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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内部版》有一篇文章,提出要“警惕‘提名权’背后的交易”。文章说到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的“卖官”行径:“在周银校的5次‘卖官’行动中,有2次在他答应行贿者后,找到了当时正担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徐兴中,利用自己的‘提名权’予以推荐。”此处所谓的“提名权”,确实大有讲究。
任用干部,市委书记是否可有“提名权”,我想是可以的,不仅是市委书记,就是市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该市的一般干部,以至于平民百姓,都可以有这样的“提名权”——举贤任能,人人有责。民主推选,不就是给你一种“提名权”么?!周银校“利用”的其实并不是自己的“提名权”,而是市委书记的特殊身份,问题的症结也不在于市委书记是否可有“提名权”,倒在于这种“提名权”怎样因为市委书记的特殊身份而变成为“提拔权”。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周银校的“提名权”在行使之时就与众不同,他不是在“民主推荐”时和大家一起在推荐表上画圈提名,他是向“当时正担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徐兴中”面对面地“推荐”的。因为他是市委书记,这种“提名”,已经明示“提拔”的意向;这种“推荐”,已经具有“交办”的性质,确切地说,这叫“耳提面命”。这样的“提名权”,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享有的了,只有一言九鼎而又“卖官”有术的人,才能这么干。
有“研究干部问题的专家”说,“这是卖官者的‘临门一脚’”。这个“临门一脚”的词汇,使我想到与此相配的一种角色——在他“临门一脚”之时,我们的“守门员”呢,他们是不是已经忠于职守,尽心尽力?
徐兴中是这样介绍提拔干部的一般程序的:“当某个位置出现空缺后,由相关方面提名,然后进行组织考察,人选经考察后,再报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4人,最后报市委书记,通过后,上书记办公会,再通过常委会表决,然后公示。”由此观之,在市委书记的“临门一脚”之后,还有许多“关卡”,也都有它的守关人或“守门员”——如果负责考察的干部不是带着书记的框框去考察或写考察意见,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不是按照书记的意向来提出自己的主导意见,参加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的市委其他领导成员在讨论书记提名的干部时不是看书记的眼色表态,一句话,如果他们都能各司其职,那么,不管这“临门一脚”有多大的力度,市委书记的“提名权”也仅仅是一种“提名权”。
周银校提名的那些“买官”者(包括在“一箱山野菜下面装了5万元钱”送给周银校的抚顺县委副书记刘某)还是称心如意地晋升了官职,“临门一脚”起了作用,“提名权”很顺当地变成了“提拔权”。可见,“守关人”没有把住关卡,“守门员”也没能守住球门,他们或许因为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而弃关渎职,或许压根儿就未曾想到过,在这个“一般程序”之中他们应当充任什么角色,于是导致权力制约主体的缺失,专家们设置的“程序”或“制约机制”也一概都形同虚设,至于在此之后的“公示”,已与“公布”没有多大差别。周银校显然谙熟这种“官场生态”,方才敢于在行使他的“提名权”前,就毫无顾忌地收下了人家压在“野山菜”箱底下的赃款。
我不知道“提名权”变成“提拔权”的具体过程,也没见到这种“提名权”过关斩将时的现实场景,倒是恰巧看到吕日周在《经济观察报》上说到一个“带有演绎的笑话”,这是一位市委书记研究干部时的“四部曲”:“第一部,对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说:记!第二部,在常委会上对组织部长说:念!第三部,在会议结束时说:过!第四部,在市委秘书长送来的任命文件上写:发。”这个“带有演绎的笑话”,除了说明“一把手”的霸道,是否也展示了其他有关责任人的“阳萎”;除了说明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否也反映了权力制约主体的缺失。那些在权力制约的格局中应当扮演重要角色的相关责任人在事发之后或许也会对一把手的霸道与权力制约机制的残缺慷慨陈词,可曾想到过自己的失责与渎职?
(作者单位:福建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张功杭
任用干部,市委书记是否可有“提名权”,我想是可以的,不仅是市委书记,就是市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该市的一般干部,以至于平民百姓,都可以有这样的“提名权”——举贤任能,人人有责。民主推选,不就是给你一种“提名权”么?!周银校“利用”的其实并不是自己的“提名权”,而是市委书记的特殊身份,问题的症结也不在于市委书记是否可有“提名权”,倒在于这种“提名权”怎样因为市委书记的特殊身份而变成为“提拔权”。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周银校的“提名权”在行使之时就与众不同,他不是在“民主推荐”时和大家一起在推荐表上画圈提名,他是向“当时正担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徐兴中”面对面地“推荐”的。因为他是市委书记,这种“提名”,已经明示“提拔”的意向;这种“推荐”,已经具有“交办”的性质,确切地说,这叫“耳提面命”。这样的“提名权”,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享有的了,只有一言九鼎而又“卖官”有术的人,才能这么干。
有“研究干部问题的专家”说,“这是卖官者的‘临门一脚’”。这个“临门一脚”的词汇,使我想到与此相配的一种角色——在他“临门一脚”之时,我们的“守门员”呢,他们是不是已经忠于职守,尽心尽力?
徐兴中是这样介绍提拔干部的一般程序的:“当某个位置出现空缺后,由相关方面提名,然后进行组织考察,人选经考察后,再报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4人,最后报市委书记,通过后,上书记办公会,再通过常委会表决,然后公示。”由此观之,在市委书记的“临门一脚”之后,还有许多“关卡”,也都有它的守关人或“守门员”——如果负责考察的干部不是带着书记的框框去考察或写考察意见,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的副部长以及分管处长不是按照书记的意向来提出自己的主导意见,参加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的市委其他领导成员在讨论书记提名的干部时不是看书记的眼色表态,一句话,如果他们都能各司其职,那么,不管这“临门一脚”有多大的力度,市委书记的“提名权”也仅仅是一种“提名权”。
周银校提名的那些“买官”者(包括在“一箱山野菜下面装了5万元钱”送给周银校的抚顺县委副书记刘某)还是称心如意地晋升了官职,“临门一脚”起了作用,“提名权”很顺当地变成了“提拔权”。可见,“守关人”没有把住关卡,“守门员”也没能守住球门,他们或许因为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而弃关渎职,或许压根儿就未曾想到过,在这个“一般程序”之中他们应当充任什么角色,于是导致权力制约主体的缺失,专家们设置的“程序”或“制约机制”也一概都形同虚设,至于在此之后的“公示”,已与“公布”没有多大差别。周银校显然谙熟这种“官场生态”,方才敢于在行使他的“提名权”前,就毫无顾忌地收下了人家压在“野山菜”箱底下的赃款。
我不知道“提名权”变成“提拔权”的具体过程,也没见到这种“提名权”过关斩将时的现实场景,倒是恰巧看到吕日周在《经济观察报》上说到一个“带有演绎的笑话”,这是一位市委书记研究干部时的“四部曲”:“第一部,对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说:记!第二部,在常委会上对组织部长说:念!第三部,在会议结束时说:过!第四部,在市委秘书长送来的任命文件上写:发。”这个“带有演绎的笑话”,除了说明“一把手”的霸道,是否也展示了其他有关责任人的“阳萎”;除了说明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否也反映了权力制约主体的缺失。那些在权力制约的格局中应当扮演重要角色的相关责任人在事发之后或许也会对一把手的霸道与权力制约机制的残缺慷慨陈词,可曾想到过自己的失责与渎职?
(作者单位:福建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张功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