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解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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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中国尤其更难,中国现有的金融生态环境难以提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需求已是不争的事实。
  
  融资难引起高度关注
  
  “我国政府这几年来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已经得到上下的高度重视,并且已经开始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在2005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这样介绍。
  “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重视,这与近些年来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的发展壮大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司长狄娜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
  狄娜说:“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是互为主体的。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一些量化指标上就可以一目了然。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数量在90%以上;在工业产值中占40%以上;在就业人口总数中占80%以上;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90%;缴纳的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48%以上;占国家进出口总额的69%;技术创新占80%以上。无论是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中小企业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对GDP贡献度为80%的中小企业,却仅占信贷资源的20%。”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狄娜认为应该分类、分阶段、多渠道着手解决。政府应作为第一渠道。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除了从银行贷款方面陆续出台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外,还设立了专项资金。2006年的专项资金就是要扶植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另外,还由政府设立了各类基金,政府出资进行市场化运作。
  1999年国家科技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现在已经有5000个项目,其中有2489个项目已经获得了专利,这当中有35%的专利获得了发明专利。还有高科技、进出口和农业三项基金,另外国家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据狄娜介绍,目前发改委正在和财政部研究通过基金运作的方式,更好的组织社会资源,从而更好的培育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大企业流动资金的29%来自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只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雇员少于20人的小企业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仅有2.3%,中小企业有80%缺乏资金,30%的企业资金十分紧张。
  为什么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融资难既有政策适用不公平等宏观层面的、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微观层面的、自身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中央银行和各有关部委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中小企业与各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了合作关系,短期融资难度逐渐降低,但是长期权益性资本仍难以解决,在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为了彻底了解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构建一个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中小企业金融制度。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联合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丰富经验的日本研究机构进行合作调查,调查范围遍布中国多个典型地区的850个中小企业,75家金融机构和75家担保机构,在调查时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访问、座谈等多种形式,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市场发展和融资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整体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打开融资难的死结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分解为难的程度、难的结构、难的成因以及难的对策等方面。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为了全面掌握信息和推动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不懈努力。
  
  动产担保成为拦路虎
  中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小企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这些年来虽然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不断增加,但是资金渠道单一,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在新的投资计划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不断上升,银行贷款比重呈下降趋势。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展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在央行的调查问卷中,67%的企业处于资金紧张状况,53%的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按照中小企业的特点,其更适应银行贷款等更传统的融资手段,但是中小企业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成立一年以内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不能从银行贷款,中小企业的总融资成本也较高,一般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40%以上。
  


  近几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从落后地区完成战略性撤退,导致9亿多农民居住的广大农村出现金融服务“真空”,相当多急需发展生产资金的农民由于没有可抵押、质押的有效财产和物资,而被挡在了银行贷款的大门外。
  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这几年金融机构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但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
  为什么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调查中,87.8%的金融机构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比大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75.5%的金融机构认为,私人企业贷款比国有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
  那么,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给银行造成的不良资产究竟有多少?在人民银行报告涉及的样本城市中,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其中,破产兼并的不良资产占50%,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套是解不开的。
  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银行往往只有得到足够的担保物之后才愿意发放贷款。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仅有5.6%的小企业成为幸运儿,获得无担保贷款,比大企业低20个百分点。
  我国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人民银行对5个样板地区的调查显示,平均76%的样板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关系。(见图1)在获得信用担保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金额仅占到全部贷款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据人民银行对我国50家贷款机构的访问发现,不动产担保明显更受金融机构的青睐。虽然,我国《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然而立法的角度主要倾向于特定物,也就是不动产。由于动产抵押登记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一些动产抵押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这部分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较低。据了解,我国动产担保违约回收率普遍低于不动产。我国以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作抵押的贷款比例很低,占全部贷款的30%以下。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地产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的首选,在实际运作中被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作为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
  但不动产恰恰是中小企业匮乏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而事实上,在中国,5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不能用于担保,造成大量闲置动产资金与企业融资困难并存的局面。中国目前有16万亿沉淀的闲置资金没有形成贷款,其中有12万亿是存货和应收账款,90%握在中小企业和农民手中,如能形成信贷,按50%折扣,可以形成金融机构约两年半的新增贷款。”刘萍说。
  不动产资产是有限的,但法律、政策、银行都盯着不动产,使得抵押贷款的路越走越窄,企业和银行都面临不动产资源的枯竭与对担保过分依赖这个矛盾。刘萍认为,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应迅速建立一个简单、高效、低成本的担保交易制度,这才是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出路在于利用动产资源
  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调查中,人民银行发现由于动产抵押范围狭窄,登记不统一,优先权规则不清晰等问题,信贷人的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由此,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重点研究项目,2004年至2005年,人民银行邀集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等中外专家,从法律与经济金融关系的角度,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的范围,建立统一、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使动产担保融资得到广泛利用,对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提供制度保障。
  中外专家根据区域特点选择了8个地区、92个样点、80场座谈,调查了60家信贷机构,对商业银行大量合同进行了分析,对现有法律进行了梳理。
  在现代经济中,很多商业财富是以有形或无形动产的形成存在的,如应收账款、机器设备和存货。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可观的不动产,80%的企业反映,他们在经营中融资难已经成为经营中最主要问题,中国小企业获得的信贷不及印度、泰国和韩国企业的一半。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应为债权和债务人最大利用现代担保融资交易的优势提供法律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实施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的许多国家的发展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动产担保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拓展至关重要。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不允许多种动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和农村资产用于担保。在设立担保物权方面存在许多规范性要求也使发展担保信贷非常困难,同时成本很高,耗时更长。
  据调查,中国只有少数种类的动产,包括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被明确规定为可进行非转移占有性抵押,在实践中存货只能以转移占有性的质押形式用于担保,将固定数量的存货储存在由债权人控制的仓库里,或将仓库所有权凭证(如提单)交付给债权人,这种融资方式对存货需要经常周转的企业并没有多大用处。(见图2)
  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多数中小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如提供软件、餐饮中小企业和咨询服务)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而现行的法律只是在很窄的范围内允许应收账款的质押,只占我国企业全部应收账款中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只有极少数借款人可以受益于现行法律。因为限制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使得超过5.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成为闲置资金,无法作为贷款的担保来为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资金。(见表1)
  


