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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已有20余年,期间,大学积极同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研发,取得了“两弹一星工程”、“载人航天工程”、“嫦娥工程”等国家重大战略性技术攻关的突破。2012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启动实施“2011计划”,成为推动大学与科研院所、企业联动的政策保障,并在彰显大学本体功能、实现创新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受协同创新各方利益考量存在分歧、学科建设对协同创新支撑力度不够、协同创新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大学参与协同创新原始动力不足等因素制约,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效能未得到充分体现,必须充分借鉴国外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成功经验,以提高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和积极性。
1 美国:科技园的经典模式
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大学与企业结成紧密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某行业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成果被企业直接用于产品开发,推动和保证产学研协同创新。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首次明确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随后,《史蒂文森一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小企业研发加强法》、《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合作研究与技术促进法案》、《美国竞争法》等系列法案对大学研发成果的归属、专利授权、专利权使用费的分配、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各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推动了集成合作伙伴计划、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美国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的开展,凸显了大学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地位。如今,美国已形成了“科学园区、合作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孕育中心、产业合作中心、高新技术转让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咨询中心”等六种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其中,以“硅谷”、“Route128”、“科研三角园”这三大世界高科技代科学园模式最具典型,形成了“大学一企业一政府”之间相互关联、互动互补的三边关系。
由此可见,大学已然成为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中提供创新源动力,每年产生众多的技术专利,培育者大批高技术含量的企业。通过科技园模式,使大学等在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作用愈加突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 日本:政府主导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政府面临着振兴经济的重要任务,并将“产学研协同创新”看做是促进日本科技创新,实现日本大学自身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和政策。如《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促进大学等向民间转移有关技术的研究成果之法律》、《民间共同合作研究制》、《科学技术基本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知识产权基本法》等;通过实施各项科技发展计划为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强力支撑。如2001年日本政府提出3年内大学创办1000个风险企业的计划,用于支持大学的科技发展。2002年,日本文部科学省设立了“地域贡献特别支援事业费”,用于资助26所对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国立大学,以推进“知识集群计划”。2003年,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启动了“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合作,为企业有偿解决技术难题。2005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加强了对大学、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合作的鼓励与支持,鼓励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跨行业合作,提高了知识创造向产业界转化的速度。2006年,日本政府启动“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其宗旨是由国家出资或以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助的形式建设单一企业难以承担的大型、造价高昂的设施项目,并将这些设施向国内外的企业和研究人员开放,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此外,日本政府还启动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第五代计算机计划”、“现实世界计算机研究计划”等多项政府主导计划用于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上述举措有效推动了大学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形成了“共同研究”、“委托研究”、“委托研究员制度”、“企业捐赠制度”、“设立共同研究中心”、“建立科学园区”、“日本学术振兴会”等7种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其中以筑波大学科技园为代表的高技术科学城,建立了以大学为中心,与政府、专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的合作模式,对于培养创新人才、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等具有重要作用。
3 韩国:着眼企业需要
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将“科技立国”确定为国家战略,注重形成着眼企业需要的联合研发模式,推动韩国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使韩国仅用30多年时间就成功跻身于创新型国家的行列。如1988年,韩国政府成立专设负责制定促进核心技术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相关政策的“科学技术委员会”。1991年,提出包括新一代核反应堆等8项应用高新技术产业三位“G7工程”。1999年,成立负责提出科学技术基本政策的发展方向,讨论总统赋予的科技领域有关事项及回答总统的资政的“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2001年,制定旨在发展数码产品、半导体、智能机器人和节能汽车等十大高新技术产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3年,启动实施“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的科技发展工程。另外,韩国又陆续成立了多家产学研合作基金会,是统筹所在高校科研管理活动的中心,全权负责所有涉及到产学研的合作事务。形成了“大学科技园”、“委托开发研究”、“产业技术研究组合”、“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以及参与国外产学研合作”等模式。
同时,韩国的大学会依据自身的发展定位,确立不同的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针对如汉城大学、浦项工大、延世大学等著名研究型大学,构建了以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为开发主体、国家承担战略储备技术开发、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国家创新体系,实现了信息通信、生物工程、纳米技术、航空航天等领域的技术突破。针对大多数普通高校,则主要采取鼓励发表学术成果、主动参与各种学术会议、参与知名校企联合研究、人才引进和外派进修等形式实现知识传播和转移。 4 美日韩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启示
4.1 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着力企业需求
从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上看,不同计划有不同的目标指向,如美国的新一代汽车合作、日本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等计划是以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发为目标,政府资助的对象是大学一工业合作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科学技术中心等研究,用于实现新技术的开发。美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先进技术计划(ATP)是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标,政府资助对象是企业或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体,用于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日本的“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韩国的“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科技发展工程是以能力建设为主要目标,政府资助的形式是由某公立机构牵头,构建大学、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参与的科研中心,承担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的双重任务。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美、日、韩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都将着力点瞄准企业的需求上,并善于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使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或资源,大大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
