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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改变《行政处罚法》这一立法本义。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却将简易程序视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事实上背离了上位法的立法本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舍弃,依据上位法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