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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设置了死刑条款,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这两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与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在处罚上理应有所区别,而且这两种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国际公约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我国可以参照港澳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关于盗窃罪的处罚规定,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