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dw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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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必须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和刑事政策的作用。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提高刑释人员素质。社会管理创新应法治化,努力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帮助刑释人员悔过自新。
  [关键词] 预防 刑释人员 重新犯罪
  一、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面临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预防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产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利益格局出现深刻的调整,有些群体和个人在利益调整中受益不多,有的群体或个人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阶层和群体出现分化和重新定位,社会贫富差距呈现扩大趋势。面对贫富差距,不少人产生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烈,要改变自身状况的冲动也越强烈。由于文化素质、法制意识、社会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差异,相对剥夺会引发复杂的社会效应。同时,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体系和社会运行制度处于“破旧立新,新旧交替”的阶段,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状态。那些“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现象,刺激着人们为发财致富铤而走险。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认为:“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的相对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比在贫困国家的真正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许多人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其他城市居民而感到被剥夺。城市向它的居民展示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并使他们的金钱欲大大增加。因此,社会日益城市化的不幸后果之一就是财产犯罪的增加,因为人们企图用非法的手段使他们所感受的剥夺得到补偿。”由于社会犯罪增多,我国监狱系统在押犯从1979年的62万人,增至目前160多万人。据统计,我国监管场所平均每年刑释解教人员为73万多人,其中监狱平均每年释放34万人、劳教所解教14万多人,在看守所执行期满释放25万多人。[1]
  刑释人员总数的增多和重新犯罪率上升,必然对社会稳定构成很大的危害。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治安不好,社会秩序不稳定,人民群众就不能安居乐业,必然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刑释人员中重新犯罪的虽然只占少数,但由于他们往往具有强烈的补偿心理和反社会情绪,犯罪经验较丰富,有一定的反侦查、抗审讯能力,因而犯罪能量和犯罪危害性较大。如1997年震惊上海的“敲头案”,便系安徽籍刑释人员魏广秀流窜作案,导致宝山、闸北等地人心惶惶,许多妇女夜里不敢独自外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对一切犯罪分子依法实施刑罚。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严峻态势,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但是,仅靠打击和惩罚犯罪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使人们明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犯法必罚的道理,警戒、威慑潜在犯罪人,补偿和安抚被害人,满足被害人及其亲友申张正义的复仇要求,消除人们私力报复的意念,以预防和减少犯罪。所谓特殊预防指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剥夺或限制其再犯罪能力,在惩罚的前提下,教育改造罪犯,使其体验到法律的威慑和惩罚作用,从而改邪归正,不愿或不敢再犯罪。刑罚的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环节。从根本上来说,刑罚执行的目的、内容、方式等,都必须与刑罚的目的适应。
  根据社会学理论,对触犯法律的越轨者依法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的监管改造措施,实质上就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再社会化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反社会行为,使其接受和确立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刑释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当前大多数罪犯文化技能素质不高,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在服刑改造中还需要进行再社会化,重新学习社会规范,掌握知识和技能,以弥补原来社会化不足的缺陷。但罪犯被判处监禁刑,长期隔离于社会,势必使罪犯社会化速度滞后于社会正常成员,素质会低于同龄的社会正常成员,从而使其刑释后回归社会出现种种适应困难。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释人员就业主要是自找出路谋生,素质相对较低的必然在就业竞争上处于劣势,就业难的窘境,不仅增大了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难度,而且使刑释人员产生被社会排斥、淘汰的感觉,从而“破罐子破摔”,导致重新犯罪,陷入监狱——社会——监狱的恶性循环。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最终都应体现和落实在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刑释人员)的发展和完善上。只有不断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以应有的关怀,社会自身才能不断发展进步,趋于和谐。努力追求并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不同人群(包括刑释人员)的和谐,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了解当前罪犯的构成和特点,有助于我们从深层次上充分理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为此,笔者将2004年12月与2011年6月上海市監狱局在押犯情况统计作了对比分析,感到有以下情况值得重视:一是外省籍罪犯增多,由1994年占33.3%上升到2011年的63.3%;二是捕前职业为农民的增多,由34.2%上升到41.2%,而工人由25.4%下降为3.2%。