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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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必须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来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本思想。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规范政府用税行为、完善宪政建设等方面来看,都有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而构建该制度,应当从主体、诉讼范围、前置程序和配套制度能方面进行构建。
  关键词 纳税人 纳税人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现在,财产权和人身权是人的两项基本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随着收入的增加,税收的增加,人们也开始重视自己的纳税人权利。税收实质上是公民与国家的一种交易行为,甚至是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公民之所以可以忍受这种“侵犯”,实际上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 “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这是一种类似于信托的行为,纳税人将自己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给国家保管,并且以税收的形式缴纳给国家作为财政资金,所以,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权者,是财政资金的真正拥有者,拥有最终决定如何征税及使用税款的权利。
  一、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迫切性。
  我国在税款的使用方面不透明,极大地浪费了纳税人的税款,这不仅是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也对国家财政资金的稳定造成了威胁。而且纳税人的社会福利却缺乏资金支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种纳税人的诉讼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实质上也是在为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有序提供保护。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会促使政府用税的公开化,有效抑制税款滥用,也保障着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不被剥夺。
  (二) 政府用税行为需要规范。
  政府是不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所以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也就是说政府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用税行为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不断越位,从我国不断增长的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数量可见一斑;政府财政支出过程的约束力很低,中央财政权力没有强大的法制约束力,政府投资行为不规范,权力者“自肥”现象严重;我国不断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进行援助以及对一些非洲国家债务的免除,理论上来说,这些债务和援助款的所有权人应该是纳税人,应当获得纳税人的同意。因此,我国权利本位的思想还处在起步阶段,纳税人意识薄弱,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政府用税行为的不规范。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然公民财产权受宪法保护,那么国家征税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必须接受纳税人对征税进行合法性的追问,征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经纳税人同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应该进行合法性审查。实际上这是私权对公权的一种制衡,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私权,防止其受到公权的侵害,保护纳税人私有财产权,是具有宪法上的意义的,是完善宪政建设的必要途径之一。
  二、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主体。
  纳税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单纯的私人的诉讼,不完全是为了私利,更多的是为了一种公共的利益上的诉讼,是一种公益的诉讼。提起纳税人诉讼的必须是与违法的用税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纳税人,而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而这里的“纳税人”的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和负税人,只要拥有该身份,就能认定“假如公共资金被违法支出,就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征收以相应部分的税金,或者该公共资金可以用于纳税人福利等方面而未能实现,这样,纳税人可与该行政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纳税人诉讼的范围。
  笔者在本文中将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政府违法或者不合理使用税款的案件。政府违法使用税款在此不多赘述了,至于使用税款的合理性问题,这里牵涉到一个合理性审查的问题。不同的法官对问题的理解也有偏差,于是在裁量合理与否的问题上也会有偏差,传统认为不应该考虑用税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在此剔除除了用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话,显然与纳税人诉讼的出发点是相悖的。我国深受封建主义的迫害,公民的自我意识觉醒不够,纳税人意识薄弱,如果不将合理性纳入到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来的话,公民很难鼓起勇气正面应对不合理的用税行为.只有将合理性审查纳入进来,给予纳税人足够的权利空间,才能更好地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三)诉讼程序中的前置程序和保证金。
  从前置程序来说,为了更好更有效地进行司法工作和纳税人诉讼,必须确定具体的审查部门,防止审查权过大,造成相互推诿,效率低下。另外一个方面,可以规定起诉期限为审查结果出来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这样一来,具体的审查部门和具体的起诉时效都是有利于纳税人诉讼的效率化。为了防止滥诉,为了诉讼效率化,必须建立保证金制度,原告在法院立案前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约束。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不论原告是否胜诉, 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四)完善配套的制度。
  首先是奖励金制度,为了鼓励更多的纳税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借鉴美国《反欺骗政府法》中所规定的原告胜诉后可以从法院对被告所处罚金中分得15 %~20 %的做法。其次是保障纳税人财政知情权,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收支信息公开的立法位阶,让纳税人的财政知情权不受到侵害。最后是保障纳税人的自由表达权,自由表达权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新闻媒体做为媒介的,在当今社会,法官已经不可能避开公众目光而进行判案,现在社会舆论已经慢慢开始影响到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影响到法官的裁量,所以,保障纳税人的自由表达权,保障新闻自由,是保证纳税人诉讼制度正义、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不管是从纳税人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还是从该制度的构建问题上来看,纳税人诉讼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必须加强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的进步,纳税人也应该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和纳税人意识,提高国家主人翁意识。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注释: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商务印书馆 ,1985,269.
  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上) .商务印书馆 ,213.
  北野弘久. 陈刚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32.
  张献勇.浅谈设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当代法学,200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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