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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在分则部分用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许多新罪种都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特别是新《刑法》还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将构成渎职责。这些新规定使许多工商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和畏难情绪,认为只要是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都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工商执法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对市场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