三是无业的增多,由27%上升到36.9%;四是中老年人增多,年龄在36岁至50岁的由20.6%上升到30%;51至60岁的由2.7%上升到9.9%。上述罪犯构成的一个突出变化,便是罪犯中捕前职业为农民或无业的合计达78.1%。就社会地位来分,农民和无业人员一般都属于相对弱势群体。所谓弱势群体,一般是指那些在社会利益调整和资源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应重视的是,弱势群体的长期化、固定化,会导致弱势群体在社会认知、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并逐步形成一种“弱势文化”。这种“弱势文化”经过传播后,对其后代和周围人群产生影响,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被不断地复制下去。这是西方发达国家贫民窟的犯罪率普遍较高的原因之一,也是发达国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普遍居高不下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难题,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既包括公共服务管理、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化解和公共安全管理等传统问题,也包括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管理的衔接、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融合以及特殊人群的管控帮扶等一系列新问题,基本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犯罪包括重新犯罪的构成、特点、原因等亦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如何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挑战,帮助罪犯刑释后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这是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重新犯罪”这一概念,经常出现于公检法和司法部所制发的文件中,各部门对其却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如公安机关把历史上受过刑罚、因犯罪又被抓获的称为重新犯罪;法院把历史上受过刑罚、又被判刑的称为重新犯罪。这使重犯的概念较混乱,各部门由此得出的重犯率也相差较远。我国监狱系统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和统计标准,来源于中央政法委员会1985年1月8日批准司法部《关于调查刑满释放、解教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该文件以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即:原犯普通刑事罪的,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判处刑罚的为重新犯罪;原犯反革命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或者三年以内再犯其他普通刑事罪而被判处刑罚的都是重新犯罪。1997年,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由“三年”改为“五年”。关于重新犯罪的统计标准也随之改变。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新犯罪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后又犯新罪。狭义的重新犯罪则是指已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又犯新罪。重新犯罪率则是指已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一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概率。如果将“一定期限”设为1年、2年、3年和5年,那么相应地便分别为1年内、2年内、3年内和5年内重新犯罪率。该期限一般由各国官方机构和学者根据研究周期和研究需要确定,然后在分析重犯率时加以说明。如美国、日本曾规定为3年,瑞士规定为5年,加拿大规定为18个月,有的国家甚至无期限规定。[1]
  准确、完整地掌握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概况,是深入研究重新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部曾从1986年起连续五年,组织各省市区(除西藏、广西外)对1982年至1986年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三年内表现进行调查,五年间共调查成年刑释人员13.7万余人,其三年内重新犯罪率最高年度是1982年刑释人员为10.6%。(这与1983年“严打”有一定关系);最低年度是1986年刑释人员为3.9%。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5.1%。上海在上述调查中采取全员普查的方式,调查刑释人员15893人,其三年内重新犯罪率同样是1982年释放的最高,达18.1%,1986年释放的最低,为4.1%,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8.5%。此后,上海市监狱局每年与市公安局联合对本市籍刑释人员进行调查。还通过本市法院系统等调查了本市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情况,从而掌握了20年来上海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基本数据。由于近几年来刑释人员未报户口、人户分离、去向不明等增多。(如此类人在1994年2796人中占4.9%,而在1998年2847人和1999年2635人中分别上升到10.4%和10.8%。2008年利用本市区(县)安帮部门、街镇(乡)司法所工作网络,调查2004年刑释人员2532人,查无下落、去向不明的有141人。2011年调查2007年刑释人员2685人,查无下落、去向不明的仍有79人。),因此,社会调查的重新犯罪率可能有所低估。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犯罪的组成部分,与社会一般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发展趋势上呈现大体同步的态势。这是因为,重新犯罪成员来源于社会一般犯罪成员,受到社会一般犯罪成员的结构、特点等变化的直接影响,在犯罪原因上也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诱发社会一般犯罪的各种不良因素,同样也会对重新犯罪产生诱发作用。
  从我国的犯罪状况和发展规律来看,社会犯罪较多的时期或地区,重新犯罪的数量一般也较多;社会犯罪较少的时期或地区,重新犯罪的数量一般也较少。如我国司法部调查表明,刑释人员重犯率在1983年“严打”后逐年下降,1986年后开始回升,这一时期的社会犯罪也呈先降后升的发展趋势。上海市社会发案率1982年高达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七,1986年降至万分之七点九。上海市1982年刑释人员重犯率高达18.1%,1986年刑释人员重犯率降为4 .1%(为历年最低)。据上海市监狱局综治办2011年调查统计,上海市监狱局2007年上海籍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为7.67%。由此可见,自1987年以来,上海市刑释人员重犯率呈现总体稳定、略有上下波动的态势。