  从人民银行对担保物的使用调查中可以看出,我国信贷机构对担保物的选择比较严格,仍然限制在传统的不动产和部分动产上。调查中发现,各机构主要接受的不动产如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形动产主要包括非农用机器和设备、非农用车辆等,无形动产如证券、金融票据等进行担保贷款。(见表2)
  据了解,中国信贷人在实践中已经接受其他类型的付款请求权作为担保,包括出租车运营权、有线电视和广播的收费权、水费、隧道收费权、物业管理和租赁权等,然而,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信贷人无法享有这些动产物权的益处。法律限制的后果是,债权人只把动产作为次级担保物,中国中小企业中有90%为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其中大多数都不拥有被允许作为担保物的房地产等不动产,或诸如机器设备和车辆等价值高的有形动产。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利用其最具价格的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的能力。
  这种对应收账款融资价值的忽略,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仅存的在法律上不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22个国家之一,其余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国家,多是由于担保法律未进行修改,多数是刚果、约旦、老挝等经济不发达国家。世界银行集团的专家们说,他们调查了全球130个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成功地出台了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法律,应收帐款已成为这些国家最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对中小企业尤其如此。
  人民银行在发放调查问卷时,有98%参与调查的信贷机构都认为,扩大可供担保资产的范围,特别是允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将有益于商业实践。这说明无论是信贷机构还是企业对动产担保改革都持强烈支持态度。中国的一些信贷人已经开始通过保理方式(应收账款的销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信贷人对应收账款的融资风险的评估有把握。此外,中国正在进行债权证券化的试点。
  
  向发达国家取经
  
  发达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支付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并形成体系。以日本为例,围绕日本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形成了6个系列法,在促进中小企业的经营革新及创业方面,在资金供应、强化中小企业经营基础、支持小规模企业发展方面都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经济化,为了使日本企业发展为独立的、多样化的、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1999年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了彻底的修改。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率先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统一商法典》,提供了一套简明而连贯的法律框架。最近20年来,美国又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近年来,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和结构性倒闭,美国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使按正常计划无法获得贷款的小企业得到资金上的支持。
  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日益严峻,各国政府除了调整政策法律,还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
  作为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小企业资金帮助,其中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
  美国还设有政府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两种创业投资机构,中小投资公司达300多家,拥有资本35亿美元,已向10多万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有600多家(有一半设在硅谷),为那些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
  日本有3家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并由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债务担保。日本政府设有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分别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区设立52个信贷担保公司,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目前全国有220万家中小企业(占日本中小企业的50%)利用此制度。
  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国外有关抵押担保法律中,将抵押担保物指向不特定物已成为趋势,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美国、加拿大在过去40年法律改革中的重要成果,抵押担保物从不动产过渡到动产被视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最常见的,以及未来能够产生利益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抵押担保物由不动产过渡到了动产。
  在北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都以动产担保。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方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存货和应收账款占66%,美国的另一项调查结果得出了一致性结论,中小企业获得的信用额度中由应收账款及/或存货担保的频率,是所有其他类型担保物的两倍。斯洛伐克自2003年采用通用性动产担保物权之后,70%以上的新商业信贷皆以动产和应收账款为担保,向私营部门发放的信贷增加到10%。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农作物或牲畜作为担保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民无法以这类资产获得担保信贷。学校和医院等公益机构也无法将其资产用于担保。相比之下,在美国医院经常利用应收账款和医疗设备为担保进行担保融资。同样,教育机构除了利用不动产进行抵押之外,也能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利用其收入总额作保进行担保融资。这些融资方式对于有权在其资产上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机构都完全适用。但是当这类机构是由政府所有和经营,或在该地区没有替代设施的情况下,也许或有不同的公共政策性考虑。
  其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应收帐款融资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降低风险,是最有效的担保融资形式之一。作为易变现资产,应收帐款担保物权的实现率高,这反而提高了借款人清偿的积权性,其结果是降低了减少违约和降低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的专家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的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
  
