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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 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一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客户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
[例1]某企业200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应收账款项目: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0万元;(2)应收票据项目: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3)预收账款项目: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4)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7万元;(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本期发生坏账回收2万元,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0万元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收到客户用11.7万元商品(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6000万元和销售商品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0万元(1037—17)作为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的起点;加上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100—120);加上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40—20);加上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一期初余额)(90—80);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和收到客户以商品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这两项业务均是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类”账户,因此应作为减项处理;本期发生坏账回收业务属于应收账款减少收到现金的业务,已在应收账款项目余额变动调整时处理,因此,不属于特殊调整业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6000 1020) (100-120) (40-20) (90-80)-5-12=7013(万元)
值得说明的是,若题目中的资料给定的是“应收账款”账户的余额,而不是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则在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时,应将“本期发生的坏账回收”作为加项处理,将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作为减项处理,本期计提或冲回的“坏账准备”不需作特殊处理。
[例2]某企业200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应收账款”账户: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7万元;(2)“应收票据”账户: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3)“预收账款”账户: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4)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7万元;(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本期发生坏账回收2万元,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0万元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收到客户用11.7万元商品(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6000 1020) (100-127) (40-20) (90-80) 2-12=7013(万元)。 注意:特殊调整业务中与“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有关的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①若题目中给定的是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余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项目(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本期冲回前期多提坏账准备
“本期发生坏账”和“本期发生坏账回收”不需作特殊处理。
②若题目中给定的是“应收账款”科目余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科目(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本期发生坏账 本期发生坏账回收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和“本期冲回前期多提坏账准备”不需作特殊处理。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含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本期支付的现金;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购货退回而收到的现金应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进项税额)”项目、“应付账款”项目、“应付票据”项目、“预付账款”项目和“存货”项目等,通过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只需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程如图2所示)。但由于制度的规定和企业一些特殊的做法等原因,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可能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无关,这些发生额则要做特殊处理,可称为特殊调整业务。特殊调整业务是指: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类”等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类”账户以及“现金类”账户的业务(上述四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除外)。典型的特殊调整业务包括:(1)当期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消耗的物料);(2)生产成本中含有的生产工人工资;(3)当期以非现金和非存货资产清偿债务减少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4)销售业务往来账户与购货业务往来账户的对冲,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5)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商品等等。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 应付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 预付账款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存货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类”等账户(不含四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现金类”账户,则作为减项处理,如分配的工资费用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类”等账户(不含四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类”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商品等。
[例3]某企业200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应付账款项目: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0万元;(2)应付票据项目: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3)预付账款项目: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4)存货项目的年初数为100万元,年末数为80万元;(5)主营业务成本4000万元;(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7)其他有关资料如下:用固定资产偿还应付账款10万元,生产成本中直接工资项目含有本期发生的生产工人工资费用100万元,本期制造费用发生额为60万元(其中消耗的物料为5万元),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购买商品产生的销售成本4000万元和购买商品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作为计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的起点;加上应付账款项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100-120);加上应付票据项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40-20);加上预付账款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90-80);加上存货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80-100);用固定资产偿还应付账款10万元,生产成本中直接工资项目含有本期发生的生产工人工资费用100万元,本期制造费用发生额为55万元(扣除消耗的物料为5万元),上述三项业务的合计数165万元应作为减项处理;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万元,应作为加项处理。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本期增加额 应付票据本期减少额 预付账款本期增加额-存货项目本期减少额±特殊调整项目=(4000 600) (100—120) (40—20) (90—80) (80—100)-(10 100 55) 10=44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