  对在押犯中曾被判刑者的比例及其绝对数的统计,是我们弥补上述社会调查疏漏,检测重新犯罪状况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全国监狱在押犯总数已从1979年62万人增至1996年底14l万人、2006年底156万人和2011年底160多万人。全国在押犯中曾被判刑者的比重由1984年的6.3%上升至1996年的11.1%和2006年的14.8%.绝对数从7万多人增至15万多人和23万多人。据上海市监狱局统计,上海市监狱局2003年在押服刑人员中曾被判刑者占18.5%。截至2011年底,上海市监狱系统在押犯中,曾被判过刑者占22%。对上述在押犯的统计,不受其重新犯罪是否在刑释后三年内或五年内以及原在何处(如在看守所)服刑等的限制,因而明显高于前述社会调查的重新犯罪率。这两者实际上可以作为检测重新犯罪态势的指标。
  通过以上多项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增长趋势。在押犯增多则刑释人员基数必然日增。因此,研究重新犯罪的发展趋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加强监管改造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据司法部《关于组织重新犯罪问题调查研究的方案》要求,上海市监狱局于2004年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对2003年12月31日在监狱服刑的两次以上犯罪服刑人员的调查。此外,根据市安帮办《关于开展上海市刑释解教人员生存和思想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上海市监狱局对全局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入监的、有一次以上前科的2255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围绕其上一次刑释回归社会后,户口申报、住房、就业、生活来源、婚姻、家庭和社区支持等生存状况和心理思想动态等状况,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其中有效卷2240份。2012年3月至5月,上海市监狱局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本市257名2011年度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将统计数据和调研情况综合汇总,并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重新犯罪状况略作比较研究,我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呈现总体稳定、略有回升的态势。重新犯罪的增减变化,从根本上取决于诱发犯罪因素与预防、控制犯罪因素这两方面态势的强弱消长。基于杜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犯罪总体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呈现总量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
  犯罪学研究表明,不详的信号在于累犯、惯犯的持续增长趋势。当累犯、惯犯的比重达到足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犯罪的数量和危险程度的时候,当罪犯、惯犯的年龄结构达到成年人为主的时候,就将预示着重新犯罪现象固定化的趋势,而社会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痼疾,社会治安已处于恶性循环状态。这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在西方工业化大国常见的现象。[1]应当承认,重新犯罪与犯罪一样,作为社会现象,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发展规律。许多国家都呈现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发展趋势。我国司法部组织的全国性调查也表明,重新犯罪率呈地区差别,即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农村和乡镇。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呈现总量逐渐上升的发展趋势,而且在重新犯罪主体、重新犯罪类型、重新犯罪形态等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一部分重新犯罪人员中出现了恶性循环的趋势,这可以从重新犯罪人员的特征中显示出来:
  1.中年人明显增多。据对上海市监狱局重新犯罪人员4107人统计,其年龄在25岁(含)以下的474人,占11.5%;25-34岁的1534人,占37.4%;35-54岁的1982人,占48.3%;55岁以上的117人,占2.8%。据司法部的全国性调查,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1379人中,25岁以下的占38.3%,26至35岁的占51.2%,36至45岁的占9.5%,46岁以上的占1%。由上可见,当前重新犯罪者中,35岁以上的中年人已占半数以上,比20世纪80年代多4倍。其中,屡教不改的“几进宫” 明显增多。目前看来,传统的教育改造对“几进宫”的成年人作用很小,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成年人性格已经定形,社会化过程已经基本完全,因而对他们不可能像青少年那样,通过正确行为方式的引导和社会化措施的强化,就能使他们彻底改变;第二,成年人犯罪之前并不是对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清,多数是由事业的失败、竞争的压力、失业、家庭解体等造成的,所以,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仅有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辅助以其他措施,必须从解决使他们犯罪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入手。
  2.文化程度低的占大多数。在4107人中,文盲半文盲占4.5%,小学未毕业占7.6%,小学毕业占16.5%,初中未毕业占9.9%,初中毕业占48.4%,高中或中专占16.6%,大专占1.3%,本科占0.3%。据上海市监狱局2003年底统计,全局在押犯中,捕前文化程度为文盲半文盲占2.9%,小学占24.9%,初中占51.4%,高中或中专占15.6%,大专以上占5.1%。两者相比,重新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其他押犯,尤其是大专以上的仅为其他押犯的三分之一。这表明押犯文化程度高低与其刑释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尤其是择业竞争力)强弱、重新犯罪可能性呈正相关联系。文化程度越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的难度越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大。
  3.无业的占多数,但重新犯罪原因多样化。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中无业的占72%。在问卷调查时,652人认为本次重新犯罪原因是“没工作,为了基本生活需要”,占29.1%;选择“为了吃喝玩乐等享受需要”占22.3%;选择“受江湖义气影响”占21%;选择“为了吸毒”占13%。其余还有为了“筹集子女学费、亲属医疗费”、“还赌债”、“玩弄女性”;受别人胁迫、利用,报复他人等原因。据统计,服刑前经济来源靠父母资助的743人,占33.2%;靠自己工作收入的675人,占30.1%;靠犯罪所得326人,占14.6%。以下依次是靠朋友、靠配偶收入和其他亲属及子女等资助的,分别占12.6%、9.3%和6.9%。除1521人无收入外,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188人,占8.4%;1000-2000元180人,占8%;2000-3000元123人,占5.5%;1000元以下120人,占5.4%;3000-5000元108人,占4.8%。
