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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我们把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称为工程现场签证。通常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整个工程合同造价的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经过承发包双方书面确认,可直接成为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索赔等工作的依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工程现场签证,堵塞“建设资金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控制在合理的造价范围内,是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1 目前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签证的随意性大。一些工程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核实就签证,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管理人员对造价管理、预结算知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在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主要存在不及时签证,弄虚作假,以少报多,对签证巧立名目等问题。有些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有些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究其原因,其实都是因为工作上的随意性造成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认真改善我们目前的工作状况。
1.2 应该签证的事项未办理签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发生合同外的工程事项及一些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到结算时因为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就引起了纠纷。对于这些零星工作,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不应该事后再做补偿工作。譬如有的建设单位个别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行使签字权。有的是一些施工单位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使参与结算的各方陷入扯皮的窘境,导致工程结算产生纠纷,究其根本,都是因为缺乏签证的意识导致的。
1.3 签证内容不具体、格式不规范。首先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签证,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需要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其次,有一些签证内容叙述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前后重复或矛盾,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记录不完整,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这些建设施工中的乱签证行为,严重地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承发包方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2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
2.1 办理签证要及时。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確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2.2 客观准确地描述现场签证内容。正确真实地描述现场签证,可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一般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主要包括土方开挖时的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以外的零星用工签证等等。对于发生的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标明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价格。凡是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造价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材料用量的详细情况和组成价格清单,做出预算或估算,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2.3 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账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2.4 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审计对现场签证的结算控制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立场出发,给建设双方提供了一个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的机会,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既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又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在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侧重于审查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都具有施工经验及造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核实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分析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确定现场签证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3 结语
总之,工程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创利的主要手段。加强现场签证工作,可维护建筑单位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可防止施工单位应得经济效益的流失。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它有利于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或避免造价纠纷。因此,建设单位应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签证意识,充分认识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每一份现场签证,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方都应该提高认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现场签证机制。
参考文献:
[1]石新武.论现代成本管理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王任强,男,(1965-),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我们把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称为工程现场签证。通常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整个工程合同造价的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经过承发包双方书面确认,可直接成为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索赔等工作的依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工程现场签证,堵塞“建设资金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控制在合理的造价范围内,是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1 目前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不足造成签证的随意性大。一些工程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核实就签证,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管理人员对造价管理、预结算知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在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主要存在不及时签证,弄虚作假,以少报多,对签证巧立名目等问题。有些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有些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究其原因,其实都是因为工作上的随意性造成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认真改善我们目前的工作状况。
1.2 应该签证的事项未办理签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发生合同外的工程事项及一些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到结算时因为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就引起了纠纷。对于这些零星工作,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不应该事后再做补偿工作。譬如有的建设单位个别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行使签字权。有的是一些施工单位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使参与结算的各方陷入扯皮的窘境,导致工程结算产生纠纷,究其根本,都是因为缺乏签证的意识导致的。
1.3 签证内容不具体、格式不规范。首先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签证,缺少任何一方的审查程序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需要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其次,有一些签证内容叙述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前后重复或矛盾,对于所发生事件的数量记录不完整,事件发生的日期不交待,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这些建设施工中的乱签证行为,严重地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承发包方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2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的措施
2.1 办理签证要及时。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確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2.2 客观准确地描述现场签证内容。正确真实地描述现场签证,可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一般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主要包括土方开挖时的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以外的零星用工签证等等。对于发生的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标明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价格。凡是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造价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材料用量的详细情况和组成价格清单,做出预算或估算,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2.3 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账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2.4 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审计对现场签证的结算控制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立场出发,给建设双方提供了一个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的机会,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既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又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在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侧重于审查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都具有施工经验及造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核实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分析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确定现场签证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3 结语
总之,工程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创利的主要手段。加强现场签证工作,可维护建筑单位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可防止施工单位应得经济效益的流失。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它有利于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或避免造价纠纷。因此,建设单位应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签证意识,充分认识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每一份现场签证,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方都应该提高认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现场签证机制。
参考文献:
[1]石新武.论现代成本管理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王任强,男,(1965-),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