  专家呼吁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最近,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发表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05)①,对145个国家有关企业经营的规制情况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中国的政策法规在整体上对投资者是友好的。在企业经营难易程度上,中国的平均指数居所有被调查国家的前三分之一,远远超出某些新兴国家,如巴西、印度和土耳其。中国唯一的例外是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方面,在这个指标上,中国被列为最差的20%的国家之一。
  在衡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支持信贷获取程度的8项指标中,中国居然只得0分(见表4),与此对照的是,这8项指标中有多项被大多数发达经济的法律制度采纳。爱尔兰、新加坡、斯洛伐克和英国皆具备8项特征,美国和德国等国也具备多项指标,获得指数得分越高的国家,获得信贷就更容易,金融体系就更加稳定,由此中国的信贷环境需要得到极大的改善。②
  “只有把信贷人权利保护问题解决,才能使最广大人民较容易得到贷款,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较少道德风险。”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在国际研讨会的发言中强调“真想解决问题就要重点解决一个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什么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到美国德拉华州考察了其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德拉华州是美国第一个建立的州,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在这个州登记注册,其中包括中国的联想公司。
  


  “一个仅有30万人口,相对来说很小的城市,你们拿什么来吸引世界500强到你们这里来?是不是这个州的登记费用较便宜?”针对人行考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州政府的官员回答说:“我们州的法律每年根据变化在修改,另外,我们的法院有一个商人法庭,最复杂的案件处理需要3周,一般案件只要2~3天就可以解决。”这个30万人口的城市,中介机构却达到1000多家,其登记费用并不比其他州的费用低,要想办理速度更快,还要多加钱。但仍然被很多跨国企业所青睐。
  德拉华州本来是美国最没有资源的州,现在却成为美国最富有的一个州,原因是什么呢?该州建立了很好的制度来运作和吸引企业。人民银行的考察人员感慨地说:“,政府创造了一个理想的金融生态环境,这个州完全可以依靠其机制来挣钱。”
  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是从经济实现价值最大化来安排的。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表示,《物权法》的起草和债券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有两种观念急需转变。一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局限于大陆法的框架,特别是在物权法的起草中,我们过于严守大陆法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在实践中,《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银行法》乃至《担保法》都应该更多地和英美法接轨。从英美法制度,特别是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吸收更多的优点。我们应该承认,在市场发展和交易中,英美法创造了很多先进的东西,被许多国家甚至大陆法的国家所吸收。二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更多的考虑交易风险,由于风险大一些,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被拒之门外。比如,在《物权法》修改稿中曾提出能否以债权进行质押,有一些人认为风险很大,可能成为呆账,提出反对意见。有人认为产成品、原材料是消耗品,价值在不断变化,风险明显大于机器设备等非消耗品,将影响信贷人的利益。
  其实,上述问题应由信贷人自己考虑,风险较大,信贷人是不会选择其为质押品的,这是市场交易中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法律重点考虑的是完善制度和操作手段,而非风险因素大就否定制度的可行性或者干脆表示不立法。
  江平教授强调,风险应由债权人自己考虑,我们应在法律制度中为债权人、信贷人提供多种担保手段,哪种风险大小,由银行为信贷人考虑,并不是立法者考虑的重点。
  江平教授认为,只有在这样的观念体系下,才能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手段。由此,在政策法律制度设计中的角色和职能不能错位。
  一部好的法律适用的交易应当是实质重于形式,现代功能担保交易的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注重交易的效率和功能。
  怎样才能以经济价值最大化来安排政策和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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