比较而言,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目标虽然也定位于企业需求,但由于机制体制不健全、大学对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角色分配认知不清、大学科学研发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且有限等原因,导致大学为企业服务的目标意识不明确,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受限。为此,我国大学应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机遇,高度关注国家科技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增强为企业服务的目标意识,注重发挥自己的优势,完善有利于创新的机制体制,为促进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4.2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保障
从法律制度上看,美国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政府先后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其宗旨是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和人员互动交流,实现技术转移和创新。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研究交流促进法》、《国立大学法人化制度》等法律法规。其宗旨是要求公立机构的研发设备向民间企业开放,并接纳民间企业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科技创新中,突出强调政府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韩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技术转移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其宗旨是鼓励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通过推动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最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美日韩均形成了集技术中介、技术代理、技术评估、企业诊断、企业策划、资金融通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中介服务体系。
相对而言,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也出台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2007)、启动实施了“2011计划”。但与美、日、韩等国相比,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促进大学一企业一政府间有效互动的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体系、负责监管产学研合作资金的机构的建设。
4.3 成熟模式和办学理念模式确保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效
从模式上看,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模式最为成熟和先进,是世界各国效仿的对象,顺势原发型。而日本、韩国和中国是在学习借鉴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基础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属移植创新型;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注重调动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在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始终以各方需求为着力点,属于企业主导或大学主导的多元参与管理型。而日本、韩国、中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都是在借助政府的力量,属于政府推动的单一管理型。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差异性大,需要各国在推动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努力考虑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科技因素,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独特模式,以最大可能的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
从效果上看,美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效无疑是非常显著的,它的成功在于其很好地推动了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的良性互动,并通过强大的政策推动和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使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均因为利益驱动而自发结成联盟;日本、韩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的自主合作意愿尚未完全激发,其积极性并不主动。这正是日本、韩国的大学数量众多,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逊色于美国的重要原因。中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法律、政策还是在模式上,均处于效仿阶段,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自主创新能力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从大学发展目标看,大学的办学理念决定着发展状况。纵观国外大学的办学理念,无论学校层次如何,大多数学校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之路。原本处于二流阵营的斯坦福大学,在其明确的与工业紧密结合办学宗旨指导下,与硅谷异同成长,大学的高科技企业孵化效果好,短时间内跃升为世界一流大学。韩国的大学针对不同的发展层次,形成了不同的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对于发挥大学的各自特点,彰显大学服务社会功能具有重要引导。而我国大学近年来也逐渐提出了不同的发展目标,如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应用型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模式单一、思路雷同、与企业脱离等现实状况影响着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
5 我国大学参与及制度建设的建议
“协同创新”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大学的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同时也赋予其使命以新的内容,促使我国大学探索科技进步与产业创新之间互动关系。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大学自身知识产权经营缺少市场资源,致使经营目标无法实现,而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弥补这一缺憾。一方面,大学参与协同创新有利于打破现有的创新链与产业链分割的局面,使众多主体参与的共同开发具有前瞻性和综合性,能够为创新者提供持久的创新激励,有利于创新活动不断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大学单纯的专利申请不会创造任何效益,只会产生成本,协同创新为专利产生效益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大学利用这一平台使自身优势转变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从而创造出技术含量更高、适用性更强、具有兼容目标的知识产权,为加强学科建设和实现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为此,我国政府应不断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建设,为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应致力于结合本国具体的国情,采用政府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为大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强大的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加快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介服务体系,搭建大学与企业间协同创新的平台。大学应努力消除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传统边界认知,从科研、知识产权分配、人才培育模式、激励机制等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政策,密切关于我国科技发展目标,争取更多的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以科技园为载体,建立大学科技成果实践基地,不断适应开放式创新环境的变革,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开放性、网络化与国际化,以提升自身知识生产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应不断完善合作模式,借助中介服务机构,挖掘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本质,探索全方位、多元化、深层次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以实现大学知识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学研协同创新效果的目的。
