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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于2000年4月29日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而作出了立法解释,但却忽略了村党支部成员和同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城市居委会组成人员从事什么范围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