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国土分局):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