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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12年4月上旬,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一家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两艘应急巡逻艇开标仪式即将举行,参加投标的乙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递交了盖有投标人公章的“异议函”,提出与乙供应商来自同一地区的甲供应商在该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后放弃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