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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驻监检察工作所面对的是特殊的群众,他们在大墙内生活、学习与劳作,因此,我们驻监检察工作的群众性也就体现在全心全意为这些特殊的群众——狱警和服刑人员服务,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驻监检察;群众工作;服刑人员;监督与配合
驻监检察工作的群众性,具体就着眼于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切实做好这些特殊群众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
一、增强“四个意识”,积极夯实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
(1)放眼大局,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忧患意识。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媒体陆续曝光的“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等多起监所死亡事件,认真分析研判日益复杂的监管形势,牢记职责使命,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认识高度,自觉增强忧患意识,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监督模式,严格监督,依法维权,力促文明执法,致力减少“触点”,减低“燃点”,坚持将工作做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监管一线,积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穿监所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2)立足长远,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治本意识。对被监管人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改造,矫正违法犯罪恶习,最终改造他们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为了全力促进监所高度重视监管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目标,驻监检察工作应始终紧扣中政委关于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的严格要求,自觉强化减少重新犯罪率的治本意识,派驻干警的一切工作要自觉服从于提升监管质量,自觉实现对接于社会、服务于群众、融入于社会管理。
(3)找准定位,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服务意识。作为特殊群体的服刑人员,既是派驻监所检察的监督客体,更是应当受到特别服务和保护的对象。驻监检察人员应摒弃“群众工作与监所检察无关”、“被监管人员不属于群众工作对象”等模糊的认识和狭隘的监督观念,消除做群众工作 “无为论”、“无用论”的思想认识,不断强化“被监管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就是特定场所的群众工作,监管安全稳定就是对社会群众工作的最大支持”的高度认识,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积极作为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做好各项群众工作,促进安全稳定
(1)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重点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一贯坚持的惩罚和改造、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执行。要想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要转变了思想,主动出击,深入到监狱各分监区,深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全面掌握刑罚执行相关政策,全面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原始依据、罪犯对减刑假释的各种反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2)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监管机关一切活动开展的前提。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驻监检察室应对监狱监管工作实行动态监督,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生活环境、生病救治、基本伙食等情况,促进监管机关严格、依法、文明管理。时常与监狱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监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在对监房门、窗、锁等安全防范设施集中进行专项检查的同时,确保各类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对于监狱内的牢头狱霸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常采用心理辅导、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情绪疏导,引导他们积极改造,促进监狱的和谐稳定。
(3)三大措施增强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一是以各种节日为契机,积极配合监狱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感恩教育专题活动,增强服刑人员对亲人、警官、社会的感恩之情,同时针对重点人员采取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并从心理学的视角提出管教建议。二是联合监狱及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针对罪犯异常心理进行心理疏导,引导服刑人员学会理性、坦然地接纳现实,尝试各种方法适应现阶段的改造生活,并以此为契机,感受生活和生命的意义,促进心灵的成长,收到较好的效果。三是在监管场所增设举报箱和检察信箱,实行驻监检察室谈话、检察官接待日和检察官巡视监区等工作制度,被监管人既可以直接向巡视检察官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向检察官信箱投信等方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地畅通了服刑人员维权和合法诉求渠道。
三、在驻监检察工作中扎实做好群众工作的几点体会
(1)通过公开检务推进工作,突出一个“信”字。通过深度公开监所检察各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及时全面告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寻求检察救济的有效途径,力求做到宣传到位,告知彻底,真正实现人人知义务,个个会维权,从而建立起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对监所检察的充分信任,可以及时了解被监管人的思想活动,为有效做好特殊群体群众工作奠定了积极基础。
(2)通过化解矛盾推进工作,突出一个“疏”字。善做、会做、能做好新时期驻监检察工作的群众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疏理积压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建立疏解矛盾长效工作机制,为做好特殊群体群众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通过延伸职能推进工作,突出一个“调”字。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方面,监所检察不仅要自觉抓实墙内工作,同时更要全力支持大墙外的群众工作。驻监检察室要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走访地方,寄送材料等,及时互通刑释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及改造信息、家庭信息等,加强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协调对接,为确保地方有关机关实现对重点人员接管教育、有效监管、化解矛盾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支持。
(4)通过犯罪预防推进工作,突出一个“民”字。驻监检察室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突出执法为民,与监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民警职务犯罪,全力营造风正气清的执法环境,达到消除或减少警囚、警教、警民对立和不信任,从根本上降低做群众工作的难度。通过预防法律知识的深入宣传,让监所服刑在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监所单位职工,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心系群众、关注民生、惩防侵犯民生民利职务犯罪的坚强决心,拉近他们与监所检察机关的距离,增加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亲近感,为全面做好监所群众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5)通过亲民举措推进工作,突出一个“情”字。投入真情实感是在驻监检察工作有效做好群众工作最基本的情感要求。驻监检察人员在做相关的群众工作时,必须学会换位思考,置身对方做工作,同时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坚持文明接待,以法服人、以理示人、以情感人、以诚待人。要转变执法观念,改变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深入群众,贴近基层,与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或是社会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
参考文献:
[1]王晓新.以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推动控告检察工作创新[J].人民检察,2012,(613)
[2]杨其江,王琦.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J].检察研究,2012,(37)
[3]周剑浩.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建设[J].检察研究,2012,(37)
