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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适应矛盾基本化解的司法理念,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确立了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目标,为民事检察灵活监督提供了依据,为民事抗诉标准的深刻变化提供了理论基础。检察实务中,虽然民事检察监督原有的机械采用合法性原则的抗诉标准已有所改变.但提起民事抗诉应当采用什么标准仍是民事检察工作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研讨。