  在对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问卷调查时,由于当前刑释人员社会就业难矛盾突出,有946人担心刑释后找不到工作,占42.2%;担心自己无技能、收入太低,难以结婚,占28.5%;担心受社会歧视、遭家庭遗弃,占25.1%;担心对社会看不懂、不适应社会,占19.4%。有67人表示,生存问题解决不了,肯定会重新犯罪,占3%。
  4.未婚的多。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中婚姻状况为未婚的占61.1%,已婚占29.2%,离婚占18%,未婚同居占7%。由于自身素质较差,年龄略大,经济积累较少等多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的婚姻问题已成为“老大难”。调研表明,单身刑释人员一般更缺乏家庭约束和责任感,更容易重新犯罪。
  5.重新犯罪者中毒品犯罪明显增多。在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主要罪名统计中,盗窃虽高居首位(占27.5%),但与过去相比,呈减少之状(如1989年、1990年度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者中,犯盗窃罪的分别占71.7%和77.4%。)毒品犯罪已上升至第2位(占21.5%),其次,诈骗占18.1%;抢劫占13.5%;以后依次为伤害、聚众斗殴、强奸和杀人等犯罪类型。女性重新犯罪案由最多是诈骗,占36%;其次是毒品犯罪,占34.7%。未成年犯重新犯罪案由最多是抢劫,高达66.7%;其次是盗窃,占25%。另据上海市监狱局对2000年度刑释人员调查,原罪名为涉毒犯罪的占5.5%,但在重新犯罪者中,涉毒犯罪上升为17%。由于毒品犯罪的暴利性和隐秘性以及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刑釋人员涉足毒品犯罪的将增多。   6.职业罪犯增多。有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中,有1次前科的占64.5%、2次前科占21.3%、3次前科占9.2%;4次及以上的占5.1%。共同犯罪的占50%。所谓职业罪犯指以非法获取钱财为主要目的,在较长时间内,以犯罪手段满足其生活和挥霍需要或发财欲望的犯罪者。职业罪犯的基本特征:一是有较长期的劣迹史和在不良交往基础上形成的生活方式;二是多为无业游民或时做时辍;三是犯罪形成专业化。与毒品犯罪一样,职业罪犯增多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首先,面对贫富差距的扩大和高消费生活方式的诱惑,有些相对剥夺感强烈、但又无力合法致富的人便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其次,社会环境的宽松和人的自由度扩大,加上就业形势严峻,构成无业游民存在的客观基础。再次,社会价值观念的嬗变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减弱,使一些人“笑贫不笑娼”,为发财而不择手段。不少职业罪犯缺乏罪责感,不以屡教不改为耻,反以“山上下来的几进宫”为荣。因此,从贩毒和职业罪犯增多等犯罪构成的新变化来看,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出现上升和恶性增大的发展趋势。一部分刑释人员会陷入重新犯罪恶性循环的泥潭。
  7.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有所延后。据司法部20世纪80年代组织的全国性调查表明,刑释后第一年内重犯的占48%,第二年重犯的占32.2%,第三年内重犯的占19.8%。因此,当时把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两年内称为重新犯罪的“高发期”,并作为综合治理的重点时期。但近几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有延后趋势。如1995年至1997年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两年内重犯的仅占40%左右,第三年至第五年内重犯的占60%,尤其第三年内重犯的较多。上海市监狱局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入监的、有一次以上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刑释后两年内重犯率最高,占39.1%。但是,刑释后5年及以上重新犯罪的也有720人,占32.1%,几近三分之一。重新犯罪的“高发期”,实质上也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期。该时期是刑释人员在就业、恋爱、婚姻等方面需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亦是其遇到矛盾最多、思想最不稳定、容易反复的时期。重新犯罪“高发期”延后,表明社会转型后刑释人员适应社会的难度有所增大,其适应期相对延长。这也提醒我们,应充分认识综合治理重新犯罪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严峻挑战
  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当时,政府能够通过户籍制、人事档案制、粮油关系等多种措施直接、全面地掌握刑释人员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依靠各级组织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刑释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行政系统,显示出较高的工作效率和较强的力量。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运行的自主性,意味着政府行政系统在刑释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上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变化,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手段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相对减弱。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
  1.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转型后,多种所有制及其分配方式的迅速发展,首先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关系。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并且出现愈来愈大的分化和差异。在一切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最根本的,它影响和制约着其他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形态。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不同的社会角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公益事业,尚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随着物质利益观念和功利意识的增强,一些人认为综合治理与其无关,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譬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吸纳刑释人员可能会增加其麻烦或负担,影响其效益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使企业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难免减退。由于社会对刑释人员普遍持戒备心理,有的企业怕影响稳定,只要是刑释人员一概拒绝,宁可不享受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有的企业在政府动员下,宁可支付一定的费用,也不肯让刑释人员上岗劳动。刑释人员就业机会少,就业稳定性差,就很难融入社会。
