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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警情在基层公安执法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家庭和睦、子女教育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置,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文从家庭暴力类警情的特点出发,探究对此类警情进行分型处置的现实可行性,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家暴;警情;分型处置
家庭暴力是一个积弊已久、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是涉及到社会治安、家庭稳定,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的一个综合问题。家暴类警情,是民警介入处理家暴事件,制止侵害行为,惩罚违法犯罪的一种警务活动,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危害性等诸多特点。家暴案件发生时,民警不能简单地按一般案件进行处理,往往需要多机构协同合作、紧密融合才能妥善处置。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相关报警后,做好第一现场的处置和先期干预,才能使得各部门联动工作更好地配合进行。
一、基层公安处置家暴警情的现状及困境
(一)基层公安民警反家暴工作的成效研析
1、民警扎根社区,群众基础优良
基层民警实行辖区责任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管辖区域,并且在相应的辖区内有自己的警务室,民警长期扎根于自己的社区,对所任辖区了解相对全面,信息、情报获知也都很及时。家,暴案件偶发性与长期性兼具,民警接到此类警情,可以有效的针对性处置,在日常的人口管理和社会方面的防控中,将家庭暴力纳入视线。
2、震慑作用较强,相对抑制施暴者
警察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代表,在普通人的眼中,是违法犯罪的克星。一旦警察开始干预家暴事件,多少都会对施暴者产生震慑作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公安有着更强有力的执法权作为依托。《反家暴法》颁布以后,宜川公安于2018年6月21日宣布全面启用《家庭暴力案件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行政执法作用,该文书的启用标志着宜川公安在靠前介入家庭暴力工作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民警面对违法情节轻微,难以处罚的家暴行为也有了一定的震慑手段。
(二)基层公安民警处置家暴警情的现实困境
1.法律法规缺少实际操作性
《反家暴法》虽然在基本法律层面上给基层公安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它始终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法律,公安执法环境复杂,实际情况多变,却并没有一套相应的反家暴执法规范提供给基层民警。家暴警情并不同于普通的纠纷,而是涉及到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这其中经济纠葛复杂,并掺杂亲情、爱情等非客观因素,这都成为了民警正常执法的隐形障碍。相应的受害者、子女、老人的社会救济工作,民警也无法一力承担。通常的现实是,基层执法成本过高,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对此类事件也没有一定监管力度,常出现各个部门相互“踢皮球”的状况,民警单打独斗,反家暴工作自然是纸上谈兵。
2.各部门联动配合工作困难
派出所通常是受害者的第一位求助对象。实施反家庭暴力工作却只有各部门联动配合才能完成。这会涉及到法院、检察院、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还有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甚至还包括银行等机构。基层民警在协调过程中常常遇到此类困难,工作积极性就会遭到打击,进而只能放弃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可行性研究
当前警务活动的趋势正向着信息化科技化迈进。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警务工作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和信息环境,使信息采集、流转、传输,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行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适应了当前警务信息化改革的趋势。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只有通过这种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分类型工作模式,使接处警工作的机制建设面向每个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扶助,面向每个家庭配置有社会化救济,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公安工作的价值所在。
(一)打破“轻罚家庭成员犯罪”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口中的“老赖”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样的,反复产生家暴行为的施暴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这一方面,英国设立的家庭暴力注册薄制度值得借鉴,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采用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的干预方式。根据规定,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的人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监禁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这个“家庭暴力登记册”对潜在的家暴分子和施暴者自身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
(二)突破“只调解不干预”的处警模式
