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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历经曲折 ,主要建设集中在省城或通商大埠 ,广大基层法院建设始终没有摆脱困境。基层民刑案件 ,大部分交由兼理司法之县知事审断。同时 ,为了处理华洋争诉案件 ,在东三省尚设有特区法院 ,在上海、武汉、厦门也分别设有会审公廨。整个法院体系呈现出杂糅新旧、统系庞杂的特征。新式法院的极度缺乏 ,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国前期现代司法的推广与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