  2.资源配置市场化。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随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的发展,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传统体制下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政府直接掌握的社会资源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开始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从而对传统的综合治理模式形成冲击。如目前,刑释人员主要是通过亲友介绍、市场竞争、自谋出路和推荐就业等途径解决就业。就业市场化,意味着过去的“安置”概念已名存实亡。在上海经济相对落后的远郊,如崇明等地区,存在企业少、就业岗位稀缺等困难,推荐刑释人员就业缺乏途徑。由政府主导的保洁、保绿、保安、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一般优先安排的是生活困难、就业诉求强烈、相对肯吃苦的人员,且数量有限,新的公益性岗位开发难度较大,可以容纳刑释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非常有限。总体而言,刑释人员就业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就业难矛盾突出。因此,政府行政系统在刑释人员就业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逐步解决刑释人员就业难矛盾,直接影响着综合治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3.刑释人员趋于分化。2012年3月,上海市监狱局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本市257名2011年度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据统计,他们本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家庭经济情况优越占2.48%; 良好占19.01%; 过得去占30.58%; 困难占25.62%;非常困难占22.31% 。在回答问卷调查关于“ 你在家庭经济收入中的作用”时选择:家庭经济收入的台柱子占11.38%; 有我,家庭经济收入可以明显改善占12.60%;有我无我无所谓占25.20%;自己养活自己占38.21%;家人提供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占12.60%。调查显示,刑释人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不少人年龄偏大、缺乏技能或技术特长,加之长期与社会隔离,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多处于劣势。不少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面对社会的巨大变化,往往产生不适应心理,有些甚至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同时,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就业观念不正确,好逸恶劳、好高骛远、眼高手低、期望值与能力反差大,无论是自身寻找,还是通过政府推荐,一般都想找一份赚钱多而且轻松的工作。而企业选择标准高、要求严,即使有就业岗位,也因为刑释人员条件差而无法获得。有部分刑释人员恶习难改。譬如,吸毒人员往往恶习难改,加上体质差,行为懒散,不受企业欢迎;有的刑释人员有盗窃前科,特别是有小偷小摸恶习的,企业知道后一般都不愿接受,有的即使接受,一旦刑释人员发生小偷小摸行为,企业将会立即将其辞退;有诈骗前科者,容易出现欺诈行为,更不为企业信任。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阶层的分化趋于明显,由于职业、地域、家庭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刑释人员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群体和类型。譬如,一部分刑释人员及其家属主体意识和名誉观念较强,不愿让别人知道其曾经被判过刑,因而对社区干部、社工、帮教人员持回避、不满等态度,甚至以人户分离等方式来回避管理。一些家庭条件较为优越者,有的不急于就业或对就业持无所谓态度,有的以房租维持生活,即使无所事事,也不愿上班吃苦受累。也有些刑释人员由于失业、家庭困难等原因,迫切希望社区或有关方面能予以特殊照顾。有些刑释人员家庭缺损,无人关心或家人对其失去信心和希望,平时对其听之任之、顺其自然。如何针对各类刑释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探索分类服务、管理的新模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4.综合治理工作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综合治理涉及社会各个方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亟需进行改革与创新。随着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行政手段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相对趋弱,我们必须通过法治化来明确政府和社会各个利益主体以及刑释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许多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前就制定了《出狱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法制建设滞后,我国综合治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各级领导人的重视程度。此外,由于传统体制下政府包揽了社会管理的职责,客观上抑制了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社会公众习惯于依赖政府或警察来管理治安,群众的社区意识和自我组织、自我治理的能力不强。有些地区或部门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同志在工作理念上还视刑释人员为管制对象,在方式方法上存在着简单化、图形式等问题,影响了综合治理的成效。据上海市监狱局2008年对全局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入监的、有一次以上前科的2240名在押本市籍服刑人员专项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回归后普遍对社会感到困惑,其中受社会歧视、遭家庭遗弃的478人,占21.4%;对社会看不懂、不适应社会的314人,占14%;不能摆脱服刑前朋友圈子的307人,占13.7%。但是,只有149人得到社工的关心和帮助,占6.7%;1850人从来没有得到社工的关心和帮助,或不知社工是干啥的。
