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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体育课体罚现象的原因分析
体罚学生现象是中小学体育课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体育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学校中,教师是可以用戒尺、鞭子任意责罚学生的,《学记》中就提出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明朝中央国学—国子监设“绳愆厅”,由监丞负责,对于学生可任意施行科罚。学堂所设之“戒尺”就是“严师”的象征,这样体罚自然就成了“合法”的教育手段,成了维护“师道尊严”的武器。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体育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体育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
2.体育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体育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体育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体育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体育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怎么是违法呢?”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体育教师对“法”的认识仅限于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则认识不足,因而对“违法”的理解也相当片面。体育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体育教师对教育法规的无知与偏颇的认识是导致体罚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3.体育教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体育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体育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体育方面的差生。有的体育教师教学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还有的体育教师民主意识甚差,不是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而是凌驾于学生之上,任意地处罚学生。一些年轻体育教师自控能力差,面对工作及生活中的诸多压力,常常表现为紧张、烦躁、易怒、压抑,动辄就对学生施以体罚,错把体罚作为“治理”学生的一种法宝。
4.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往往“违法难究”,因此“必究”的前提是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加之一些中小学领导对体育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默许,导致一些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有恃无恐。
二、体罚的危险性
体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主要表现在:
1.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体育教师在体罚学生时,情绪往往很激动,动作往往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和伤害性。极端案例每每发生,它们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体罚对学生生理上的危害易于发现,而对其心理上的危害一时不易被人觉察。其实其心理伤害比起生理上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调查材料表明,体罚中以压服、训斥、讥讽等手段损害学生人格的做法,给学生心理造成的创伤是难以弥补的。它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妨碍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摧残学生健康的感情。同时体罚往往迫使学生屈服,容易使其形成许多不良的性格,如从恐惧导致自卑、懦弱、多疑、焦虑;从压抑、沉默导致执拗、孤僻、对生活失去乐趣,甚至悲观、厌世;从文过饰非、撒谎导致油滑、诡辩;甚至从不满、反抗导致攻击、报复,形成刻薄残忍的性格等等。这种不良性格的形成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2.影响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学校生活在学生个体社会化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格外突出。由于中小学学生各方面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与体育教师交往的过程中,尚不能像成人一样能将交往对象作用于自己的手段和目的区分开来,当受到体育教师的体罚时,一般很少会去体会体育教师体罚的动机,而往往只是关注自己在体育教师心目中的地位遭到多大程度上的否定。随着受体罚和变相体罚次数的增多,学生自我否定的成分也逐渐增加,这就很容易引发学生个体与他人、社会的冲突,产生强烈的社会否认感,形成扭曲的心理,向社会化的“反向”发展,最终导致学生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3.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从调查的情况得知,几乎没有一个学生能够由衷地接受体育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体育教师的威严,学生不得不承受种种不合理的处罚,但由此而产生的对体育教师的惧怕、反感和憎恨的心理给本应和谐一致的师生情感蒙上了一层阴影。有的体育教师在动怒的同时还伴有讽刺、奚落、训斥、谩骂,甚至在学生的名字上调动文思,以泄为快。体育教师的这些言行大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极易引发学生的愤恨和对立情绪,甚至产生报复心理,从而破坏师生间的正常关系。那些动辄体罚学生的体育教师,从当时的情境看似乎镇住了学生,解脱了自己的困境并维护了体育教师的自尊,但实际上却把自己从一个正面教育者的角色转化为学生敌视的对象。
4.有损体育教师与学校的形象。体育教师在动怒体罚学生时,由于情绪激动,言行往往失态,这不仅有损体育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体育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的人格魅力。体育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还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在体育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严重的学校,许多学生纷纷要求转学,少数学生甚至拒不上学,结果造成大量流失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三、解决问题的设想
1.加强体育教师的法制教育,启迪体育教师的民主意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体育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尤其对一些具体的有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条款,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等更应当反复强调,增强体育教师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体育教师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认识,引导体育教师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风气。此外,要清除体育教师思想意识中的封建残余以及旧的教育传统遗留下来的有害偏见,加强体育教师的民主思想教育,启迪体育教师的民主意识,重视强调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民主与平等,从而避免体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体育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
学校领导首先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加强体育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体育教师的师德境界和敬业精神,使体育教师真正做到热爱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其次,还要帮助体育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教育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表扬为主,不断吸收成功的教育经验,使体育教师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教育素质和教育艺术。再则,学校领导要帮助督促体育教师,尤其是青年体育教师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制能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体育教师失去理智而体罚学生。
3.建立严格的体育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督促体育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体育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要有能经常检查的、严格的工作制度,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凌志东,赵慧军.惩罚与儿童的发展和教育.教育探索,1992(1).
[2] 李旺年.对于中小学体育课中惩罚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8.
[3] 米桂山.中小学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案例评析.1992.
[4] 鲁洁主.教育社会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0).
