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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法令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应用各种语言确立了法律基础,也规定了政府在研究和发展这些语言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表明了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使用语言的同等尊重态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基本概念在本法令中使用了以下概念:流亡—指一部分民族(民族共同体)生活在本民族发源的国家之外。专名学—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专有名称及它们形成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