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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规定了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意味着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不质证的后果就是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逾期举证的一方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