[5] 张维平.教育法规咨询.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孙晓雯)
体罚学生现象是中小学体育课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体育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学校中,教师是可以用戒尺、鞭子任意责罚学生的,《学记》中就提出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明朝中央国学—国子监设“绳愆厅”,由监丞负责,对于学生可任意施行科罚。学堂所设之“戒尺”就是“严师”的象征,这样体罚自然就成了“合法”的教育手段,成了维护“师道尊严”的武器。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体育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体育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
2.体育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体育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体育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体育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体育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怎么是违法呢?”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体育教师对“法”的认识仅限于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则认识不足,因而对“违法”的理解也相当片面。体育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体育教师对教育法规的无知与偏颇的认识是导致体罚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3.体育教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体育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体育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体育方面的差生。有的体育教师教学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还有的体育教师民主意识甚差,不是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而是凌驾于学生之上,任意地处罚学生。一些年轻体育教师自控能力差,面对工作及生活中的诸多压力,常常表现为紧张、烦躁、易怒、压抑,动辄就对学生施以体罚,错把体罚作为“治理”学生的一种法宝。
4.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往往“违法难究”,因此“必究”的前提是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加之一些中小学领导对体育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默许,导致一些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有恃无恐。
二、体罚的危险性
体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主要表现在:
1.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体育教师在体罚学生时,情绪往往很激动,动作往往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和伤害性。极端案例每每发生,它们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体罚对学生生理上的危害易于发现,而对其心理上的危害一时不易被人觉察。其实其心理伤害比起生理上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调查材料表明,体罚中以压服、训斥、讥讽等手段损害学生人格的做法,给学生心理造成的创伤是难以弥补的。它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妨碍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摧残学生健康的感情。同时体罚往往迫使学生屈服,容易使其形成许多不良的性格,如从恐惧导致自卑、懦弱、多疑、焦虑;从压抑、沉默导致执拗、孤僻、对生活失去乐趣,甚至悲观、厌世;从文过饰非、撒谎导致油滑、诡辩;甚至从不满、反抗导致攻击、报复,形成刻薄残忍的性格等等。这种不良性格的形成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2.影响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学校生活在学生个体社会化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格外突出。由于中小学学生各方面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与体育教师交往的过程中,尚不能像成人一样能将交往对象作用于自己的手段和目的区分开来,当受到体育教师的体罚时,一般很少会去体会体育教师体罚的动机,而往往只是关注自己在体育教师心目中的地位遭到多大程度上的否定。随着受体罚和变相体罚次数的增多,学生自我否定的成分也逐渐增加,这就很容易引发学生个体与他人、社会的冲突,产生强烈的社会否认感,形成扭曲的心理,向社会化的“反向”发展,最终导致学生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3.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从调查的情况得知,几乎没有一个学生能够由衷地接受体育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体育教师的威严,学生不得不承受种种不合理的处罚,但由此而产生的对体育教师的惧怕、反感和憎恨的心理给本应和谐一致的师生情感蒙上了一层阴影。有的体育教师在动怒的同时还伴有讽刺、奚落、训斥、谩骂,甚至在学生的名字上调动文思,以泄为快。体育教师的这些言行大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极易引发学生的愤恨和对立情绪,甚至产生报复心理,从而破坏师生间的正常关系。那些动辄体罚学生的体育教师,从当时的情境看似乎镇住了学生,解脱了自己的困境并维护了体育教师的自尊,但实际上却把自己从一个正面教育者的角色转化为学生敌视的对象。
4.有损体育教师与学校的形象。体育教师在动怒体罚学生时,由于情绪激动,言行往往失态,这不仅有损体育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体育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的人格魅力。体育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还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在体育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严重的学校,许多学生纷纷要求转学,少数学生甚至拒不上学,结果造成大量流失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三、解决问题的设想
1.加强体育教师的法制教育,启迪体育教师的民主意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体育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尤其对一些具体的有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条款,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等更应当反复强调,增强体育教师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体育教师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认识,引导体育教师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风气。此外,要清除体育教师思想意识中的封建残余以及旧的教育传统遗留下来的有害偏见,加强体育教师的民主思想教育,启迪体育教师的民主意识,重视强调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民主与平等,从而避免体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体育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
学校领导首先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加强体育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体育教师的师德境界和敬业精神,使体育教师真正做到热爱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其次,还要帮助体育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教育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表扬为主,不断吸收成功的教育经验,使体育教师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教育素质和教育艺术。再则,学校领导要帮助督促体育教师,尤其是青年体育教师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制能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体育教师失去理智而体罚学生。
3.建立严格的体育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督促体育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体育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要有能经常检查的、严格的工作制度,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凌志东,赵慧军.惩罚与儿童的发展和教育.教育探索,1992(1).
[2] 李旺年.对于中小学体育课中惩罚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8.
[3] 米桂山.中小学教育中的法律问题案例评析.1992.
[4] 鲁洁主.教育社会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0).
[5] 张维平.教育法规咨询.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孙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