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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制度的引入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但它的作用并非仅此而已,它还可适用于公司压迫等其它情形。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公司僵局作为司法解散唯一事由的倾向,特别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最终肯定了这样的解读,使得司法解散适用范围狭窄单一缺乏灵活性。该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