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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共同构成盗窃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但迄今为止司法领域尚无对“多次盗窃”进行明确定义.使得对于“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成为一个难题,也导致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与冲突.、“多次盗窃”中的“次”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又是否应仅适用于户与公共场所两个场合?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帮助厘清“多次盗窃”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