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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监察工作试点的开展,使法治工作迈出了新的一步,监委会成立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将转隶于监察委,立法规定了试点地区监委会有权采取留置措施,但在实践中,留置措施的适用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后续权利救济不完善等问题,笔者通过对留置的性质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