公安接处警大平台在大数据时代已日趋完善。笔者在基层公安调研时发现,家暴类案件在大平台中被归入情感纠纷,家庭矛盾。将家庭暴力简单归为纠纷类案件,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一旦警方以纠纷类案件的思维去处置家庭暴力,处理结束后的现实是,大部分加害者仍与被害者仍然共同生活。但显然,面对长期的家庭矛盾,不具备强制力的第三方介入很难真正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
建立家暴类警情分型机制,就是在公安大数据平台采用反家暴联盟工作模式,分类分片开展不同人群的工作,实现法律咨询,矛盾调解,心理调节,案件处置等功能的链式工作模式,可以有效挖掘各部门的工作潜力。同时,做好阵前延伸,以社区警务室为载体,建立社区诉求点,依靠社区民警,居委会,妇代会以及各区域“大调解中心”的力量,保证投诉有门,无需东奔西走。
二、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的建设构思
(一)警情分型
对于不同的家暴事件,采用不同的视角,就有不同的分型方法。按照家暴的对象区分,可以分为夫妻间的暴力,对未婚同居者的暴力,对老年人的暴力,对子女的暴力等;同时,还有对家暴的成因分型,对施暴者的病理性分型等分型方式。
结合我国基层派出所目前接处警的现状以及警察群体日常工作的復杂性,本文决定研究的分型方法是对家暴的成因进行分型,并依此开展家暴类警情的干预。按照家暴的成因分型,可将家庭暴力划入四个区域,一是情感不和而辱骂厮打,二是内部矛盾积累而暴力发泄,三是心理、人格扭曲而以施暴为乐,四是秉持了错误理念对孩子开展暴力教育。 1.情感不和
情感不和是最为普遍的家暴诱因。处置时需要结合受害者的态度,并针对施暴者的悔过态度和性格精神状况做一个综合的风险评估,风险较小的,可以采用调解、告诫的方法,并缓和家庭关系;风险较大的,再做出其他方面降低风险的保障监督措施。要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录入家暴警情库,由社区居委会共同监督,于妇联处备案,强制施暴者定期到妇联处汇报近况。
2、内部矛盾
家庭矛盾积累而诱发的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在警察调解的基础上,由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回访了解、帮助化解矛盾;程度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之后,向法院备案,相应的受害人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保护令时能及时裁定保护,并相适应地弱化举证责任。并对受害者引入心理辅导服务,构建多元化、多角度的立体维权网络,对受侵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努力抚平他们的心理创伤。
3、心理变态
心理变态类家暴具有“权力控制”的实质和反复发生、循环升级的特点。反家暴专家欧阳艳文建议,应让潜在的家暴受害者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要留意伴侣、未来结婚对象有无家庭暴力的倾向,比如控制欲特别强、边缘型人格障碍、很强的分离焦虑、是否具有暴力家族史等。公安机关需要将此类施暴者登记在系统中,便于后来的配偶即时查阅,对其自身也有告诫作用。联系有关部门对施暴者进行强制的医疗干预,如果此类案件达到三次以上,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同时,将具有一定严重程度家庭暴力的案件纳入公诉案件。
4.暴击教育
面对暴力教育类警情,要提高公安机关的宣传能力。如云南德宏州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犀鸟家园”,运用多媒体互动性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反家暴知识普及和能力提升。
基层民警需要深入每家每户,定期对有此类苗头的家庭进行先期调解,警告,回访,合理运用反家暴法中的告诫制度,以积极处置的态度在执法者和服务这两个角色中灵活转变。要在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方面下功夫,对学校、乡镇或借助媒体进行反家暴宣传,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掌握应对家庭暴力技巧。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反对子女是自己私有财产的陈腐观念。强化强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严惩侵害儿童家暴行为,积极探索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相衔接工作机制。
(二)分型依据
按家暴成因对警情分型处置,在实务上更关心警察在家暴案件的出警中各环节的实际操作。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规范不只是把法定程序象征性地走一遍,而是要解决每一程序遇到的与家暴特殊性相关的问题,即法律法规与实际的结合。民警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专业地对待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问题和家庭暴力案件。
让处警的警察将家暴行为按照不同的成因,纳入不同的家暴干预体系分型处置,从而让警察对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而不是笼统调解了事,这样,使得警察对待工作有了更强的主观能动性,《反家暴法》的内在精神才能真正落实。群众甚至很多警察自身经常秉持着“警察干预治标不治本”的观念和情绪。对此,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处置就很好地体现了警察的职能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配套措施
1、建立家暴警情库,构建家暴分型处置机制平台
派出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将反家暴工作纳入派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就可以牢牢掌握多机构合作的主动权,从而解决多机构合作机制在组织上和动力上的困难。构建家暴警情库,就是要将家暴类警情从警情数据库独立出来。现在的警情大数据平台,家暴类警情都冠之以“感情纠纷”之类,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它的异质性。建立家暴警情库,将不同类型的的家暴警情录入不同的警情分类中,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家暴警情信息将会同步传输其所需要相配合的部门。例如,家庭矛盾积累而诱发的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在警察调解的基础上,由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回访了解、帮助化解矛盾;程度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之后,向法院备案,相应的受害人要提起诉讼离婚或者申请保护令时能及时裁定保护,并相适应地弱化举证责任。并对受害者引入心理辅导服务,构建多元化、多角度的立体维权网络,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心理干预,努力抚平他们的心理创伤。
