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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了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