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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文字[1997]114号各地市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的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校提取和设置各项专用基金的比例及有关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修购基金。分别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3%一5%提取.各中小学校应本着收入多的多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