(二)开展对警察的反家暴工作专业化培训
对警察进行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尤为重要。培训的重点,首先是要明确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加强警察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化解观念误区。在培训中,由专家普及各类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指出法律的不足,并引导受训的警察如何用足现有法律,如何依法专业地对待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问题和家庭暴力案件。指导警察学会分类型分等级地处理家暴案件,根据家暴发生的原因,结合受害者的态度,并针对施暴者的悔过态度和性格精神状况做一个综合的风险评估,风险较小的,可以采用调解、告诫的方法,并缓和家庭关系;风险较大的,再做出其他方面降低风险的保障监督措施。
(一)规范各单位职责范围,形成反家暴联动平台
当前,家暴案件常常止步于派出所調解就不了了之,形成家暴分型处置机制平台后,将妇联及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专业化联动化的反家暴家暴体系之中,使得其各司其职。这样,就便于各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及各社会组织和受害者的交流,及时获取受害者的求助请求,推诿、敷衍受害者请求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查处家暴案情过程中必须真正理清家暴的成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地开展后续工作。从而,警察能够和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担负起反家暴工作的大梁,增强受害者求助的自信。
建立家暴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保护的法律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施暴者,强化矫治和特殊管控,创设施暴者信息登记查询、特殊矫治管控在内的举措,在源头上保护受害者免遭二次侵害。加快推动受害者保护专门机构的创设。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保护职能、资源整合起来,由专门机构统一代表和牵头做好受害者权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蒋月:《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力对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赵颖:《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1期。
【3】韩冰:《美国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7日.第2版。
【4】罗慧兰:《中国一一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
关键词:家暴;警情;分型处置
家庭暴力是一个积弊已久、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是涉及到社会治安、家庭稳定,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的一个综合问题。家暴类警情,是民警介入处理家暴事件,制止侵害行为,惩罚违法犯罪的一种警务活动,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危害性等诸多特点。家暴案件发生时,民警不能简单地按一般案件进行处理,往往需要多机构协同合作、紧密融合才能妥善处置。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相关报警后,做好第一现场的处置和先期干预,才能使得各部门联动工作更好地配合进行。
一、基层公安处置家暴警情的现状及困境
(一)基层公安民警反家暴工作的成效研析
1、民警扎根社区,群众基础优良
基层民警实行辖区责任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管辖区域,并且在相应的辖区内有自己的警务室,民警长期扎根于自己的社区,对所任辖区了解相对全面,信息、情报获知也都很及时。家,暴案件偶发性与长期性兼具,民警接到此类警情,可以有效的针对性处置,在日常的人口管理和社会方面的防控中,将家庭暴力纳入视线。
2、震慑作用较强,相对抑制施暴者
警察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代表,在普通人的眼中,是违法犯罪的克星。一旦警察开始干预家暴事件,多少都会对施暴者产生震慑作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公安有着更强有力的执法权作为依托。《反家暴法》颁布以后,宜川公安于2018年6月21日宣布全面启用《家庭暴力案件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行政执法作用,该文书的启用标志着宜川公安在靠前介入家庭暴力工作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民警面对违法情节轻微,难以处罚的家暴行为也有了一定的震慑手段。
(二)基层公安民警处置家暴警情的现实困境
1.法律法规缺少实际操作性
《反家暴法》虽然在基本法律层面上给基层公安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它始终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法律,公安执法环境复杂,实际情况多变,却并没有一套相应的反家暴执法规范提供给基层民警。家暴警情并不同于普通的纠纷,而是涉及到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这其中经济纠葛复杂,并掺杂亲情、爱情等非客观因素,这都成为了民警正常执法的隐形障碍。相应的受害者、子女、老人的社会救济工作,民警也无法一力承担。通常的现实是,基层执法成本过高,没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对此类事件也没有一定监管力度,常出现各个部门相互“踢皮球”的状况,民警单打独斗,反家暴工作自然是纸上谈兵。