(摘自《科学管理研究》2014年第1期,原标题《美日韩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1 美国:科技园的经典模式
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大学与企业结成紧密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某行业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成果被企业直接用于产品开发,推动和保证产学研协同创新。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首次明确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随后,《史蒂文森一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小企业研发加强法》、《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合作研究与技术促进法案》、《美国竞争法》等系列法案对大学研发成果的归属、专利授权、专利权使用费的分配、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各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推动了集成合作伙伴计划、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美国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等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的开展,凸显了大学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地位。如今,美国已形成了“科学园区、合作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孕育中心、产业合作中心、高新技术转让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咨询中心”等六种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其中,以“硅谷”、“Route128”、“科研三角园”这三大世界高科技代科学园模式最具典型,形成了“大学一企业一政府”之间相互关联、互动互补的三边关系。
由此可见,大学已然成为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中提供创新源动力,每年产生众多的技术专利,培育者大批高技术含量的企业。通过科技园模式,使大学等在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作用愈加突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 日本:政府主导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政府面临着振兴经济的重要任务,并将“产学研协同创新”看做是促进日本科技创新,实现日本大学自身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法律和政策。如《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促进大学等向民间转移有关技术的研究成果之法律》、《民间共同合作研究制》、《科学技术基本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知识产权基本法》等;通过实施各项科技发展计划为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强力支撑。如2001年日本政府提出3年内大学创办1000个风险企业的计划,用于支持大学的科技发展。2002年,日本文部科学省设立了“地域贡献特别支援事业费”,用于资助26所对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国立大学,以推进“知识集群计划”。2003年,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启动了“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合作,为企业有偿解决技术难题。2005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加强了对大学、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合作的鼓励与支持,鼓励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跨行业合作,提高了知识创造向产业界转化的速度。2006年,日本政府启动“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其宗旨是由国家出资或以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助的形式建设单一企业难以承担的大型、造价高昂的设施项目,并将这些设施向国内外的企业和研究人员开放,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此外,日本政府还启动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第五代计算机计划”、“现实世界计算机研究计划”等多项政府主导计划用于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上述举措有效推动了大学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形成了“共同研究”、“委托研究”、“委托研究员制度”、“企业捐赠制度”、“设立共同研究中心”、“建立科学园区”、“日本学术振兴会”等7种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其中以筑波大学科技园为代表的高技术科学城,建立了以大学为中心,与政府、专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的合作模式,对于培养创新人才、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等具有重要作用。
3 韩国:着眼企业需要
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将“科技立国”确定为国家战略,注重形成着眼企业需要的联合研发模式,推动韩国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使韩国仅用30多年时间就成功跻身于创新型国家的行列。如1988年,韩国政府成立专设负责制定促进核心技术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相关政策的“科学技术委员会”。1991年,提出包括新一代核反应堆等8项应用高新技术产业三位“G7工程”。1999年,成立负责提出科学技术基本政策的发展方向,讨论总统赋予的科技领域有关事项及回答总统的资政的“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2001年,制定旨在发展数码产品、半导体、智能机器人和节能汽车等十大高新技术产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3年,启动实施“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的科技发展工程。另外,韩国又陆续成立了多家产学研合作基金会,是统筹所在高校科研管理活动的中心,全权负责所有涉及到产学研的合作事务。形成了“大学科技园”、“委托开发研究”、“产业技术研究组合”、“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以及参与国外产学研合作”等模式。
同时,韩国的大学会依据自身的发展定位,确立不同的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针对如汉城大学、浦项工大、延世大学等著名研究型大学,构建了以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为开发主体、国家承担战略储备技术开发、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国家创新体系,实现了信息通信、生物工程、纳米技术、航空航天等领域的技术突破。针对大多数普通高校,则主要采取鼓励发表学术成果、主动参与各种学术会议、参与知名校企联合研究、人才引进和外派进修等形式实现知识传播和转移。 4 美日韩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启示
4.1 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着力企业需求
从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上看,不同计划有不同的目标指向,如美国的新一代汽车合作、日本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等计划是以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发为目标,政府资助的对象是大学一工业合作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科学技术中心等研究,用于实现新技术的开发。美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先进技术计划(ATP)是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标,政府资助对象是企业或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体,用于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日本的“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韩国的“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科技发展工程是以能力建设为主要目标,政府资助的形式是由某公立机构牵头,构建大学、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参与的科研中心,承担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的双重任务。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美、日、韩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都将着力点瞄准企业的需求上,并善于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使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或资源,大大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
