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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是社会经济稳定维护的一大关键问题,我国政府对此呈支持态度,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巩固下岗人员的就业工作。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管是接收再就业职工的单位企业还是职员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适应问题。
【关键词】下岗再就业 税收政策 思考
一、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执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社会问题而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稳定作用,但对政策的内容和性质分析得知,该政策的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性。首先,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百分比存在明显的区别差异,《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由国家税务局总局和财政部门为了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更多就业机会而共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现有商贸企业或服务性企业若能够满足现在职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为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条件,在3年内,该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额度享受减征30%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新办商贸企业或新办服务性企业而言,只要能够与下岗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即可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从上述两项政策对比中不难看出,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没有很大的吸引,导致现有企业下岗就业用工的不积极。而对于新办企业而言,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对企业效益的增收来说也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只要企业承办者曾有纳税行为,那么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当日起,就已经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因此再就业职工优惠政策得不到发挥。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制定的遗漏点以外,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极个别企业借证钻空经营,由于企业政策享受只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能够通过审核,因此有的企业直接借用或直接向下岗职工租赁《再就业优惠证》,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后申请税收优惠的享受;二是存在一证跨地域多次使用的现象。有的企业在A地的税收机关办理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后,又跨区域到B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由于跨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网络的构建尚不完善,因此出现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三是企业规模界限界定不够明确。有些个利用再就业优惠证件申请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其实际用工人数量达到了几十或上百,这一经营状况与普通下岗职工的经济状况不太相符,因此,对于这种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办企业,是否也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和权利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政策严密性问题;四是相关管理政策的不健全。就目前状况来看,下岗就业职工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还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从申请登记办理到部门受理到资格审核到批准再到企业成立后的监督管理都无规范可循,只有尽快对相关政策体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个人建议
(一)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招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
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主动提出下岗再就业职工的招收,为国家减轻就业负担,维持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笔者认为不管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办企业,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所统一,3年以内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收全免,而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应该从领证当日改成企业盈利当年开始执行。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结合政策优惠的执行状况,在了解掌握政策运作的成效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遗漏问题的情况下,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边执行边整改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再就业情况的扶持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而是其科学化、系统化。
(三)企业检查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检查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来执行,保证对企业的内外监督都能到位。首先,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状况开展定期针对性调查,期间发现执行问题所在就通过集体讨论及时解决,保证后期管理工作的基本效率;其次,要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当发现借证、租证现象时,一律严肃处理,清理企业市场。
(四)纳税服务工作细节的效率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单位负责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再就业职工相关内容进行改进创新,像笔者所在单位的服务大厅就开设了下岗再就业人员业务办理服务窗口;一些主动提出吸纳接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的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再就业税务减免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供“一站式”的办理服务,情况特殊且符合简化审批审核程序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期限内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相关机制的健全和部门相互协调工作的加强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劳动部门应该对申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审核后才能批准确认,保证管理政策施行的效率。在确定企业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业户会出现在工商部门的公示标榜上,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社会监督。而处于核心管理地位的税务部门更是要积极参与到對《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工作当中,联合劳动保障部门贯彻企业《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管理制度,检查期间发现异常状况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互相协调工作的开展期间,各部门要对管辖区域内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保障健全机制管理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能够更为高效。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建议,着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作出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贵忠.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4(10).
[2]黄开煌.贯彻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4(10).
[3]李庭富,张颖.中国居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现状及其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J].统计教育.2009(07).
【关键词】下岗再就业 税收政策 思考
一、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执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社会问题而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稳定作用,但对政策的内容和性质分析得知,该政策的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性。首先,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百分比存在明显的区别差异,《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由国家税务局总局和财政部门为了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更多就业机会而共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现有商贸企业或服务性企业若能够满足现在职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为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条件,在3年内,该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额度享受减征30%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新办商贸企业或新办服务性企业而言,只要能够与下岗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即可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从上述两项政策对比中不难看出,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没有很大的吸引,导致现有企业下岗就业用工的不积极。而对于新办企业而言,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对企业效益的增收来说也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只要企业承办者曾有纳税行为,那么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当日起,就已经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因此再就业职工优惠政策得不到发挥。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制定的遗漏点以外,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极个别企业借证钻空经营,由于企业政策享受只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能够通过审核,因此有的企业直接借用或直接向下岗职工租赁《再就业优惠证》,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后申请税收优惠的享受;二是存在一证跨地域多次使用的现象。有的企业在A地的税收机关办理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后,又跨区域到B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由于跨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网络的构建尚不完善,因此出现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三是企业规模界限界定不够明确。有些个利用再就业优惠证件申请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其实际用工人数量达到了几十或上百,这一经营状况与普通下岗职工的经济状况不太相符,因此,对于这种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办企业,是否也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和权利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政策严密性问题;四是相关管理政策的不健全。就目前状况来看,下岗就业职工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还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从申请登记办理到部门受理到资格审核到批准再到企业成立后的监督管理都无规范可循,只有尽快对相关政策体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个人建议
(一)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招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
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主动提出下岗再就业职工的招收,为国家减轻就业负担,维持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笔者认为不管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办企业,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所统一,3年以内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收全免,而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应该从领证当日改成企业盈利当年开始执行。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结合政策优惠的执行状况,在了解掌握政策运作的成效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遗漏问题的情况下,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边执行边整改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再就业情况的扶持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而是其科学化、系统化。
(三)企业检查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检查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来执行,保证对企业的内外监督都能到位。首先,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状况开展定期针对性调查,期间发现执行问题所在就通过集体讨论及时解决,保证后期管理工作的基本效率;其次,要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当发现借证、租证现象时,一律严肃处理,清理企业市场。
(四)纳税服务工作细节的效率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单位负责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再就业职工相关内容进行改进创新,像笔者所在单位的服务大厅就开设了下岗再就业人员业务办理服务窗口;一些主动提出吸纳接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的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再就业税务减免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供“一站式”的办理服务,情况特殊且符合简化审批审核程序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期限内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相关机制的健全和部门相互协调工作的加强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劳动部门应该对申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审核后才能批准确认,保证管理政策施行的效率。在确定企业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业户会出现在工商部门的公示标榜上,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社会监督。而处于核心管理地位的税务部门更是要积极参与到對《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工作当中,联合劳动保障部门贯彻企业《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管理制度,检查期间发现异常状况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互相协调工作的开展期间,各部门要对管辖区域内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保障健全机制管理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能够更为高效。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建议,着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作出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贵忠.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4(10).
[2]黄开煌.贯彻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4(10).
[3]李庭富,张颖.中国居民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现状及其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J].统计教育.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