2.各部门联动配合工作困难
派出所通常是受害者的第一位求助对象。实施反家庭暴力工作却只有各部门联动配合才能完成。这会涉及到法院、检察院、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还有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甚至还包括银行等机构。基层民警在协调过程中常常遇到此类困难,工作积极性就会遭到打击,进而只能放弃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可行性研究
当前警务活动的趋势正向着信息化科技化迈进。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警务工作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和信息环境,使信息采集、流转、传输,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行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适应了当前警务信息化改革的趋势。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只有通过这种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分类型工作模式,使接处警工作的机制建设面向每个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扶助,面向每个家庭配置有社会化救济,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公安工作的价值所在。
(一)打破“轻罚家庭成员犯罪”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口中的“老赖”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样的,反复产生家暴行为的施暴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这一方面,英国设立的家庭暴力注册薄制度值得借鉴,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采用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的干预方式。根据规定,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的人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监禁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这个“家庭暴力登记册”对潜在的家暴分子和施暴者自身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
(二)突破“只调解不干预”的处警模式
公安接处警大平台在大数据时代已日趋完善。笔者在基层公安调研时发现,家暴类案件在大平台中被归入情感纠纷,家庭矛盾。将家庭暴力简单归为纠纷类案件,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一旦警方以纠纷类案件的思维去处置家庭暴力,处理结束后的现实是,大部分加害者仍与被害者仍然共同生活。但显然,面对长期的家庭矛盾,不具备强制力的第三方介入很难真正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
建立家暴类警情分型机制,就是在公安大数据平台采用反家暴联盟工作模式,分类分片开展不同人群的工作,实现法律咨询,矛盾调解,心理调节,案件处置等功能的链式工作模式,可以有效挖掘各部门的工作潜力。同时,做好阵前延伸,以社区警务室为载体,建立社区诉求点,依靠社区民警,居委会,妇代会以及各区域“大调解中心”的力量,保证投诉有门,无需东奔西走。
二、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的建设构思
(一)警情分型
对于不同的家暴事件,采用不同的视角,就有不同的分型方法。按照家暴的对象区分,可以分为夫妻间的暴力,对未婚同居者的暴力,对老年人的暴力,对子女的暴力等;同时,还有对家暴的成因分型,对施暴者的病理性分型等分型方式。
结合我国基层派出所目前接处警的现状以及警察群体日常工作的復杂性,本文决定研究的分型方法是对家暴的成因进行分型,并依此开展家暴类警情的干预。按照家暴的成因分型,可将家庭暴力划入四个区域,一是情感不和而辱骂厮打,二是内部矛盾积累而暴力发泄,三是心理、人格扭曲而以施暴为乐,四是秉持了错误理念对孩子开展暴力教育。 1.情感不和
情感不和是最为普遍的家暴诱因。处置时需要结合受害者的态度,并针对施暴者的悔过态度和性格精神状况做一个综合的风险评估,风险较小的,可以采用调解、告诫的方法,并缓和家庭关系;风险较大的,再做出其他方面降低风险的保障监督措施。要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录入家暴警情库,由社区居委会共同监督,于妇联处备案,强制施暴者定期到妇联处汇报近况。
2、内部矛盾
家庭矛盾积累而诱发的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在警察调解的基础上,由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回访了解、帮助化解矛盾;程度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之后,向法院备案,相应的受害人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保护令时能及时裁定保护,并相适应地弱化举证责任。并对受害者引入心理辅导服务,构建多元化、多角度的立体维权网络,对受侵害者进行心理干预,努力抚平他们的心理创伤。
3、心理变态
心理变态类家暴具有“权力控制”的实质和反复发生、循环升级的特点。反家暴专家欧阳艳文建议,应让潜在的家暴受害者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要留意伴侣、未来结婚对象有无家庭暴力的倾向,比如控制欲特别强、边缘型人格障碍、很强的分离焦虑、是否具有暴力家族史等。公安机关需要将此类施暴者登记在系统中,便于后来的配偶即时查阅,对其自身也有告诫作用。联系有关部门对施暴者进行强制的医疗干预,如果此类案件达到三次以上,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同时,将具有一定严重程度家庭暴力的案件纳入公诉案件。
4.暴击教育
面对暴力教育类警情,要提高公安机关的宣传能力。如云南德宏州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犀鸟家园”,运用多媒体互动性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反家暴知识普及和能力提升。
