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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享受牛市盛宴的时候,是否留意到自己的交易成本?为了争夺经纪业务,各证券公司推出的佣金打折、返佣、灵活降佣等是否落到了实处?2007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出现了我国首例股民状告证券公司交易佣金纠纷案,这起涉及1亿6千万元的交易额和股民因交易佣金费率损失35万元的案例,给广大投资者以什么样的警示呢?
欺骗源自多年信任的朋友
南下广东发展多年、如今事业有成的艾志博,两年前决定入市炒股,他选择了长江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并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其它相关手续。艾志博选择这家证券公司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的销售总监陈艳是他多年的老朋友。为了吸引客户,陈艳力邀艾志博到该营业部交易开户。艾志博讲述“当时给的承诺是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佣金。”
2006年4月25日,艾志博转入第一笔资金40万人民币开始进行股票买卖业务,之后陆续增加资金。由于艾志博从事财会工作,对数字很敏感的他也曾多次与证券公司谈到交易佣金标准的问题,但对方只是承诺按“可能给的最低标准。”
然而,到了今年6月份,艾志博发现,实际上该证券公司一直是按照现场交易2.8‰、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按2.2‰的标准收取交易佣金的。直到今年6月10日,该公司才将交易佣金的标准下调到了1‰。
此外,艾志博还了解到,一般的权证交易佣金标准都在千分之一以下,并且低于股票的佣金标准。当时,陈艳也是这样做出的承诺。但是后来根据艾志博出示的佣金计算表来看,仅权证一项2006年5月29日~2007年6月8日权证交易中,按照实收佣金标准3‰收取了474914.87元,而按照1‰来计算的话则为158304.96元,中间就多收取了316609.91元。这一算下来,艾志博吃了一惊:由于权证是一天之中可以反复交易多次,一年来1.6个亿的总交易额这么大,每交易一次,证券公司都要收取一次佣金。总共竟然多交了35万元!
艾志博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驻留委托、网上委托四种方式,但是该证券公司解释说,由于驻留委托要占用他们更多资源,所以网上委托的佣金标准低于驻留委托。但艾志博就更纳闷了,“我在2006年国庆节以后基本上是网上委托,而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权证交易佣金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6月8日实际收取3‰没有变过,股票交易佣金则变更过三次。”
2007年7月底,艾志博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一年多未提异议视为认同?
庭审中,双方的争辩焦点集中在证券公司是否承诺按1‰标准收费。
艾志博诉称,被告长江证券公司营业部销售总监陈艳曾在其开户时承诺按1‰的标准向原告收取佣金。直到今年6月8日,艾志博经打单核对后才发现该部没有按承诺的1‰而是按3‰的标准向其收取佣金。经艾志博交涉,该部于6月10日开始将收取的佣金下调到1‰,这也说明了双方一开始就约定了1‰的佣金标准。
而被告长江证券公司则辩称,艾志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营业部的销售人员从未向原告承诺过按照1‰的标准计收交易佣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艾志博对佣金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书面向营业部提出,但是艾志博在一年多以来却从未对佣金的标准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艾志博确认佣金的收取标准。营业部按照3‰的标准收取交易佣金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营业部在2007年6月10日开始将佣金的收取标准下调,只是为了挽留艾志博继续在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艾志博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艾志博主张陈艳按承诺的1‰标准计算股票交易佣金却未能提供任何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外,根据上述委托协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再结合《深市证券交易收费一览表》和《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被告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不高于证券交易金额3‰的范围内向原告计收股票交易佣金,并无违反法律。
同时,艾志博作为委托人,在每次证券交易之后,均能通过证券交易清单的打印及时掌握佣金的收取情况,但艾志博从2006年4月25日开始在证券公司处进行证券买卖交易以来,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就有关佣金的收取标准问题向证券公司提出,故应推定艾志博对证券公司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是明知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艾志博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出来后,艾志博表示,自己正在与律师商量判决书中的内容,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最终对薄公堂,失去了陈艳这个朋友当然遗憾。但是这中间的确有一定的欺骗性,我中间不断地催,但是对方就是不签不明确佣金费率。”他认为,“法院目前并未了解清楚事实,我有信心最终胜诉,这并不是没事找事,最终促成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