  5.政策不够完善,影响刑释人员就业。目前企业要求应聘人员通过公安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面材料。据调查,一些本来已经上岗工作、表现良好、受到企业欢迎或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就业机会的刑释人员,因为政审而失去了就业机会或不能上岗。由于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这对刑释人员来说,如果提供了曾经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材料,就意味着无法就业或失去本来已获得的岗位;如果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自然会拒绝聘用或辞退。公安机关对有关政审早有规定,仅限于特种行业和从事特种活动,比如入党、入伍、从事安保工作,担任公职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此规定本身是合理、规范的,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要求政审,但大多数企业仍会要求应聘人员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由于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规定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时间限制界线,因此,可能几十年前的一般违法案件都会呈现在证明材料上,严重影响了刑释人员正常就业。显然,政审已成为刑释人员就业的障碍,不利于刑释人员重树生活信心。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预防重新犯罪的探索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社会痼疾,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各地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初步建立健全了“黨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深入推进预防犯罪体系建设,重视社会组织培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刑释人员基本生活,着力化解矛盾,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003年,上海市委领导提出“监所内必访、出监所必接、户口必报、基本情况必知、有困难必帮、重点对象必控”的“六必”工作措施,“六必”工作措施涵盖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方面,为上海市全面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同年,在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等,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的同时,上海市综治委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预防犯罪体系,并在全市各街镇按照社工与刑释解教人员1:150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建立一支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工作者队伍,完善了社会工作机构与网络,提高了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服务水平。多年来,上海市认真按照“六必”工作要求,并不断实践创新,使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工作得到丰富和发展。
  上海市根据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主运作能力。经过十年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得到健康发展,已建立了从事安帮工作的专业性社会工作者机构,19个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市级1个、18个区县均1个),形成了政府专门机关、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村居委)四位一体安置帮教工作格局。目前,全市共有安帮社工200多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67%,拥有社工师(或助理)资格的占68%,拥有心理咨询师(或助理)资格的占33.8%),注册社会帮教志愿者个人12000多名。社团组织依据专业理念、专业技能和专业方法开展专业化帮教服务,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刑释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凸现。
  2010年2月,中办发[2010]5号文件出台后,上海市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学习贯彻,并于9月出台沪委办[2010]24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本市安置帮教工作作出部署,部分区县委还结合实际出台实施办法,保障本区县深入全面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市安帮工作领导小组10个成员单位联合下发配套文件,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文件及全国安帮工作会议精神。市委领导还十分重视解决涉及刑释人员的重点疑难问题。2010年8月,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专门就刑释解教人员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门批示,市安帮办根据市委领导批示,在全市组织开展涉及刑释解教人员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调查,推动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安置帮教工作是系统工程,无论是出台安置帮教政策措施,还是开展刑释人员基本情况滚动排查工作,促进刑释人员就业,处理和化解涉及刑释人员矛盾纠纷和疑难个案,实施重点必控对象管控措施等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才能保证安置帮教工作各种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009年,经上海市安帮办协调和共同调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首次把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就业特殊困难群体之一,对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企业在经济上予以补贴,调动了企业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于2010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安派出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提高了安帮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多年来,上海市还通过加强“过渡性集体户口”(现统一纳入“公共户”)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建设,同时开展“中途之家”建设,对于解决刑释人员落户难、就业难以及“三无”人员居无定所等疑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江西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共创下了六个“全国第一”,即第一个率先研发建设了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第一个建立了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第一个落实了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第一个落实了人员接送、半年生活困难补助和企业过渡安置补助经费;第一个出台了对刑释解教人员全部由村(居)委会干部陪同亲属接送的制度;第一个建立了监所、司法局与企业共建安置帮教基地机制。为从经费上保障人员“无缝对接”,江西自2010年8月开始,实行从监所每接回一名刑释解教人员,按照市内每人300元、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
