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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属于会计学范畴,是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税务会计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经济事项的纳税调整,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经济业务形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导致两者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同性与差异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共同性 差异性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同性
财务会计是对企业已发生交易事项或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的一项经济工作,而是税务会计是对纳税人活动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筹划、申报纳税的一项经济工作,两者均服务于企业发展,均与企业资金活动相关,在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着一定共同性。在会计理论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属于应用会计学领域,是会计学的重要分支;在会计实务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联系,会计工作中包括税款计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税额计算的依据,所以说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和依据,是会计与税务相结合的产物,需要利用会计学理论和方法对税款进行核算。同时,税务会计促使财务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对完善财务会计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
2.1 会计目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其目的在于让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而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为执行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法为执行依据,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所以有时会对同一经济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税负的公平性,堵塞纳税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税法对企业收入、费用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作出了一定限制。如,税务会计将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而财务会计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计算,对会计事项进行调整,而财务会计工作则需要根据会计规范保证核算的准确性。
2.2 会计主体差异
从会计主体层面上来看,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用于反映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会计主体需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要求,即可将法律主体作为会计主体,也可将经济主体作为会计主体;税务会计的主体为法律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体差异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上:对于财务会计而言,即可以将母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母子公司各自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也可以将整个集团公司作为统一的会计主体,反映集团公司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税务会计必须将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合并纳税,只有符合相应条件且经过专门批准的内资企业集团,才准许合并纳税。
2.3 会计原则差异
2.3.1 相关性原则的不同。财务会计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必须保证财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具备相关性,为其提供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税务会计从政府征税的角度出发,必须保证税前扣除费用与同期收入存在相关性,以保证税负公平,避免出现逃漏税现象。
2.3.2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但是税务会计却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支持权责发生制,但当权责发生制对税收保全造成一定影响时,如采用大量会计估计,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变动,则需要对权责发生制持保留态度,并从保全税收的角度引入收付实现制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修正。
2.3.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务会计在会计核算中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处理一些经济事项,但是在税务会计中,则不能将这些估计的实际事项予以确认。所以说,税务会计比财务会计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2.4 收入与费用确认差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与费用确认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个层面。
2.4.1 永久性差异。差异原因为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不一致,这种差异无法调节,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不核算收入与成本,只需进行成本转账。但是在税法规定下,必须按照产品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费用包括不可抵减费用、损失,如捐赠支出、税收滞纳金、经营罚款以及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支出、工资性支出等。然而在税法规定下,税务会计必须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上对这部分费用或损失进行调增处理。
2.4.2 暂时性差异。虽然在确认口径上会计利润总额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但是两者却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在会计期间内进行调整。如,针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税务会计处理上要将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缴纳税款。但是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却不能将其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按照会计期间逐期确认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会使其财务账面价值下降,而在税法规定下,若资产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则不允许将这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
结 论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明显差异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两者处理经济事项的要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为此,应当积极推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重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不断完善企业会计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1] 李玉丰,王爱群.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J].长春大学学报,2012(5):46-48.
[2] 李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比较及其相互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9):82-83.
[3] 韩璐.刍议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J].商场现代化,2013(6):102-103.
[4] 李贺,王海东.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5(4):65-66.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共同性 差异性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同性
财务会计是对企业已发生交易事项或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的一项经济工作,而是税务会计是对纳税人活动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筹划、申报纳税的一项经济工作,两者均服务于企业发展,均与企业资金活动相关,在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着一定共同性。在会计理论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属于应用会计学领域,是会计学的重要分支;在会计实务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联系,会计工作中包括税款计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税额计算的依据,所以说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和依据,是会计与税务相结合的产物,需要利用会计学理论和方法对税款进行核算。同时,税务会计促使财务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对完善财务会计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
2.1 会计目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其目的在于让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而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为执行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法为执行依据,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所以有时会对同一经济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税负的公平性,堵塞纳税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税法对企业收入、费用以及资产处理等方面作出了一定限制。如,税务会计将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而财务会计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计算,对会计事项进行调整,而财务会计工作则需要根据会计规范保证核算的准确性。
2.2 会计主体差异
从会计主体层面上来看,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用于反映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会计主体需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要求,即可将法律主体作为会计主体,也可将经济主体作为会计主体;税务会计的主体为法律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体差异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上:对于财务会计而言,即可以将母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母子公司各自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也可以将整个集团公司作为统一的会计主体,反映集团公司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税务会计必须将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合并纳税,只有符合相应条件且经过专门批准的内资企业集团,才准许合并纳税。
2.3 会计原则差异
2.3.1 相关性原则的不同。财务会计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必须保证财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具备相关性,为其提供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税务会计从政府征税的角度出发,必须保证税前扣除费用与同期收入存在相关性,以保证税负公平,避免出现逃漏税现象。
2.3.2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但是税务会计却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支持权责发生制,但当权责发生制对税收保全造成一定影响时,如采用大量会计估计,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变动,则需要对权责发生制持保留态度,并从保全税收的角度引入收付实现制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修正。
2.3.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务会计在会计核算中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处理一些经济事项,但是在税务会计中,则不能将这些估计的实际事项予以确认。所以说,税务会计比财务会计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2.4 收入与费用确认差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收入与费用确认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个层面。
2.4.1 永久性差异。差异原因为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不一致,这种差异无法调节,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不核算收入与成本,只需进行成本转账。但是在税法规定下,必须按照产品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费用包括不可抵减费用、损失,如捐赠支出、税收滞纳金、经营罚款以及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支出、工资性支出等。然而在税法规定下,税务会计必须在财务会计利润总额上对这部分费用或损失进行调增处理。
2.4.2 暂时性差异。虽然在确认口径上会计利润总额与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但是两者却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在会计期间内进行调整。如,针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税务会计处理上要将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缴纳税款。但是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却不能将其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按照会计期间逐期确认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会使其财务账面价值下降,而在税法规定下,若资产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则不允许将这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
结 论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明显差异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两者处理经济事项的要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为此,应当积极推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重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不断完善企业会计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1] 李玉丰,王爱群.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J].长春大学学报,2012(5):46-48.
[2] 李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比较及其相互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9):82-83.
[3] 韩璐.刍议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J].商场现代化,2013(6):102-103.
[4] 李贺,王海东.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5(4):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