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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德被某企业招聘为驾驶员。该企业与郭树德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500元抵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郭树德交纳了500元抵押金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郭树德通过报刊了解到企业收取抵押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便要求企业退回所交纳的抵押金,遭到企业拒绝。于是郭树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做法违法,应返还郭树德的500元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1994年3月4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个人身份证件。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该企业在与郭树德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交纳500元抵押金,不仅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而且还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该企业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抵押金,是直接与《劳动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的,另外本案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出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企业应当返还郭树德500元的抵押金。
这正是:
招工单位要当心:
禁收各种抵押金。
如果扣押快还返,
莫叫法规找上门!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1994年3月4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个人身份证件。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该企业在与郭树德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交纳500元抵押金,不仅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而且还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该企业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抵押金,是直接与《劳动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的,另外本案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出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企业应当返还郭树德500元的抵押金。
这正是:
招工单位要当心:
禁收各种抵押金。
如果扣押快还返,
莫叫法规找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