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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作为公文反映对象的“事理”,也概莫能外。一篇公文,其写作的要求有很多,而“合理”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就公文的反映对象来说,“事”为基础,“理”是标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公文无论叙“事”还是说“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入之于文,要符合逻辑,见之于举措,要合乎事理,否则,公文的实施和执行就失去了情理上的基础。要使公文反映的事理“于理有据”,我们先得审视一下一般公文所表达事理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