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狠招治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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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3366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严重程度远超过想像
  *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通过3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3年12月12日,北京集中兑付农民工工资12.6亿元
  
  北京:集中兑付农民工工资12.6亿
  
  2003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召开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大会”上,一名来自河北的工头,手拿着刚刚兑付的120万支票动情地对记者说:“总算给老乡有个交代了。往年一到年底,心里就发毛,因为拿不到劳务费,没法跟手下的工人交代,只有编瞎话,或者东躲西藏。今年总算踏实了。”
  北京市举行的这次“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大会”像一场声势浩大的誓师大会。北京市主要领导、各相关委办局领导及18个区(县)的区(县)长都到现场,纷纷表态,誓将欠薪“歼灭战”进行到底。
  大会上,41家建筑施工企业当场将支票付给外地进京劳务企业,集中兑付劳务费12.6亿元。
  同时,现场还对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等11家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开发企业进行了通报处理。几天前,一家来自湖北的建筑企业已因欠薪并打人被逐出北京建筑市场。
  以上仅是全国的一个缩影。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都已经动了起来,要对“拖欠工程款”这一顽疾下狠招。
  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通过3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办通知精神,部署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解决当前最为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多年来困扰中国社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终于迎来了解决的历史性机遇。
  
  拖欠工程款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想像
  
  爬塔吊,上高楼,凄凉的身影,绝望的眼神……农民工因讨不到工钱而被迫走上不归路的这一幕幕,近年来,年年在我们的城市上演。人们在同情之余,不禁要问:究竟还有多少农民工的钱被克扣了?这部饱含血泪的连续剧何时是个头?
  事情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我们的想像。
  据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的一份调查显示:仅北京市,截止到2002年年底,全市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累计已高达3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达72.2%,其中10%以上的民工有五成工资被拖欠,仅有6%的民工能够按月领取工资。令人吃惊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不仅存在于个体和私营包工企业中,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
  而与民工工资息息相关的工程款,2003年北京市竣工建设项目已累计拖欠达235亿元。
  全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拖欠工程款1360亿元)翻了一番还多。2002年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3366亿元,再比上年同期增长21%,相当于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9.6%。
  近年来,全国不但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逐年增加,还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情况。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拖欠总额的39.6%和26.7%。同时,民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趋势也明显增长……
  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已经给建筑行业乃至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当其冲就是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一方面是建筑业企业被大量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
  建设部在2002年年底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赴湖南、广东等7省市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调研后发现,被调查的25106家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02亿元,而这些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382.12亿元、材料设备购置款637.9亿元、农民工工资183.10亿元,共1203.12亿元,占其被拖欠工程款的48.61%。如某省××公司累计被拖欠工程款5.19亿元,但该公司又拖欠分包单位1.26亿元,拖欠材料设备款1.74亿元,拖欠职工工资5520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420万元),欠缴税款及附加费7100万元,欠付银行利息近千万元。某市××建设集团因被拖欠工程款而不能支付材料设备购置款、分包企业工程款,屡屡引起诉讼。仅2001年就被起诉50起,曾在一天内被封存3个银行账号,不仅给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困难,每年还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用,企业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拖欠工程款不可避免地引发连锁反应,直接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从而导致近年来农民工上访、自杀、静坐等事件不断,由经济问题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拖欠工程款也为建设工程质量埋下隐患。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偷工减料,或为了转嫁风险,再将工程分包给水平更低的他人,这些都让工程质量大打折扣。
  
  错综原因纠结交织终成顽疾
  
  实际上工程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近10年来,国家曾数次出台文件治理该问题,但收效不明显。
  是什么原因造成其持续恶化呢?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主要原因。
  我国的《建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该法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
  许多建筑业企业都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担心打官司,不但得罪当事人,而且还会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同时,他们也觉得打官司的时间长、成本高,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难度。如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542万元,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拿不到工程款,但预售房的客户多次到市政府集会反映,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社会而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复工。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如某市××工程,合同价款8900万元,甲乙双方对欠款数额产生分歧,业主单位某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欠款3000万元,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欠款4900万元,后经该市仲裁机构仲裁,确认拖欠工程款5200万元。还有,我国《刑法》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条款。个别业主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怯懦心理,故意以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部分地方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滥搞“业绩工程”“形象工程”,也是工程款拖欠问题难治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了多元化投资格局,并普遍采取了城市负债建设的发展模式。
  当前的城市负债建设,大多经过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负债的偿还有保证。但也有一些负债建设是盲目攀比或不顾实际需求的重复建设,甚至是为了证明其政绩而搞的“业绩工程”“形象工程”。这些不合理的负债建设,往往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据建设部对城市建设资金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大部分城市从1998年以后负债规模开始扩大,目前2年到3年的短期银行贷款已进入还贷期。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大部分贷款建设的项目无能力全部还贷,少数城市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滚动负债搞建设。不少政府投资工程还是“三边工程”,工期紧、变更多,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予以立项或开工,进一步加剧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拖欠。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也使得拖欠工程款问题成为顽症。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远未建立,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业主和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意识均不强,“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在建筑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很难贯彻。相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受利益的驱动和诱导,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搞恶意拖欠。
  另外,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自律能力均较弱也客观上为工程款拖欠创造了“条件”。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2年年底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达3893万人,比1992年的2660万人增加了46.4%。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现象,使之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业主利用这个特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在调查中,不少企业讲,明知有“陷阱”也要签合同,因为不接工程便要等死,接了工程虽然可能会被拖死,但总还有一线生机。
  
