含:
  (1)地方政府配合中央建立统一的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和财政经费的管理制度。
  (2)健全检察人员的职责保护机制,特别是完善检察人员的申诉控告机制,杜绝因为非法事由或程序造成检察人员的离职、免职甚至处分等情况的发生。并通过建立预防侵害的保护救助机制,保证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
  除了要坚持检察机关地位、权力、职责的完善外,还要进一步提升社会监督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能力,例如赋予国家权力机关一定范围内的准司法权,但也要配以一定的限制条件形成制约。首先是在司法机关出现权力滥用时,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审判者的审判者来处理司法诉讼的赔偿。其次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程序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设置特别法庭来完成审理或相关解释。
  4.配合完善的综合考评机制,提升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是对现有的司法程序系统最为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考评机制要兼顾司法程序的公开规律及特点,才能够更好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综合考评机制要避免考核指标单一的问题,着重围绕司法程序的工作重心,围绕考核指标进行周密的调研和听证,及时对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正,以确保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的客观有效。另外要杜绝将考核指标强制性、机械性地量化,应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综合考评机制的考核效果还可以凸显整个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司法程序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因此要对公众参与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提升他们在司法程序中的发言权,这就要求监管体系必须贯彻民主监督的原则。要加强民众参与司法程序的积极性、主动性,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这样对提升我国司法程序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也会进一步提升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主要方式可以有座谈会、旁听机制、群体调研、意见征求等,扩大民众在完善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参與度,提升社会关于司法程序评价的客观性。
  最后对于发生的错案要有全面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于错案要有有效的实体结果认定,除了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以及法律的适用错误,还要认定各种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内容;二是要通过不定期和定期的全国性冤假错案检查制度,对发生的错案进行查处和追究,当然也要给予错案责任人员一定的申辩、申诉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复议权利;三是要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也就是整个案件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责任要匹配和明确,而对于那些在办案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严格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结论
  司法程序的发展历史是人类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严格地遵循司法公正,并且将其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同时还要求司法人员对司法程序具有明确的认识,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够为推进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提供支撑。严格完善的司法程序系统是维持司法公正的根本因素和可靠保障,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生命线和现实需求。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才能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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