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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而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违法同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 )造成权益的侵害。“议行合一”说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从现实的需要还是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趋势角度来看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