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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涵
依据信息披露时点的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两个阶段。
一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新股上市初次披露阶段。在这个阶段,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是上市报告,具体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披露。在这个阶段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公司收购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体现在虚假、违法和误导。《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的特殊目的,往往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具体内容不充分(这里仅指公开内容上的充分,不包括制度规定上的充分)。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投资活动的参与人对投资市场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拥有程度不对等,包括拥有的数量不等、质量不等、时间不等。这种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可能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充分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及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普通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诱惑
企业上市动机不纯,企业改制上市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但是许多企业将上市看成是利用证券市场“圈钱”的好场所。因此,许多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不是注重怎样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是热衷于财务数据包装,考虑怎样才能将利润指标、资产指标,以及其他项目指标进行调整以达到符合上市的要求,甚至不惜通过会计造假达到上市的目的,不少企业在上市时就在项目可行性、招股说明书等各个环节造假。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二)低廉的违规成本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查不胜查”,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者,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中有关惩治规定过轻过宽,因而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动力。
(三)法规政出多门
目前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规的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等单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建设中)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但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部分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等规定则是依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由于部门间职责界定不清,就会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
(四)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落后、人力不够、执法不严。上市公司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内部监督缺乏力度,编制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熟悉,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
四、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一)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披露的可靠保证,才能保护投资者利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减少虚假信息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披露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如一个环环相接的链条,而上市公司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遏制虚假信息的产生。
(三)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从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美国、加拿大等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处或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与成本。
(四)严格执法,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涵
依据信息披露时点的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两个阶段。
一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新股上市初次披露阶段。在这个阶段,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是上市报告,具体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披露。在这个阶段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公司收购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体现在虚假、违法和误导。《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的特殊目的,往往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具体内容不充分(这里仅指公开内容上的充分,不包括制度规定上的充分)。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投资活动的参与人对投资市场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拥有程度不对等,包括拥有的数量不等、质量不等、时间不等。这种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可能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充分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及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普通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诱惑
企业上市动机不纯,企业改制上市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但是许多企业将上市看成是利用证券市场“圈钱”的好场所。因此,许多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不是注重怎样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是热衷于财务数据包装,考虑怎样才能将利润指标、资产指标,以及其他项目指标进行调整以达到符合上市的要求,甚至不惜通过会计造假达到上市的目的,不少企业在上市时就在项目可行性、招股说明书等各个环节造假。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二)低廉的违规成本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查不胜查”,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者,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中有关惩治规定过轻过宽,因而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动力。
(三)法规政出多门
目前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规的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等单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建设中)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但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部分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等规定则是依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由于部门间职责界定不清,就会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
(四)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目前,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落后、人力不够、执法不严。上市公司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内部监督缺乏力度,编制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熟悉,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
四、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一)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披露的可靠保证,才能保护投资者利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减少虚假信息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披露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如一个环环相接的链条,而上市公司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遏制虚假信息的产生。
(三)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从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美国、加拿大等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处或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与成本。
(四)严格执法,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