  五、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思考
  1.社会管理创新应法治化。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应当在法治的规范之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会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其中,必然有一部分重要的机制、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长期稳定和有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来巩固创新成果。社会管理需要法治化,社会管理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为主的运行方式转向法治化建设。纵观发达国家,为预防重新犯罪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規。健全法制,使人们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化的前提。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指出:“要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各省市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规,逐步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并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机制,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规定有关各方面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地位、作用、权利、职责、义务以及执行监督程序等。上海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性立法课题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计划2012年通过上海市安帮工作地方性条例,加快安置帮教工作法治化进程,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2.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和刑事政策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诸多环节,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和政策的作用。其中,如何全面理解、充分发挥刑罚和刑事政策的作用至关重要。有关研究表明,近年来,国际上的刑事政策有向“两极化”发展的趋势,所谓两极就是严格的刑事政策与缓和的刑事政策。即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或高危险的犯罪人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以有效压制犯罪,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采取缓和的刑事政策,尽可能以缓刑等措施替代监禁刑。这一方面可大量减轻刑事司法机关及矫正机构的负荷,使相关资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更能集中资源对付重刑犯及高危害犯。另一方面,可减少短期自由刑之弊。由于社会犯罪增多,我国监狱系统在押犯从1979年的62万人,增至目前160余万人。监狱拥挤的状况加剧了监狱经费紧缺、警力不足等困难,客观上增加了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不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禁刑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刑罚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会使罪犯刑释后容易出现种种适应障碍,甚至使有些刑释人员产生被社会排斥、抛弃的感觉,进而“破罐子破摔”,导致重新犯罪。因此,我们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应改变过于依靠监禁刑的刑罚观念,逐步扩大监外执行的比例,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予以缓刑或假释,实施社区矫正,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推行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完善的刑罚执行体系,充分发挥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互补的刑罚制度作用。
  3.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提高刑释人员素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监狱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监狱系统应建立科学的罪犯分类制度和监狱分级制度。对高、中、低度等不同警戒级别的监狱,应在监狱规模、监管设施、警力配备等方面相应有所区别,不平均使用监狱资源(如警力、财力等)。如实行开放式处遇的低度警戒监狱,可减少高墙电网、电子监控设施等投资以及警力配备,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设施等的投入。把近期将刑满的罪犯集中关押于开放型监狱,边开展出监教育,边开设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把以往各监狱各自为战、时断时续、高成本、低效益的教育培训,提升为集约化,有规模效益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加强出监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同时,实行相对较宽松的管理,如对改造表现较好的近期即将刑满释放犯人适度增加放假次数,这不仅符合行刑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减少监禁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差距,减少罪犯刑释回归社会后的适应困难,从而实现行刑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有关部门应把监狱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和社会再就业工程。