比较而言,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目标虽然也定位于企业需求,但由于机制体制不健全、大学对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角色分配认知不清、大学科学研发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且有限等原因,导致大学为企业服务的目标意识不明确,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受限。为此,我国大学应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机遇,高度关注国家科技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增强为企业服务的目标意识,注重发挥自己的优势,完善有利于创新的机制体制,为促进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4.2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保障
从法律制度上看,美国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政府先后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其宗旨是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和人员互动交流,实现技术转移和创新。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研究交流促进法》、《国立大学法人化制度》等法律法规。其宗旨是要求公立机构的研发设备向民间企业开放,并接纳民间企业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科技创新中,突出强调政府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韩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技术转移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其宗旨是鼓励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通过推动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最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美日韩均形成了集技术中介、技术代理、技术评估、企业诊断、企业策划、资金融通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中介服务体系。
相对而言,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不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也出台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2007)、启动实施了“2011计划”。但与美、日、韩等国相比,我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促进大学一企业一政府间有效互动的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体系、负责监管产学研合作资金的机构的建设。
4.3 成熟模式和办学理念模式确保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效
从模式上看,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模式最为成熟和先进,是世界各国效仿的对象,顺势原发型。而日本、韩国和中国是在学习借鉴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基础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属移植创新型;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注重调动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在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始终以各方需求为着力点,属于企业主导或大学主导的多元参与管理型。而日本、韩国、中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都是在借助政府的力量,属于政府推动的单一管理型。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差异性大,需要各国在推动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努力考虑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科技因素,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独特模式,以最大可能的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
从效果上看,美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效无疑是非常显著的,它的成功在于其很好地推动了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的良性互动,并通过强大的政策推动和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使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均因为利益驱动而自发结成联盟;日本、韩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的自主合作意愿尚未完全激发,其积极性并不主动。这正是日本、韩国的大学数量众多,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逊色于美国的重要原因。中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法律、政策还是在模式上,均处于效仿阶段,虽然近年来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自主创新能力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从大学发展目标看,大学的办学理念决定着发展状况。纵观国外大学的办学理念,无论学校层次如何,大多数学校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之路。原本处于二流阵营的斯坦福大学,在其明确的与工业紧密结合办学宗旨指导下,与硅谷异同成长,大学的高科技企业孵化效果好,短时间内跃升为世界一流大学。韩国的大学针对不同的发展层次,形成了不同的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对于发挥大学的各自特点,彰显大学服务社会功能具有重要引导。而我国大学近年来也逐渐提出了不同的发展目标,如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应用型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模式单一、思路雷同、与企业脱离等现实状况影响着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
5 我国大学参与及制度建设的建议
“协同创新”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大学的发展指明了新方向,同时也赋予其使命以新的内容,促使我国大学探索科技进步与产业创新之间互动关系。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大学自身知识产权经营缺少市场资源,致使经营目标无法实现,而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弥补这一缺憾。一方面,大学参与协同创新有利于打破现有的创新链与产业链分割的局面,使众多主体参与的共同开发具有前瞻性和综合性,能够为创新者提供持久的创新激励,有利于创新活动不断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大学单纯的专利申请不会创造任何效益,只会产生成本,协同创新为专利产生效益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大学利用这一平台使自身优势转变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从而创造出技术含量更高、适用性更强、具有兼容目标的知识产权,为加强学科建设和实现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为此,我国政府应不断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建设,为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应致力于结合本国具体的国情,采用政府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为大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强大的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加快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介服务体系,搭建大学与企业间协同创新的平台。大学应努力消除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传统边界认知,从科研、知识产权分配、人才培育模式、激励机制等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政策,密切关于我国科技发展目标,争取更多的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以科技园为载体,建立大学科技成果实践基地,不断适应开放式创新环境的变革,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开放性、网络化与国际化,以提升自身知识生产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各方应不断完善合作模式,借助中介服务机构,挖掘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本质,探索全方位、多元化、深层次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以实现大学知识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学研协同创新效果的目的。
(摘自《科学管理研究》2014年第1期,原标题《美日韩大学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