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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问题的焦点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是监护人的义务。监护本身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予以体现相应的公平原则和道义补偿 ,公平原则下的赔偿是法院可以判决的 ,而道义上的补偿 ,学校是可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