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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涉及的问题太多,太复杂。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就必然存在着商业路径的依赖性。所以,先从治理目标来说,那就是重新建立新的商业路径。
也许很多人未曾想到,2006年2月开始的全国性反商业贿赂大风暴正是始于一个法学教授的专题调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因长期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学科研工作,一直关注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
2007年3月9日,程宝库教授接受了笔者的电话采访。
《华人世界》:您从专项调查中了解到了我国商业贿赂的什么现状呢?
程宝库:商业贿赂现象泛滥在市场的各个角落,成为许多行业中的“潜规则”,不按这“潜规则”办事,反倒会被人认为是怪事。
《华人世界》:在您看来,商业贿赂在哪些行业里存在较多,分别都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
程宝库:各行各业都有,其中以医疗卫生、基建、政府采购和金融等行业最为突出。它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行贿公司企业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三是行贿外国和国际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官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回扣和手续费,手续费又分为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等;其次是礼品和礼金、以购代贿、以赌博输钱代贿、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等等。例如免费提供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等。
商业贿赂形式还不限于这些,为了逃避法律,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和诡秘,更加难以察觉。
《华人世界》:您认为商业贿赂成为制约商业活动的潜规则的成因是什么?
程宝库:成因很复杂,从2005年到现在我已经出版了三本专著来论述商业贿赂,但是都没有彻底讲清楚商业贿赂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又该如何彻底治理的问题。
而且,目前商业贿赂的可怕之处还在于,人人都知道商业贿赂的危害,人人都痛恨这种行为,但是却又都参与其中。
《华人世界》:目前我国在控制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是什么样的状况,有哪些法律可以运用于商业贿赂行为?
程宝库: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但商业贿赂却依然十分严重。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这主要是在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刑事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间在对商业贿赂的监管上衔接不严密。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一些行政监督部门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却又谁也不管的局面。
其次,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对控股人应负有的责任没做明确规定,对共谋或被视为共谋的行为更无界定,这直接导致了控股人对其控制的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纵容、遮掩或默认的态度,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再次就是在我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缺乏会计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
从会计制度上看,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通常规定,不论因何理由,公司做假账都为犯罪。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也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条款,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
会计规则的缺失,使我国大量的商业贿赂无法通过审查公司账簿而得到曝光。
《华人世界》:您认为哪些方法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
程宝库:先从治理目标来说,那就是重新建立新的商业路径。而新的商业路径,就是相对纯粹的公平竞争、效能的竞争,是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效能竞争,价格的高低由效率决定,低效率的营销手段要退出市场。这样就可以不依靠贿赂来进行商业经济活动。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要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华人世界》:您认为从哪方面入手开始解决是比较合适的呢?
程宝库:各方面都要解决,从哪个原因先解决都可以,因为太复杂了,没有说哪个更重要。但是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治不可的时候了。
治理商业贿赂尴尬的现实
“我的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就专门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商业贿赂的条款。”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告诉记者。他认为,从法律上定性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采购部门的个人商业行贿受贿或索贿行为,一是商业伙伴中“公家对公家”的商业贿赂行为。而我国法律法规中,明折明扣的行为是正常的,但不入账的折扣、回扣等行为属于违法。
从一名资深律师的观点,吴冬认为,中国并不是没有整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而是执法出了问题。“不是无法可依。就比如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是最和国际接轨的,也世界上最严厉的,都上升到‘刑事责任’的程度了,可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问题依然非常突出。这是执法的问题。”吴冬说。
而由于商业贿赂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法不责众成为商业贿赂难以得到法律制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吴冬总结,这是转型社会的必经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