可由监狱局与人力资源、劳动等部门联合组成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社会需要制订监狱职业技术教育规划,指导监狱教学、技术培训课程设置以及检查考核等工作。上海现有许多中专、技校等具有充足的教学力量但生源不足,监狱却缺乏师资和资金等。因此,监狱可与职校、技校联合办学,通过政府花钱购买服务为主、犯人自愿缴纳少量成本费(有困难的可减免)为辅等办法,解决教育经费问题,实现教育社会化,提高刑释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择业竞争力。劳动部门可在监狱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等,向企业推荐改造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拓宽刑释人员就业途径,以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如上海市青浦监狱在职业技术教育中,从“干什么,学什么”转变为“回归需要什么,社会需要什么,监狱就引导什么”,尽力提高培训层次,努力为罪犯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创造条件。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青浦监狱坚持罪犯需求、社会需求和监狱引导三者紧密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项目。首先,邀请就业中介部门来监介绍就业形势,进一步弄清社会对就业者的技能需求;其次,在罪犯中进行问卷调查,弄清他们学习的兴趣所在。调查显示,在12类36个备选项目中,罪犯比较感兴趣的有:烹饪面点类23.5%,计算机操作类15%,汽车维修类11.5%,大棚园艺类9.9%,宝玉石琢磨工6.4%;最后,结合监狱技术培训的现状和监管安全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优化了培训结构。譬如,针对汽车维修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罪犯素质结构、培训兴趣的特点,努力建好汽车维修培训基地,由汽车维修行业资深培训机构上海交通学校开展培训,得到罪犯的广泛欢迎。   再次,应突破目前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局限,把外省市服刑和刑释人员纳入有关政策支持范围。如目前,外省市服刑人员已占上海监狱系统押犯总数60%以上,并呈继续增多的趋势。上海市监狱局已积极争取到上海籍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府经费补贴的政策。但是,外地籍罪犯由于身份信息等原因难以落实补贴经费。在保障培训学校基本利益的前提下,监狱积极协调争取减免学费。还有,上海市已对上海户籍临近刑满释放人员做到“狱内必访,出狱必接,户口必报,情况必知,困难必帮,重点人员必控。”据了解,外地籍罪犯刑释后大多数人仍要留在上海。对刑释人员的“六个必”乃至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府经费补贴的政策等,显然不能囿于上海户籍,而应包含常住上海的外省市罪犯和刑释人员。这是需要监狱与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合作,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也是治理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4.努力完善有关政策、法律,帮助刑释人员悔过自新。如前所述,政审已成为部分刑释人员就业的障碍,不利于刑释人员重树生活信心。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新刑事诉讼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谓众望所归。”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陈绮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对各地法院少年司法探索的肯定。但同时,由于相关规定仍较原则,仍然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在涉及升学、就业尤其是公务员、参军事宜中,如果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查询,那么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陈绮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对“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限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封存制度进行了制度构建,程序问题基本未涉及,封存的启动形式、封存决定作出的时间点、与裁判文书送达范围的衔接,外地籍未成年犯以处罚地封存为准,还是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為准,犯罪记录违法泄露后的责任追究等,均需要通过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成员马东表示,前科封存制度的范围,应当包括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的犯罪记录。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也应当予以封存。“前科封存制度牵涉多家部门,为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应当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并对违反前科封存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免除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基础之上,新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少年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与进步。然而,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仅仅依靠犯罪记录封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档案制度、政审制度、考试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只是我国犯罪前科制度改革的开始,犯罪记录封存的惠及人群应当逐步扩大,封存也不可能无期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另一方面,如何将一部分确实不适合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人筛选出去,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课题。[袁定波:“前科封存牵涉多个部门需制度跟进”、《法制日报》2012年4月5日第5版]笔者认为,今后或许可以探索对一部分依法予以缓刑或假释的初犯、偶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试验,探索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刑释人员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参考文献
  1.[美国]路易丝·谢丽.犯罪与现代化 [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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