佣金打折随意性大落实处难
2002年5月1日起,证券交易浮动佣金制正式实施。为了争夺经纪业务特别是争夺大客户,证券公司之间、营业部之间早就推出了各种形式的佣金打折或返佣,灵活降佣已经是心照不宣的秘密。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证监会就此曾经在2002年做出解释: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至于佣金收取标准具体如何制定,完全是证券公司自己“份内之事”。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等因素,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例如,证券营业部可以针对每户每日或每笔证券成交数量或金额设定分级固定佣金标准或者超额累进/退佣金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委托方式(如网上委托、电话委托、其他委托等)制定不同的佣金标准。
然而在规定之余,投资理财意识猛然觉醒的今天,投资者是否注意到了券商的佣金费率问题呢?而其实上,多数股民表示“无所谓”,但是艾志博佛山第一例股民状告券商案中,35万的金额还是令不少股民表示惊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周文彪认为:本案涉及1亿6千万元的交易额,这个案例有一定典型性。对于证券公司营业部来说,佣金费率因为涉及商业机密很少会对外公布,佣金费率实行市场化定价,根据市场行情在一定区间内自由浮动,最高不超过证监会规定的3‰的标准即可,这种操作成为业内惯例。但在现实市场的指引下,不得不承认佣金费率的摇摆幅度是很大的。为了留住大客户,采用佣金打折由营业部与投资者一对一单独谈判决定已经是业内普遍做法。
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地位是否会决定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而其中的随意性和透明度如何?周文彪说:“近年来,这种案例还是很少出现,一般操作是营业部与客户当场签订书面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了这一纸协议,账户、交易品种、时间段,佣金费率具体多少都会详细约定,双方都会降低风险。严格意义上,营业部禁止员工从手续费中拿提成,所谓销售经理究竟是不是正式员工、会不会从手续费里拿提成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我对当事人艾志博最终追回这35万比较悲观。”
因此,投资者尤其是投资额高、交易频繁的投资者就需要留神手续费问题了,同时,数额较大的投资者可以与券商“讨价还价”之时,不要忽略了双方要签订书面约定,以避免产生艾志博遇到的纠纷。同时,短线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即便资金规模不大交易量较大,也可以向证券营业部争取佣金折扣。
至于未来究竟是否会像艾志博期望的: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对于佣金费率要签订合同约定?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不大可能。”佣金自由化是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都已采用自由协商制。佣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价格,不具有像利率那样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性质,其收取标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由于本案仍在上诉之中,文中原告和被告均为化名)
欺骗源自多年信任的朋友
南下广东发展多年、如今事业有成的艾志博,两年前决定入市炒股,他选择了长江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并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其它相关手续。艾志博选择这家证券公司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的销售总监陈艳是他多年的老朋友。为了吸引客户,陈艳力邀艾志博到该营业部交易开户。艾志博讲述“当时给的承诺是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佣金。”
2006年4月25日,艾志博转入第一笔资金40万人民币开始进行股票买卖业务,之后陆续增加资金。由于艾志博从事财会工作,对数字很敏感的他也曾多次与证券公司谈到交易佣金标准的问题,但对方只是承诺按“可能给的最低标准。”
然而,到了今年6月份,艾志博发现,实际上该证券公司一直是按照现场交易2.8‰、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按2.2‰的标准收取交易佣金的。直到今年6月10日,该公司才将交易佣金的标准下调到了1‰。
此外,艾志博还了解到,一般的权证交易佣金标准都在千分之一以下,并且低于股票的佣金标准。当时,陈艳也是这样做出的承诺。但是后来根据艾志博出示的佣金计算表来看,仅权证一项2006年5月29日~2007年6月8日权证交易中,按照实收佣金标准3‰收取了474914.87元,而按照1‰来计算的话则为158304.96元,中间就多收取了316609.91元。这一算下来,艾志博吃了一惊:由于权证是一天之中可以反复交易多次,一年来1.6个亿的总交易额这么大,每交易一次,证券公司都要收取一次佣金。总共竟然多交了35万元!
艾志博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驻留委托、网上委托四种方式,但是该证券公司解释说,由于驻留委托要占用他们更多资源,所以网上委托的佣金标准低于驻留委托。但艾志博就更纳闷了,“我在2006年国庆节以后基本上是网上委托,而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权证交易佣金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6月8日实际收取3‰没有变过,股票交易佣金则变更过三次。”
2007年7月底,艾志博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一年多未提异议视为认同?
