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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评标标准上推行无标的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从中国的第一次境内采用公开招标,且是低价中标项目“鲁布革经验”告诉我们,无标的招标的方式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落实,是真正体现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实质目的。
关键词:招投标模式;招投标改革;建筑市场;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根本要求
“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各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企业的自身综合实力,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投标报价,在满足业主要求且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招标评标方法。这一招评标方法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剖析
2.1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
合理低价中标充分体现投标企业的实力。合理低价中标将投标企业完全推向了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合理低价中标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可更加有效地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体现了“政府宏观调空、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静态指令性管理转变为动态的指导性管理,最终由市场来形成工程造价的主导思想。
2.2合理低价中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3.1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3.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工程建設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3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也对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也可经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招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由此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4小 结
无标的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葛永俊(1974—),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大连理工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现水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
关键词:招投标模式;招投标改革;建筑市场;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根本要求
“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各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企业的自身综合实力,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投标报价,在满足业主要求且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招标评标方法。这一招评标方法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剖析
2.1合理低价中标的科学性
合理低价中标充分体现投标企业的实力。合理低价中标将投标企业完全推向了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合理低价中标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可更加有效地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体现了“政府宏观调空、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静态指令性管理转变为动态的指导性管理,最终由市场来形成工程造价的主导思想。
2.2合理低价中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3.1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3.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工程建設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3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也对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也可经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招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由此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4小 结
无标的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葛永俊(1974—),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大连理工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现水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