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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设计院一位退休高级工程师李某以该院名义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付到院方账上,李某根据与院方的协议按院方实际收到的该工程设计费的25%提取设计项目的前期费用和报酬,当年李某凭到税务所开具的劳务发票(税率7.6%,税款7600元)先后五次领取设计项目的前期费用和报酬,每次2万元,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