庭审中,双方的争辩焦点集中在证券公司是否承诺按1‰标准收费。
艾志博诉称,被告长江证券公司营业部销售总监陈艳曾在其开户时承诺按1‰的标准向原告收取佣金。直到今年6月8日,艾志博经打单核对后才发现该部没有按承诺的1‰而是按3‰的标准向其收取佣金。经艾志博交涉,该部于6月10日开始将收取的佣金下调到1‰,这也说明了双方一开始就约定了1‰的佣金标准。
而被告长江证券公司则辩称,艾志博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营业部的销售人员从未向原告承诺过按照1‰的标准计收交易佣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艾志博对佣金有异议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书面向营业部提出,但是艾志博在一年多以来却从未对佣金的标准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艾志博确认佣金的收取标准。营业部按照3‰的标准收取交易佣金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营业部在2007年6月10日开始将佣金的收取标准下调,只是为了挽留艾志博继续在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艾志博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艾志博主张陈艳按承诺的1‰标准计算股票交易佣金却未能提供任何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外,根据上述委托协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再结合《深市证券交易收费一览表》和《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被告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不高于证券交易金额3‰的范围内向原告计收股票交易佣金,并无违反法律。
同时,艾志博作为委托人,在每次证券交易之后,均能通过证券交易清单的打印及时掌握佣金的收取情况,但艾志博从2006年4月25日开始在证券公司处进行证券买卖交易以来,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就有关佣金的收取标准问题向证券公司提出,故应推定艾志博对证券公司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是明知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艾志博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出来后,艾志博表示,自己正在与律师商量判决书中的内容,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最终对薄公堂,失去了陈艳这个朋友当然遗憾。但是这中间的确有一定的欺骗性,我中间不断地催,但是对方就是不签不明确佣金费率。”他认为,“法院目前并未了解清楚事实,我有信心最终胜诉,这并不是没事找事,最终促成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
佣金打折随意性大落实处难
2002年5月1日起,证券交易浮动佣金制正式实施。为了争夺经纪业务特别是争夺大客户,证券公司之间、营业部之间早就推出了各种形式的佣金打折或返佣,灵活降佣已经是心照不宣的秘密。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证监会就此曾经在2002年做出解释: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至于佣金收取标准具体如何制定,完全是证券公司自己“份内之事”。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等因素,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例如,证券营业部可以针对每户每日或每笔证券成交数量或金额设定分级固定佣金标准或者超额累进/退佣金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委托方式(如网上委托、电话委托、其他委托等)制定不同的佣金标准。
然而在规定之余,投资理财意识猛然觉醒的今天,投资者是否注意到了券商的佣金费率问题呢?而其实上,多数股民表示“无所谓”,但是艾志博佛山第一例股民状告券商案中,35万的金额还是令不少股民表示惊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周文彪认为:本案涉及1亿6千万元的交易额,这个案例有一定典型性。对于证券公司营业部来说,佣金费率因为涉及商业机密很少会对外公布,佣金费率实行市场化定价,根据市场行情在一定区间内自由浮动,最高不超过证监会规定的3‰的标准即可,这种操作成为业内惯例。但在现实市场的指引下,不得不承认佣金费率的摇摆幅度是很大的。为了留住大客户,采用佣金打折由营业部与投资者一对一单独谈判决定已经是业内普遍做法。
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地位是否会决定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而其中的随意性和透明度如何?周文彪说:“近年来,这种案例还是很少出现,一般操作是营业部与客户当场签订书面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了这一纸协议,账户、交易品种、时间段,佣金费率具体多少都会详细约定,双方都会降低风险。严格意义上,营业部禁止员工从手续费中拿提成,所谓销售经理究竟是不是正式员工、会不会从手续费里拿提成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我对当事人艾志博最终追回这35万比较悲观。”
因此,投资者尤其是投资额高、交易频繁的投资者就需要留神手续费问题了,同时,数额较大的投资者可以与券商“讨价还价”之时,不要忽略了双方要签订书面约定,以避免产生艾志博遇到的纠纷。同时,短线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即便资金规模不大交易量较大,也可以向证券营业部争取佣金折扣。
至于未来究竟是否会像艾志博期望的: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对于佣金费率要签订合同约定?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不大可能。”佣金自由化是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都已采用自由协商制。佣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价格,不具有像利率那样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性质,其收取标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由于本案仍在上诉之中,文中原告和被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