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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司法救济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当前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存在着陆源污染管辖权争议、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行政部门不明确、环境修复责任的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仅制约了环境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文章就相关问题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为建立健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