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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配备切莫“偷梁换柱”
在2010年年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中纪委常委、秘书长吴玉良表示: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要出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公车配备的标准和公车的总数量要下降。(据《中国网》1月4日报道)
面对公车配备新规,个别官员窃笑不已。事实上,他们从来就没有按照公车用车标准买过车!其实。车还是有的。只不过这些官员平时所乘座驾大多不是政府机关的,是“借”来的,“借”朋友的、外单位的,更多的是“借”私营企业的。然而,这“借”来的座驾不乏高档名车,长期“借”私车办公事,难免使人遐想。
2009年11月25日,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曝光了内蒙古一个贫困县的女检察长刘丽洁所驾的豪车。事后,该女检察长回应称,车不过是“借”朋友的!随着调查的深入。原来这辆豪车是某企业的车,对于挂政府牌照一事,刘丽洁称是临时牌照……
时下,在地方政府究竟还有多少官员像刘丽洁这样坐着从个人或者企业“借”来的车?官员偷粱换柱买豪车现象已不是什么新闻,拿政府的钱买车。利用公司或企业的名称在公安部门注册备案。这种车辆注册方式所造成的后患,企业是最清楚不过的,但毕竟在人家的地盘混嘛!要懂事!可有些地方官员因工作调动已不在当地工作,竟然车随人去,车辆登记信息照样挂靠在企业名下。
这种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当下的公车改革若要向深水区试行,就必须破除自我主导的积弊,
凌崎猛
别让“土政策”成了“千年老汤”
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规定不时出现。浙江台州小板桥村出台了村民守则,规定村民信访须经村干部批准,否则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违法违规的“土政策”“土办法”屡屡见诸媒体。
如果把视野放开些,这些问题与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一些地方和部门,罔顾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或“你有规定,我也有规定”“创造性”执行;或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或阳率阴违、浅尝辄止,象征性执行:或设置条件、加价加码,附加性执行。
由于利益的至上性,使得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容易出现一个利益“过滤”机制: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乃至抵制、变换,从而消减了政策执行力。
“土政策”的出台,根本动力在于利益驱动:违法“土政策”的顽固,也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这种利益的获取,跳得出政策法律的边界,却走不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圈子的局限。简言之。就是利胜于义。
另一方面,违法“土政策”也折射出少数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行政习惯的缺失。陕西周至县哑柏镇雇用临时工在国道上设卡收取“卫生费”。对于自设关卡行为,该镇镇长解释为“合理,但不合法”。
“合理不舍法”,道出了不少“土政策”“土办法”存在的观念基础。在一些人看来,“管不管用”是至关重要的,“合不合法”是无足轻重的,在这种实用主义的误导下,其行政行为远没有把法律政策作为头顶的“高压线”,而是把法律政策当作了自由摆弄的“松紧带”,简言之,就是权大于法。
目前,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员在一个机场考古工地,发现出土的铜鼎内保存有2400多年前的骨头汤。“千年老汤”已经作古,而一些地方、领域和部门的违法“土政策”“土办法”一直禁而不止,清而未绝。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治理“土政策”,根本之途还在于彰明法治,用公平、正义的阳光,净化“土政策”滋生的土壤。使政策制定和施政行为更加与民为善、有利与民。
詹勇
在2010年年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中纪委常委、秘书长吴玉良表示: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要出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公车配备的标准和公车的总数量要下降。(据《中国网》1月4日报道)
面对公车配备新规,个别官员窃笑不已。事实上,他们从来就没有按照公车用车标准买过车!其实。车还是有的。只不过这些官员平时所乘座驾大多不是政府机关的,是“借”来的,“借”朋友的、外单位的,更多的是“借”私营企业的。然而,这“借”来的座驾不乏高档名车,长期“借”私车办公事,难免使人遐想。
2009年11月25日,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曝光了内蒙古一个贫困县的女检察长刘丽洁所驾的豪车。事后,该女检察长回应称,车不过是“借”朋友的!随着调查的深入。原来这辆豪车是某企业的车,对于挂政府牌照一事,刘丽洁称是临时牌照……
时下,在地方政府究竟还有多少官员像刘丽洁这样坐着从个人或者企业“借”来的车?官员偷粱换柱买豪车现象已不是什么新闻,拿政府的钱买车。利用公司或企业的名称在公安部门注册备案。这种车辆注册方式所造成的后患,企业是最清楚不过的,但毕竟在人家的地盘混嘛!要懂事!可有些地方官员因工作调动已不在当地工作,竟然车随人去,车辆登记信息照样挂靠在企业名下。
这种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当下的公车改革若要向深水区试行,就必须破除自我主导的积弊,
凌崎猛
别让“土政策”成了“千年老汤”
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规定不时出现。浙江台州小板桥村出台了村民守则,规定村民信访须经村干部批准,否则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违法违规的“土政策”“土办法”屡屡见诸媒体。
如果把视野放开些,这些问题与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一些地方和部门,罔顾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或“你有规定,我也有规定”“创造性”执行;或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或阳率阴违、浅尝辄止,象征性执行:或设置条件、加价加码,附加性执行。
由于利益的至上性,使得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容易出现一个利益“过滤”机制: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乃至抵制、变换,从而消减了政策执行力。
“土政策”的出台,根本动力在于利益驱动:违法“土政策”的顽固,也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这种利益的获取,跳得出政策法律的边界,却走不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圈子的局限。简言之。就是利胜于义。
另一方面,违法“土政策”也折射出少数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行政习惯的缺失。陕西周至县哑柏镇雇用临时工在国道上设卡收取“卫生费”。对于自设关卡行为,该镇镇长解释为“合理,但不合法”。
“合理不舍法”,道出了不少“土政策”“土办法”存在的观念基础。在一些人看来,“管不管用”是至关重要的,“合不合法”是无足轻重的,在这种实用主义的误导下,其行政行为远没有把法律政策作为头顶的“高压线”,而是把法律政策当作了自由摆弄的“松紧带”,简言之,就是权大于法。
目前,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员在一个机场考古工地,发现出土的铜鼎内保存有2400多年前的骨头汤。“千年老汤”已经作古,而一些地方、领域和部门的违法“土政策”“土办法”一直禁而不止,清而未绝。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治理“土政策”,根本之途还在于彰明法治,用公平、正义的阳光,净化“土政策”滋生的土壤。使政策制定和施政行为更加与民为善、有利与民。
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