  治根治本呼唤长效机制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当湖北孝昌建筑工程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并打伤民工而被清出北京建筑市场,当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等11家企业严重拖欠工程款被通报的时候,人们感受到了欲来的山雨。
  开一次大会,造一次声势,来一次集中兑付,确实能取得好的效果,但要治本,要彻底治愈这个顽疾,无疑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拖欠问题一定要依法治理,不动法是不行的。如抬高房地产企业进门的门槛;依法解决企业间目前的债权债务;对开发企业实行全程监督等。
  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建筑法》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都进行了一些富有成效的探索。
  在北京市于2003年12月12日召开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大会”上,北京市建委就分别对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企业用工管理及解决劳务工资兑付问题作了明确而更严格的规定:施工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必须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否则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否则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同时要求,劳务企业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对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人员的劳务企业,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息系统。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同时,在解决劳务工资兑付方面,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国家已为彻底“清欠”工作定下了时间表,那就是2006年年底之前,距今还有3年时间。要建立一个有法律与制度保障的长效机制,实际上已迫在眉睫。
  
  评论:我们需要怎样的政绩观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要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保证,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干部得到褒奖,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受到惩戒,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在2003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绩观的论述让人耳目一新,久久回味。
  为农民工工资清欠;废除旧的收容条例;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为减轻农民负担,改革报刊摊派;新《交通法》否定了“撞了白撞”……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实利,2003年,新一届领导班子正是以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政绩践行着新的政绩观。
  一段时间以来,衡量“政绩”的重要标准就是可量化的经济增长率。这导致许多官员干部“为重‘显绩’,而对百姓疾苦、群众困难漠不关心。出现了重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搞虚假政绩,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不择手段;不实事求是,乱上项目等现象”。
  这使得一段时期以来,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泛滥成灾:几年前,时任阜阳地委书记的王怀忠为把阜阳建成中国第一大市,耗资3.2亿元(阜阳的工人、教师、农民每人被摊派了数百元)将阜阳机场扩建成“国际大机场”,如今,这里只有一条航线,早成了野鸟们的乐园;河南卢氏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国家每年都要拨给卢氏县数千万元扶贫款,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任期间却大搞诸如万头猪场、万亩牧场、食用菌百里长廊等等之类“政绩工程”,给老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当年耗资16个亿搞的“政绩工程”——沈阳浑河大市场如今长满荒草;安徽省六安市叶集镇从农民手里征地一百多亩建成豪华城市广场;黑龙江省安达市投资上亿元,建“牛街”,筑“牛门”,为的竟是夺取石牛雕塑和奶牛图案地面砖规模、数量两项“世界纪录”……
  这说明,有的所谓政绩工程实际上已成为腐败工程,为害一方,祸害无穷。
  从当前这次全国范围的清欠工程款行动中,我们能看到,“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已成为整个顽症中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年底,全国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达660.75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
  而这一恶果大部分正是一些地方不顾当地财力,盲目搞政绩工程造成的。
  如某省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55.36亿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26%;某市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29.06亿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28%;某市广花路改造工程2001年9月竣工,合同金额近二亿元,但拖欠工程款达8966.73万元;某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3.84亿元,其中利用国债1.15亿元,因市政府的配套资金1.44亿元迟迟未能落实,造成拖欠工程款六千多万元。
  可见,这样的政绩工程给国家与人民带来多大的损失,这样的形象工程根本没有为政府树立好的形象,而是抹了黑。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言,“政府投资工程形成的拖欠,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助长了拖欠之风的蔓延。”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过去我们谴责开发商、包工头。事实上,我们看到,某些地方政府在其中同样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正人先正己”。政府只有带头偿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才能切实保证“清欠”工作最终成功。
  不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脱离实际,乱铺摊子,如此政绩工程,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为人民创政绩,才能得到人民拥护;为人民创政绩,党的事业才能得到发展。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创政绩,应该是每个人民公仆的终身追求。”贺国强同志的一席话切中肯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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