基层民警需要深入每家每户,定期对有此类苗头的家庭进行先期调解,警告,回访,合理运用反家暴法中的告诫制度,以积极处置的态度在执法者和服务这两个角色中灵活转变。要在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方面下功夫,对学校、乡镇或借助媒体进行反家暴宣传,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掌握应对家庭暴力技巧。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反对子女是自己私有财产的陈腐观念。强化强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严惩侵害儿童家暴行为,积极探索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相衔接工作机制。
(二)分型依据
按家暴成因对警情分型处置,在实务上更关心警察在家暴案件的出警中各环节的实际操作。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规范不只是把法定程序象征性地走一遍,而是要解决每一程序遇到的与家暴特殊性相关的问题,即法律法规与实际的结合。民警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专业地对待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问题和家庭暴力案件。
让处警的警察将家暴行为按照不同的成因,纳入不同的家暴干预体系分型处置,从而让警察对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而不是笼统调解了事,这样,使得警察对待工作有了更强的主观能动性,《反家暴法》的内在精神才能真正落实。群众甚至很多警察自身经常秉持着“警察干预治标不治本”的观念和情绪。对此,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处置就很好地体现了警察的职能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配套措施
1、建立家暴警情库,构建家暴分型处置机制平台
派出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将反家暴工作纳入派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就可以牢牢掌握多机构合作的主动权,从而解决多机构合作机制在组织上和动力上的困难。构建家暴警情库,就是要将家暴类警情从警情数据库独立出来。现在的警情大数据平台,家暴类警情都冠之以“感情纠纷”之类,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它的异质性。建立家暴警情库,将不同类型的的家暴警情录入不同的警情分类中,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家暴警情信息将会同步传输其所需要相配合的部门。例如,家庭矛盾积累而诱发的程度较轻的家庭暴力,在警察调解的基础上,由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回访了解、帮助化解矛盾;程度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之后,向法院备案,相应的受害人要提起诉讼离婚或者申请保护令时能及时裁定保护,并相适应地弱化举证责任。并对受害者引入心理辅导服务,构建多元化、多角度的立体维权网络,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心理干预,努力抚平他们的心理创伤。
(二)开展对警察的反家暴工作专业化培训
对警察进行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尤为重要。培训的重点,首先是要明确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加强警察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化解观念误区。在培训中,由专家普及各类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指出法律的不足,并引导受训的警察如何用足现有法律,如何依法专业地对待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问题和家庭暴力案件。指导警察学会分类型分等级地处理家暴案件,根据家暴发生的原因,结合受害者的态度,并针对施暴者的悔过态度和性格精神状况做一个综合的风险评估,风险较小的,可以采用调解、告诫的方法,并缓和家庭关系;风险较大的,再做出其他方面降低风险的保障监督措施。
(一)规范各单位职责范围,形成反家暴联动平台
当前,家暴案件常常止步于派出所調解就不了了之,形成家暴分型处置机制平台后,将妇联及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专业化联动化的反家暴家暴体系之中,使得其各司其职。这样,就便于各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及各社会组织和受害者的交流,及时获取受害者的求助请求,推诿、敷衍受害者请求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查处家暴案情过程中必须真正理清家暴的成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地开展后续工作。从而,警察能够和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担负起反家暴工作的大梁,增强受害者求助的自信。
建立家暴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保护的法律和相关部门职责,对施暴者,强化矫治和特殊管控,创设施暴者信息登记查询、特殊矫治管控在内的举措,在源头上保护受害者免遭二次侵害。加快推动受害者保护专门机构的创设。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保护职能、资源整合起来,由专门机构统一代表和牵头做好受害者权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蒋月:《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反暴力对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赵颖:《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1期。
【3】韩冰:《美国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7日.第2版。
【4】罗慧兰:《中国一一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