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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阳在银行存入4500万元,去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巨额款项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存款被多次转入陌生人的公司。这是怎么回事?王向阳该向谁要钱?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慎核验义务,是否该被追责?
“我从来没想过,存到银行里的钱也能丢了。”王向阳(化名)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他存在银行的钱不见了。
王向阳是河北阳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天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他曾在2012年委托公司会计主管李某卿在元氏县某银行开立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后陆续存入款项4500万元。两年后,阳天通信因经营需要用款,到该行取款时,却发现巨额款项不翼而飞。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王向阳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存在银行里的钱不翼而飞:4500万变800元
这一切源于2012年8月的一天,阳天通信会计主管李某卿和翟某刚(中间人)给王向阳带来了一个消息:“有一家银行完不成储蓄任务,要吸收存款,给的利息很高,月息最少是1.2%。”
于是,王向阳和翟某刚签订了一份特别的“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为:存款期限一年,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不开网银、不开短信提醒。“看到这份承诺书的时候我迟疑了一下,但是因为毕竟是存到银行里的,我想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了。”
2014年,王向阳以年末需结算工程款为由,让李某卿将已经到期的4500万元取出来。但王向阳却被告知,“公司的账户中余额只有800元”。
阳天通信要求该银行履行兑付义务,但遭拒絕。2016年10月,阳天通信将该银行告上元氏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20日,该行报案,元氏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过程中,一个叫魏彦军的人逐渐浮出水面。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阳天通信陆续将人民币4500万元存入上述银行。不过,这笔钱却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被转入一家名为石家庄德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之中。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魏彦军。
“萝卜章”竟骗过银行
据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魏彦军和两名同伙合计了一条“生财之道”:找企业去银行存款,伪造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委托书在银行把账户的密码支付器和公司的转账支票骗出,再将这笔钱偷偷取出来通过其他平台收取高息。待到期,再将这笔钱转入公司账户平账。
“银行以为我们是存款公司的人,存款公司以为我们是银行的人。”魏彦军供述。
在案件之前,魏彦军等人曾经拿着印有伪造的某同伙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公司的证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过一次上述银行。实验结果令人“满意”:魏彦军成功用这些材料在对公账户窗口领出密码支付器和转账支票。这让他们开始大胆用“萝卜章”作案。
该向谁要钱
王向阳把枪口瞄向了银行,“我把钱存入到银行里了,我就应该和银行要这笔钱”。
2016年10月10日,阳天通信在元氏县法院起诉该行,法院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阳天通信的起诉。王向阳不服,继续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上诉再次被驳回。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认为,王向阳错误理解了银行和储户的法律关系。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其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陈晓薇解释称:“阳天通信的资金虽通过储蓄形式存于银行,但仍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由其支配。因此,魏彦军等人通过骗取的密码支付器及转账支票,实际转移的是阳天通信存在银行的资金,即属于公司的财物。”
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慎核验义务,是否该被追责
陈晓薇认为,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应当对阳天通信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银行应保障客户存款安全,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一旦发现公章与客户预留印鉴不一致,应当立刻进行仔细比对和鉴别。”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北京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郭田勇认为,“问题在于,要求银行做到印章的真实性审核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如果银行因为自己步骤的疏忽,缺少环节或流程,那么银行肯定是具有一定责任的。”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高息诱惑下和所谓中间人签订特别“承诺书”: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不开网银、不开短信提醒等也是阳天通信被骗的一大根源,这导致了其无法监控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
(《新京报》2019.12.6)
“我从来没想过,存到银行里的钱也能丢了。”王向阳(化名)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他存在银行的钱不见了。
王向阳是河北阳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天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他曾在2012年委托公司会计主管李某卿在元氏县某银行开立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后陆续存入款项4500万元。两年后,阳天通信因经营需要用款,到该行取款时,却发现巨额款项不翼而飞。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王向阳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存在银行里的钱不翼而飞:4500万变800元
这一切源于2012年8月的一天,阳天通信会计主管李某卿和翟某刚(中间人)给王向阳带来了一个消息:“有一家银行完不成储蓄任务,要吸收存款,给的利息很高,月息最少是1.2%。”
于是,王向阳和翟某刚签订了一份特别的“承诺书”。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为:存款期限一年,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不开网银、不开短信提醒。“看到这份承诺书的时候我迟疑了一下,但是因为毕竟是存到银行里的,我想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了。”
2014年,王向阳以年末需结算工程款为由,让李某卿将已经到期的4500万元取出来。但王向阳却被告知,“公司的账户中余额只有800元”。
阳天通信要求该银行履行兑付义务,但遭拒絕。2016年10月,阳天通信将该银行告上元氏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20日,该行报案,元氏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过程中,一个叫魏彦军的人逐渐浮出水面。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阳天通信陆续将人民币4500万元存入上述银行。不过,这笔钱却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被转入一家名为石家庄德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之中。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魏彦军。
“萝卜章”竟骗过银行
据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魏彦军和两名同伙合计了一条“生财之道”:找企业去银行存款,伪造公司的财务章、公章、委托书在银行把账户的密码支付器和公司的转账支票骗出,再将这笔钱偷偷取出来通过其他平台收取高息。待到期,再将这笔钱转入公司账户平账。
“银行以为我们是存款公司的人,存款公司以为我们是银行的人。”魏彦军供述。
在案件之前,魏彦军等人曾经拿着印有伪造的某同伙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公司的证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过一次上述银行。实验结果令人“满意”:魏彦军成功用这些材料在对公账户窗口领出密码支付器和转账支票。这让他们开始大胆用“萝卜章”作案。
该向谁要钱
王向阳把枪口瞄向了银行,“我把钱存入到银行里了,我就应该和银行要这笔钱”。
2016年10月10日,阳天通信在元氏县法院起诉该行,法院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阳天通信的起诉。王向阳不服,继续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上诉再次被驳回。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认为,王向阳错误理解了银行和储户的法律关系。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其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陈晓薇解释称:“阳天通信的资金虽通过储蓄形式存于银行,但仍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由其支配。因此,魏彦军等人通过骗取的密码支付器及转账支票,实际转移的是阳天通信存在银行的资金,即属于公司的财物。”
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慎核验义务,是否该被追责
陈晓薇认为,在本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应当对阳天通信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银行应保障客户存款安全,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一旦发现公章与客户预留印鉴不一致,应当立刻进行仔细比对和鉴别。”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北京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郭田勇认为,“问题在于,要求银行做到印章的真实性审核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如果银行因为自己步骤的疏忽,缺少环节或流程,那么银行肯定是具有一定责任的。”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高息诱惑下和所谓中间人签订特别“承诺书”: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不开网银、不开短信提醒等也是阳天通信被骗的一大根源,这导致了其无法监控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
(《新京报》20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