[4]陈云龙.正确处理六大关系.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J].人民检察,2012,(619)
关键词:驻监检察;群众工作;服刑人员;监督与配合
驻监检察工作的群众性,具体就着眼于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切实做好这些特殊群众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
一、增强“四个意识”,积极夯实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
(1)放眼大局,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忧患意识。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媒体陆续曝光的“躲猫猫”、“喝水死”、“睡觉死”等多起监所死亡事件,认真分析研判日益复杂的监管形势,牢记职责使命,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认识高度,自觉增强忧患意识,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监督模式,严格监督,依法维权,力促文明执法,致力减少“触点”,减低“燃点”,坚持将工作做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监管一线,积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穿监所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2)立足长远,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治本意识。对被监管人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改造,矫正违法犯罪恶习,最终改造他们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为了全力促进监所高度重视监管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降低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目标,驻监检察工作应始终紧扣中政委关于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的严格要求,自觉强化减少重新犯罪率的治本意识,派驻干警的一切工作要自觉服从于提升监管质量,自觉实现对接于社会、服务于群众、融入于社会管理。
(3)找准定位,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服务意识。作为特殊群体的服刑人员,既是派驻监所检察的监督客体,更是应当受到特别服务和保护的对象。驻监检察人员应摒弃“群众工作与监所检察无关”、“被监管人员不属于群众工作对象”等模糊的认识和狭隘的监督观念,消除做群众工作 “无为论”、“无用论”的思想认识,不断强化“被监管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就是特定场所的群众工作,监管安全稳定就是对社会群众工作的最大支持”的高度认识,自觉增强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积极作为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做好各项群众工作,促进安全稳定
(1)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重点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一贯坚持的惩罚和改造、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执行。要想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就要转变了思想,主动出击,深入到监狱各分监区,深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全面掌握刑罚执行相关政策,全面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原始依据、罪犯对减刑假释的各种反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2)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监管机关一切活动开展的前提。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驻监检察室应对监狱监管工作实行动态监督,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生活环境、生病救治、基本伙食等情况,促进监管机关严格、依法、文明管理。时常与监狱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监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在对监房门、窗、锁等安全防范设施集中进行专项检查的同时,确保各类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对于监狱内的牢头狱霸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常采用心理辅导、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情绪疏导,引导他们积极改造,促进监狱的和谐稳定。
(3)三大措施增强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一是以各种节日为契机,积极配合监狱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感恩教育专题活动,增强服刑人员对亲人、警官、社会的感恩之情,同时针对重点人员采取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并从心理学的视角提出管教建议。二是联合监狱及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针对罪犯异常心理进行心理疏导,引导服刑人员学会理性、坦然地接纳现实,尝试各种方法适应现阶段的改造生活,并以此为契机,感受生活和生命的意义,促进心灵的成长,收到较好的效果。三是在监管场所增设举报箱和检察信箱,实行驻监检察室谈话、检察官接待日和检察官巡视监区等工作制度,被监管人既可以直接向巡视检察官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向检察官信箱投信等方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地畅通了服刑人员维权和合法诉求渠道。
三、在驻监检察工作中扎实做好群众工作的几点体会
(1)通过公开检务推进工作,突出一个“信”字。通过深度公开监所检察各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及时全面告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寻求检察救济的有效途径,力求做到宣传到位,告知彻底,真正实现人人知义务,个个会维权,从而建立起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对监所检察的充分信任,可以及时了解被监管人的思想活动,为有效做好特殊群体群众工作奠定了积极基础。
(2)通过化解矛盾推进工作,突出一个“疏”字。善做、会做、能做好新时期驻监检察工作的群众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疏理积压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建立疏解矛盾长效工作机制,为做好特殊群体群众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通过延伸职能推进工作,突出一个“调”字。在驻监检察工作中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方面,监所检察不仅要自觉抓实墙内工作,同时更要全力支持大墙外的群众工作。驻监检察室要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走访地方,寄送材料等,及时互通刑释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及改造信息、家庭信息等,加强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协调对接,为确保地方有关机关实现对重点人员接管教育、有效监管、化解矛盾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支持。
(4)通过犯罪预防推进工作,突出一个“民”字。驻监检察室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突出执法为民,与监所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民警职务犯罪,全力营造风正气清的执法环境,达到消除或减少警囚、警教、警民对立和不信任,从根本上降低做群众工作的难度。通过预防法律知识的深入宣传,让监所服刑在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监所单位职工,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心系群众、关注民生、惩防侵犯民生民利职务犯罪的坚强决心,拉近他们与监所检察机关的距离,增加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亲近感,为全面做好监所群众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5)通过亲民举措推进工作,突出一个“情”字。投入真情实感是在驻监检察工作有效做好群众工作最基本的情感要求。驻监检察人员在做相关的群众工作时,必须学会换位思考,置身对方做工作,同时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坚持文明接待,以法服人、以理示人、以情感人、以诚待人。要转变执法观念,改变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深入群众,贴近基层,与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或是社会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
参考文献:
[1]王晓新.以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推动控告检察工作创新[J].人民检察,2012,(613)
[2]杨其江,王琦.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J].检察研究,2012,(37)
[3]周剑浩.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建设[J].检察研究,2012,(37)
[4]陈云龙.正确处理六大关系.努力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J].人民检察,201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